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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卡頓、死機等問題真的是讓人各種抓狂,「刷機」便成了讓人擺脫抓狂的有效方法,它確實可以改善修復很多手機問題,於是乎,刷機平台也如雨後春筍般出現。
有一個爭議性問題就是,刷機平台一般都會改寫官方系統包,那麼,此行為是否侵犯手機廠家的利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01、OPPO訴刷機平台不正當競爭
OPPO公司、東莞市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訴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刷機」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近日判決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等共計50萬元。
刷機作為一種技術手段,本身並非違法,法律所禁止的是非法刷機行為。刷機服務提供商應當以公開、公用的系統為基礎,通過技術創新、智力創造獨立開發出符合用戶需求、能夠吸引手機用戶的手機作業系統,而通過對他人具有智力成果和技術保護的作業系統進行破解、刪除、修改而實施的刷機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原告認為,二被告妨礙、破壞了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行,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損並損害了原告以及用戶的合法權益,相關行為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則辯稱,其與OPPO公司分屬不同市場,不存在競爭關係,手機用戶使用線刷寶軟體對OPPO手機刷機,並未導致OPPO公司利益受損。
杭州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02、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OPPO公司基於其用戶對手機的使用所形成的流量優勢和移動網際網路入口優勢,通過在手機作業系統中預裝自主研發或第三方合作應用等應用分發模式提供增值服務,獲取收益,該種商業模式需要手機生產商投入大量成本和資源,研發用戶體驗度高、適配性好的硬體和作業系統軟體,進行大規模市場拓展和宣傳,並提供良好的售後支持和維護才能獲得,作為手機生廠商應享有其後續流量變現的權益。
故OPPO公司通過應用軟體分發服務的商業模式以實現盈利需求,獲得的是合法競爭利益和商業優勢,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同時,東莞市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是該種增值服務的實際運營者,故其亦享有相關權益。
法院認為,該案原被告之間的用戶群體均是手機用戶尤其是安卓系統的手機用戶,具有重疊性,經營模式上均有通過應用分發服務獲取利益的方式,具有同質性,故原被告雙方在移動網際網路用戶流量領域和內容服務領域高度重合;二被告作為提供刷機服務的公司,主要是通過手機品牌和類型吸引用戶,該種針對性的用戶引流方式事實上擴大了線刷寶網站的用戶資源,故該案當事人之間具有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競爭關係。
法院同時指出,案涉刷機使用的作業系統直接對原告各種機型作業系統ROM包進行破解、修改和添加,破壞了原作業系統的完整性,減損系統適配性、影響用戶體驗、破壞操作影響手機用戶個人數據安全,最終損害了手機廠商和用戶的合法權益。
該案中,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刷機服務行為具有不正當性,屬於非法刷機,實質性替代了原告基於OPPO手機作業系統所帶來的競爭優勢和商業利益,擾亂了公平競爭市場秩序,這既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也違背了手機行業所公認的商業道德。
綜上,法院認為,二被告主觀上存在共同故意,客觀上通過分工合作,以共同提供刷機工具、共享品牌、共同分享收益等方式共同實施提供非法刷機服務、提供非法刷機服務並獲利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損害了原告利益,應承當包括停止侵權等法律責任,並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發生的範圍、侵權所造成的影響、持續時間、市場範圍及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等因素後酌情確定50萬元的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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