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就能決定如何分征地拆遷補償款?開什麼玩笑!
「律師您好,我是山西人,前段時間政府部門來我們村裡說我們的土地被納入徵收範圍了,這本來是讓人高興的事,而且徵收過程進行的也挺順利的,大家本來協商好每畝地補償五萬元,但大家實際到手的卻只有兩萬多元,其他的補償費用都到了村委會那裡,說是由村委會對補償直接進行分配,村委會真的有這個權限嗎?」當事人諮詢的這個問題是很多土地被徵收農民同樣困惑的問題。今天小編就針對此類問題為大家進行解析。
首先,大家應當明確自己的徵收補償款項有哪些內容,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可知,征地補償款應當包括土地補償款、人口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土地補償款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款直接發放給所有權人,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同時,大家應當明確,征地補償的分配並不能由村委會全權決定,只有土地補償費屬於村委會所有,但這並不意味著村委會能全權決定該費用如何進行劃分。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可知,對於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需要經過村民會議的集體討論決定後方可辦理。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即(1)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2)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3)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4)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5)土地承包經營方案;(6)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8)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9)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由上述規定的事項可知,征地補償的分配屬於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因此其分配方案的決定需要通過村民會議集體討論後再決定,不能由村委會全權擅自決定。那麼被徵收農民應當如何確定自己是否可以參加村民會議呢?根據該法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可知,村民會議的組成是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由此可見本村村民年滿18周歲後均有權利參加村民會議,對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進行討論。此外,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可知,土地補償費的收支情況應當向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成員進行公示,並接受監督。
在實踐中經常出現村委會全部截留土地補償費的現象,此種現象屬於違法行為。我國法律法規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通過截留、挪用、侵占或者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若老百姓遇到此種情況時,可以根據各省政府出台的關於土地補償費使用的相關規定,分析村委會土地徵收補償方案是否合法、留用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是否合理。若對於征地補償分配方案不滿,可以要求召開村民會議對征地補償分配方案進行討論的,如果認為分配方案不適當,是可以進行撤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