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後,就沒有任何辦法了嗎?

2019-11-04   沈玉潮律師

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後,就沒有任何辦法了嗎?

導讀:「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一般是由土地管理部門作出的,其目的是為了讓被徵收的農民交出所有的集體土地,遵守徵收補償協議的約定,定期搬出被拆遷的房屋或者是交出補償協議約定被徵收的土地,防止出現農民簽了補償協議,拿了徵收補償款,卻不願意搬走的情況。那麼,如果農民收到了「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是不是意味著農民只能乖乖地交出土地呢?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即使是「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也是有漏洞的。下面,小編就帶大家了解一下,農民朋友們如果遇到這種情況的該怎樣維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徵收土地方案已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二)市、縣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已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實施征地行為;(三)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

所以,要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也不是隨意的,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的,農村朋友們在收到這種決定書的時候可以仔細看一下,符不符合以下的要求:

首先,決定簽發的主體要合法,只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部門才有資格簽發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如果決定書的簽發主體是什麼拆遷辦啊、村委會啊或者是什麼建設單位之類的都是不合法的。

其次,在發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之前,需要按照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對被徵收的農村舉行聽證會,並通知涉及到自身權益的村民參加,聽取農民的意見,製作聽證記錄。根據聽證筆錄,適時調整農民不滿意的補償協議的條款,盡力滿足農民的訴求。

第三,如果當事人在簽訂協議之前對安置補償協議不滿的,最好不要簽訂協議,因為未簽訂協議的情況下,說明行政機關沒有與當事人就拆遷補償達成一致,不也就不存在拒不履行的問題,因此政府部門在簽發責令交還土地決定書時就會更為慎重。切莫抱著先簽協議,拿到一筆錢是一筆錢的心態,這樣對自身權益的維護帶來很大麻煩。

小編提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一般是在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時行政機關才簽發的,程序和手續上也可能存在不合法的情況,需要具體分析。但是,小編還是想提醒大家:維權要做到前頭,切莫因僥倖而失去最佳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