最高法案例 :徵收補償協議條款存在爭議時的解釋

2022-06-01     中師拆遷律師

原標題:最高法案例 :徵收補償協議條款存在爭議時的解釋

【裁判要點】

行政機關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是行政機關履行徵收法定職責,以代替單方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的一種方式,協議的簽訂雙方地位並不完全平等,對被徵收土地及附著物的補償也並非簡單的按照平等易價的方式進行市場交易,而一般以徵收補償法律規範、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等為基礎簽訂。對徵收補償協議的條款存在爭議時,對條款的理解既不能損害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也不能簡單的一概作有利於被徵收人的解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對此可按照協議條款、協議的目的及誠實信用原則等,以徵收補償法律規範、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等為基礎,依法進行裁判。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13327號

再審申請人王傑因訴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金水區政府)不履行行政協議法定職責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豫行終252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馬鴻達、審判員聶振華、審判員袁曉磊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王傑申請再審稱,1.本案涉及的《金水區徐莊村徐莊路建設項目及合村並城工作附屬(著)物補償協議》(以下簡稱《補償協議》)確定了安置房面積、安置人口,系協議雙方對徵收宅基地及附屬物等事項協商後的結果,對雙方具有拘束力,在未簽訂新協議的情況下,被申請人無權單方變更協議中關於安置人口和安置房面積的約定。2.《補償協議》中顯示預計人口及對應的預計安置面積是為日後增加安置對象預留政策空間,是對已有事實的認定,如果需要重新確定安置人口,就違背了先徵收後補償原則。在出現因結婚、生育等原因增加人口的情況下,會根據新增人口界定情況,按照政策增加補償面積,不存在降低補償標準、減少補償面積的情況。王傑的妻子、兒子基於王金五的193號拆遷補償協議每人獲得了100平方米安置房,與王傑簽訂的192號《補償協議》無關。3.《補償協議》中僅僅約定安置人口會變動,但並未約定已經確定的安置人數對應的安置房屋面積也要變動,一審、二審判決對宅前補償協議的理解錯誤,若該協議存在兩種解釋,也要考慮協議系格式條款的相關情況,作出有利於對申請人有利的解釋。綜上,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未充分考慮實際情況,請求撤銷一、二審法院判決,改判支持王傑的一審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行政協議是一類特殊類型的行政行為,對行政協議案件的審理首先應當適用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同時行政協議作為體現協議雙方合意的產物,又可在不違反行政訴訟法的情況下參照民事合同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行政機關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是行政機關履行徵收法定職責,以代替單方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的一種方式,協議的簽訂雙方地位並不完全平等,對被徵收土地及附著物的補償也並非簡單的按照平等易價的方式進行市場交易,而一般以徵收補償法律規範、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等為基礎簽訂。對徵收補償協議的條款存在爭議時,對條款的理解既不能損害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也不能簡單的一概作有利於被徵收人的解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對此可按照協議條款、協議的目的及誠實信用原則等,以徵收補償法律規範、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等為基礎,依法進行裁判。本案中,《補償協議》載明,該協議系根據《金水區徐莊村徐莊路建設項目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及《合村並城方案》的有關規定達成的。根據《合村並城方案》第三條、第五條第六項的規定,補償安置標準為人均安置面積100平方米,如果被徵收戶只有一人享受徐莊村集體經濟成員待遇的,按每處宅基地置換200平方米住房的政策予以安置。王傑與金水區徐莊村合村並城項目指揮部簽訂的《補償協議》第三條第一項規定,預計安置人口1人,預計安置面積200平方米。第二項規定,該人口數不作為安置人口的最終認定,只作為房屋置換基數使用,最終安置人口數要依據相關文件經相關程序並公示無異議後確定。《補償協議》該條款中載明安置1人口為「預計安置人口」、安置面積200平方米系「預計安置面積」,同時載明協議約定的安置人口數不作為安置人口的最終認定,結合《合村並城方案》的規定,可認定《補償協議》約安置面積200平米是基於王傑戶僅有安置人口1人的前提下所約定的擬定方案,而非最終確定的補償內容。《補償協議》簽訂時,王傑戶可安置人口為一人,按照規定可享受安置200平方米的優惠政策,但其後王傑娶妻生子,王傑戶可安置人口由一人增加為三人,按照《合村並城方案》的規定,王傑戶可安置面積變更為每人100平方米,共300平方米。金水區政府按照《合村並城方案》的規定,將該處宅基地安置人口由一人增加為三人,將安置總面積調整為300平方米,並已經實際履行,金水區政府並不存在不履行行政協議和降低補償標準、減少補償面積問題。對王傑妻子、兒子的補償雖然系通過王金五簽訂的193號《補償協議》實現的,但其妻子、兒子仍屬於其家庭戶成員,仍應與王傑按照一戶適用補償標準。王傑主張《補償協議》已經約定了對王傑安置200平米,金水區政府應嚴格執行《補償協議》的內容,該主張即不符合《補償協議》的約定內容,也違反了《合村並城方案》規定的補償政策,故該主張不能成立。王傑的一審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一、二審法院依法予以駁回並無不當。

綜上,王傑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王傑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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