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牧王」VS「牧王」,到底誰傍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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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大佬們似乎無時不刻不在「打假」,今日,「九牧王」和「九牧」槓上了。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上海凱撒皇實業有限公司、上海紫敬貿易有限公司、池某隆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一審

「九牧王男裝:時尚生活,美好嚮往!」「牧王,一家主打性價比好貨的男裝!」這讓消費者是傻傻分不清楚「九牧王」和「牧王」到底是啥關係。

原告九牧王公司通過受讓方式獲得第1271023號「九牧王」文字及拼音、第1521308號「九牧王」文字、第3062459號「九牧王 JOE ONE」文字及圖形等商標(以下統稱權利商標)。經過九牧王公司的持續大量宣傳、推廣和使用,權利商標具備了較高知名度,並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1995年12月21日,鄂爾多斯牧王服飾有限公司(下稱鄂爾多斯牧王)經核准獲得第801503號「牧王」文字及圖形商標;2010年12月28日,鄂爾多斯牧王申請的第7702454號圖形商標核准註冊(該商標圖形與第801503號商標中的圖形一致)。2016年1月,鄂爾多斯牧王將第801503號商標許可給凱撒皇公司使用。

九牧王公司發現,凱撒皇公司在被控侵權的服裝產品及包裝袋上標註了「MUWANG牧王」標識,在塑料掛件上使用了「牧王」文字標識,在被控侵權產品合格證上標註了「品牌:牧王」字樣;紫敬公司則在其天貓商城的「牧王旗艦店」的網頁頁面中使用了「牧王(MU WANG):一家主打性價比好貨的男裝」等標識。

九牧王公司認為,二公司的行為涉嫌侵犯了權利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還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九牧王公司將二公司及池某隆共同起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認定二公司在產品及包裝上使用「MUWANG牧王」等商標的行為構成侵權,但其在塑料掛件使用「牧王」等標識的行為並不侵權。

 一審法院在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影響等因素後,酌情確定凱撒皇公司、紫敬公司的侵權賠償數額為100萬元。

二審

一審判決後,九牧王公司與凱撒皇公司、紫敬公司、池某隆均不服,都上訴至福建高院。九牧王公司認為一審判賠額過低,凱撒皇公司、紫敬公司、池某隆則認為其沒有侵權。

凱撒皇公司、紫敬公司、池某隆上訴稱,首先,「牧王」品牌遠早於上訴人的註冊商標和企業字號,其屬於對「牧王」品牌的正當使用。其次,「牧王:一家主打性價比好貨的男裝品牌」是公司一貫的廣告用語,沒有與九牧王公司的任何宣傳標語相似。再次,公司在京東、天貓開設牧王品牌旗艦店,也是對自有商標品牌的使用,而且也符合京東和天貓使用店鋪的商業規則。最後,賠償數額過高等。

福建高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二審爭議焦點包括凱撒皇公司、紫敬公司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如果構成侵權,原審判賠金額是否適當等。

「九牧王」品牌在同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凱撒皇公司、紫敬公司作為同業競爭者,對「九牧王」品牌的知名度顯然是知悉的,由於第801503號商標與權利商標亦存在相似元素,則凱撒皇公司、紫敬公司在商業經營中應負有更高的審慎注意義務,對自身的商標應當進行嚴格的規範使用,以合理避讓涉案權利商標,避免造成衝突。

但實際上,凱撒皇公司、紫敬公司對第801503號商標進行改變顯著性的拆分使用,在被訴侵權產品上刻意突出與權利商標相近似的「牧王」文字,主觀上具有傍品牌、搭便車的故意,客觀上也會造成一般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據此,福建高院認定二公司有關涉案被訴使用行為系對第801503號商標合法正當使用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

 在賠償數額確定上,福建高院認為,相關證據表明,牧王旗艦店」在2016年6月23日至2018年3月21日期間涉及「牧王」商品的銷售總金額達到6000多萬元,參考中國服裝行業平均銷售利潤率,可以認定二公司生產、銷售涉案侵權服裝產品的金額及獲利額較大。

二審法院在綜合考慮該案具體情況後,依法將該案賠償額調整為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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