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機具上擅自使用「銀聯」等註冊商標,也構成侵權

本文首發於微信公眾號「RideIP玩轉智慧財產權」(ID:RideIP0606)

POS機銷售商家,務必慎用「銀聯」等知名商標,小心被告商標侵權!

核心提示

1、未涉及跨類保護問題,則無需認定註冊商標為馳名商標。

2、POS機具上使用「銀聯」等註冊商標,也構成商標侵權。

01、案件簡介

原告銀聯公司成立於2002年3月8日,系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中國銀行卡聯合組織。

自成立之日起,銀聯公司即將「銀聯」作為企業字號用於企業名稱,對該企業名稱和字號享有合法權利,應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

如今作為中國銀行卡產業的核心和樞紐,銀聯公司在國內以及國際市場上均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銀聯公司已在第36類和第9類上就「銀聯」、「UNIONPAY」申請註冊了多個商標。

經過銀聯公司多年的持續的宣傳與推廣,該註冊商標榮獲了眾多榮譽和獎項。在國內已為相關公眾廣泛知曉並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應予認定為馳名商標。

被告一道諾公司成立於2013年4月17日,主要從事銀行卡POS終端銷售、商戶拓展以及銀行卡支付服務的推廣等業務,並在濟南、上海、武漢、重慶、成都、西安、南京等多地開展業務。

道諾公司在其銀行卡POS終端銷售、商戶拓展以及銀行卡支付服務的推廣等經營活動中使用銀聯公司的註冊商標,並擅自製造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標識。

被告二雲泰銘德公司與被告一道諾公司共同實施了下列侵犯銀聯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在《商戶註冊登記表》等交易文書上使用「」、「中國銀聯ChinaUnionPay」等商標標識;

2.銷售或提供帶有「」或「中國銀聯」標識的POS機具;

3.未經許可,在提供及推廣的銀行卡服務上使用了與銀聯公司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中國銀聯ChinaUnionpay」標識。

此外,兩家被告公司還對外虛假宣傳其與銀聯公司之間存在合作或授權關係,偽造並使用署名為銀聯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印章和授權書。

根據銀聯公司的申請,上海、武漢等地工商部門曾對道諾公司進行過工商行政查處。但道諾公司及雲泰銘德公司仍用類似方式繼續從事侵犯銀聯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02、法院審理

法院總結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以下兩個方面:

一、銀聯公司的註冊商標應否在本案中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複製、摹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二、兩被告的行為是否侵害了銀聯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法院認為,銀聯公司系其主張權利的註冊商標的權利人,其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根據商標法相關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相同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在同一種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於商標侵權行為。

結合案件事實和雙方提供的證據,最後法院判決兩被告及時停止侵權行為,被告道諾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萬,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被告道諾賠償原告合理費用6.9萬元,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合理費用33000元。

更多乾貨文章請關注微信公眾號「RideIP玩轉智慧財產權」(ID:RideIP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