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變法時,為何連續兩次出台法令強制分家?原來是為人和錢

2021-04-04   生活中演戲

原標題:商鞅變法時,為何連續兩次出台法令強制分家?原來是為人和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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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從西周開始,中國就走進大家庭制,按照宗法的制度,根據血緣親屬的關係,組成一個人數眾多、組織龐大以及成員之間依存力量濃厚的「宗族集團」。在這個集團內,無論是異財、共財或網者相結合,都有一個最高的大家長,或稱族長,對整個集團負起領導、支配及照顧的責任。

一、東周時期的家庭形態

在周代家戶規模的問題上,有些學者認為,漢代以後出現的大家族居住制乃是秦覆滅後對先秦「大家族制」的一種恢復。

在他們看來,戰國末期的秦國商鞅變法,是使古代「大家族」居住制解體,出現小家庭居住制的一個轉機。這就牽涉到對商鞅變法的解釋問題。對此應做一些說明。據《史記·商君列傳》載,商鞅在秦孝公支持下第一次變法(前356年)時,規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第二次變法(前350年)時,又「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我們應該注意到,商鞅要變革的是「二男不分異」及「父子兄弟同室內息」的同居現象。

這種現象,實際上也就是含一個旁系的同居(兄弟同居),在我們的術語體系中,是屬於一般的平行和垂直擴展家庭的家戶形式。這並沒有超出我們對周代家戶形式的總的估計的範圍。而這種只含一個旁系的一般擴展家庭,同漢以後「累世同居」的大家族居住制是不可同日而語的。可見把商鞅變法理解為使大家族居住制解體,是一個因粗疏而造成的誤會。

從商鞅對一般擴展家庭採取嚴厲變革的措施來看,當時秦國在家戶規模上也表現出小型家戶的普遍化發展。如果沒有這種客觀社會基礎,商鞅的措施是不可能有顯著成效的。商鞅曾談到;「始秦戎翟之教,父子無別,同室而居。」這句話應不是就家戶規模而言的,而是指家戶內成員間在居住方式上,沒有使每對夫妻都居住在自己的房間內,如父子兩代夫妻同居一室等,因而商鞅的對策是「為其男女之別」,就是使每對夫妻都能單獨居住。

秦國的這種習俗很可能是長期受到周邊少數民族影響的結果。而從家戶規模上看,商鞅所說的父子同居一室,至多只能達到含一個旁系的一般擴展家庭的規模,而以父子同居的簡單擴展家庭也應包括在內。這都並不是什麼「大家族」居住制。因此秦國儘管受周邊少數民族影響,但在家戶規模上,商鞅時代的變化也已經主要是使簡單擴展家庭和一般擴展家庭更徹底地解體為個體家庭。

戰國時期中國家戶規模的日益小型化,為中國古代家戶規模的基本面貌定下了調子。自秦漢開始,一直到近代,中國家庭的平均規模並不大;中國家庭的主要形式仍然是個體家庭和一部分簡單擴展家庭(含一個旁系以內)。據梁方仲《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所彙集的資料,前漢至清末每戶平均人口的數字是:西漢(公元2年)為4.87人;東漢(公元88年)為5.82人;前燕(公元370年)為4.06人;劉宋(公元464年)為5.17人;北齊(公元577年)為6.6人;隋(公元609年)為5.17人;唐(公元705年)為6.03人,最高(公元760年)達8.79人;宋(公元1006年)為2.19人;明(公元1403年)為5.83人,最高(公元1484年)達6.83人;清(公元1887年)為5.45人(73);以上數字的平均數是5.65人。

這最好不過地說明了中國古代家庭的基本形式是以小規模的個體家庭或簡單擴展家庭為主的。至於漢代以後所出現的某些大家族居住制,儘管受到歷代封建統治者的大力讚揚,然而事實上它們始終來占全社會家戶規模的主流。除了其他原因而外,從經濟上說,要維持一個規模巨大的家戶,就需要有較大的財力,而這在封建社會中只有少數官僚及豪富才能做到,對於普通居民來說,顯然是很難辦到的事。因此在社會大多數人口中,大家族居住制無法盛行。

二、商鞅變法的小家庭制

在這個龐大的宗族集團中,雖然有時又分為若干分支家庭,具有「分庭抗禮」的外貌,然而,這些個別家庭在社會、政治以及經濟活動中是沒有獨立性格的,它們完全淹沒在宗族集團的系統中,成為大機件內的小螺絲釘而已。

在這樣的一種大家庭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它形成一個強韌的保護牆,牆內掩藏著許多剩餘的勞動力,也往往是許多「姦情」的匿藏地以及許多「奸人」的掩護所,而大家長卻儼然是牆內的國君,號令天下,也包庇天下,使大家庭成為納垢藏穢的大場所。

另一方面,到了春秋時代,由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工商經濟的繁榮以及人口流動性的加強,而若干國也開始實行授田制度,於是,更適合應付新時代、新挑戰的小家庭乃逐漸出現。這種小家庭,不但運作力強,而且成員們更能「人盡所能」地發揮自己最大的才幹,為社會創造最大的利益。一直到春秋末葉及戰國初期,小家庭制雖然此起彼落地逐漸出現,不過還不是社會的主流。

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之下,商鞅推出改革的第二部分——分戶令。根據司馬遷的概括,分戶令的內容是:「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正義》說:「民有二男不別為活者,一人出兩課。」通過這項法令,商鞅把家庭析分到最小限度,各個單位不但經濟獨立,而且勞動力及運作力都自為門戶,這項措施,無疑,推動時代巨輪前進,加速歷史發展,使原本落後的秦國驟然跨在歷史的第一陣線上。

商鞅分戶令最大的目的是在經濟利益上,把大家庭里剩餘及多出的勞動力全部挖掘出來,使他們全部投身農耕里,增加國家的收入。為了配合這個目標,商鞅擬訂了另一部分「刺激勞動力」的法令;根據司馬遷的概括,其內容是:「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索隱》說:「末,謂工商也。蓋農桑為本,故上雲*本業耕織'也。

……以言懈怠不事事之人而貧者,則糾舉而收錄其妻子,沒為官奴婢……」

這裡,有兩點值得注意:

第一、所有分出來的小家庭,男的必須致力於農耕,女的必須致力於桑織,生產多者可以免除國家勞役。換句話說,每個小家庭都是積極生產的小單位,其凝聚力完全是經濟的,而絕不是以前的血統的、宗教的。經過似此重組之後,無疑的,生產單位聚然大增,生產效益也驟然提高,國家的收入當然大增特增了。

第二、沿襲秦孝公的改革,商鞅繼續打擊工商分子。此外,對於那些躲在大家庭保護牆內的那些「怠」者,那些仰賴大家庭而寄生的「貧」者,也給予嚴重的打擊。

這兩種人,一種是事末利,一種是不肯分家,都將其妻子打入奴婢的行列內。在這樣的內容的法令下,秦國的家庭制度起了很大的變化,由父子關係制轉變為夫妻關係制,由宗法凝聚式轉變為經濟凝聚式。

這樣的轉變,就如春秋時代的車戰轉變為戰國時代的馬戰一樣,「輕裝上陣」,更能靈活運用,更能適應挑戰,因而可以奔馳在時代的前頭。

三、分戶令的完善

為了挖掘大家族裡閒散多餘的勞動力,為了增加生產單位,商鞅第一次改革時已經發布了分戶令,規定一個家庭內如果「有二男以上」而「不分異」的,就必須加倍課稅。以商鞅雷厲風行的執法作風,按理來說,秦國所有家族應該已被析離為小家庭,然則,商鞅何必第二次改革時再重複申令呢?

原來第一次改革法令有不完善的地方,商鞅說「不分異」者「倍其賦」,中產以下的人家無法承擔加倍的賦稅,然而,中產以上的人家只需多繳些賦稅,依然可以原封不動過其大家族的生活。因此,這條法令只分了中產以下的家,中產以上的絕大部分逍遙法外,家族內依然滯留過多的勞動力。這一大筆勞動力如果全部挖掘出來,肯定對國家很有貢獻。

為了嚴格推行分戶令,把大家庭內的閒散勞動力全部挖掘出來,商鞅公布了第二次的分戶令——「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根據司馬遷的概括,這次法令的條文非常清楚,任何家族都嚴禁父子、兄弟同室而居,金錢不能買妥協,加稅不能買例外。

從大家族內挖出的閒散勞動力組成新小家庭的數目,為數一定很多,這些小家產生產後所繳納的賦稅,其積累的總和一定比他們「不分異」時所應罰者多得很多。這筆帳商鞅非常清楚,所以,他才在第二次改革時嚴厲界定清楚,並且強制地全面推行。

強力推行小家庭制除了有利土地開發、增加國家稅收之外,恐怕和擴大兵源也有關係。當時徵兵制是以戶為單位的。戶口增加,兵的數量當然就增加,《商君書·境內》謂全國「丈夫、女子」都必須按戶登記在冊子上,這本冊子,就是國家抽稅、徵兵的依據了。所以,推行小家庭制是多種目標的,對秦的國勢有決定性的影響。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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