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校教練牽線、省外槍手答題、無線傳輸答案、警方萬里追蹤……曲靖一駕考作弊團伙覆滅!

2020-04-24     曲靖市人民檢察院

2017年6月——2019年4月

涉及人數 6人

作案手機 6部

針孔攝像頭 24個

微型耳機 13個

無線語音視頻傳輸設備 4套

無線網卡 10個

筆記本電腦 2台

作弊專用衣服 7件

提供給57名學員

共計74考試場次

非法獲利36萬餘元


2019年3月14日、4月9日,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民警分別在開發區南海子車管所考試中心、劍橋考試中心查獲山某某、管某某在機動車駕駛人科目一、科目四考試中使用無線電通信設備作弊。

對此,支隊抽調精幹警力成立專案組,開展案件偵破工作,辦案民警經過7個月,輾轉雲南、貴州、廣西、江蘇等4個省市(區),行程累計一萬五千多公里的縝密偵查,詢問證人170多人次,成功打掉一個長期盤踞在曲靖市經開區、陸良縣、會澤縣等地機動車駕駛人考場周圍利用無線通訊設備作弊的犯罪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6名,查扣作案手機6部,針孔攝像頭24個,微型耳機13個,無線語音視頻傳輸設備4套,無線網卡10個,筆記本電腦2台,作弊專用衣服7件。

經偵查,自2017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間,該犯罪團伙主犯王某通過4名駕校教練介紹招攬學員,並向學員收取25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作弊費用後,將作弊設備提供給57名學員帶至科目一、科目四考場(共計74考試場次),之後聯繫遠在外省的答題「槍手」陳某將答案告訴學員,幫助學員作弊通過考試,該犯罪團伙非法獲利36萬餘元。

日前,該案件6名犯罪嫌疑人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被馬龍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於2020年4月22日在馬龍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經法庭公開審理,該犯罪團伙主犯王某夥同答題「槍手」陳某,通過數個駕校教練員陸某、楊某、彭某和招生員鄭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先後組織57名學員,在74場次科目一、科目四考試中利用無線電設備作弊,累計非法獲利36萬餘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犯組織考試作弊罪。

經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王某某,女,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陳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被告人楊某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被告人彭某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被告人陸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被告人鄭某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組織考試作弊違法所得,王某某人民幣226100元、陳某人民幣82300元、楊某某人民幣13000元、彭某某人民幣8000元、陸某某人民幣2500元、鄭某某人民幣10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宣告判決後,審判長對旁聽庭審的50餘名駕校負責人開展了現場釋法和警示教育。該案件的偵破宣判,有力的打擊、震懾了利用無線電設備組織考試作弊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堵塞了我市機動車駕駛人考試中存在的漏洞,進一步規範了駕駛人考試秩序,為廣大人民群眾營造一個公平、公正的考試環境。


以案說法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條第四款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第七十八條規定: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賄賂、舞弊行為的,取消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機動車駕駛證,撤銷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來源:曲靖交警微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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