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天上掉下來的官司」瓷磚砸傷人為何240戶成被告?

2020-04-15     曲靖市人民檢察院

最近,

居住在幸福鄰里小區

26棟的240戶住戶

突然接到了法院的通知,

得知自己成為了

一起案件的被告,

所有人都覺得非常委屈,

有一種「人在家中坐

禍從天上來的感覺。」


這起案件,

確實是一起

「禍從天上來」的案件。


事情發生在2019年7月份,潘女士在小區單元樓下,被巴掌大從天而降的一塊瓷磚砸中頭部,據潘女士的女兒反映,當時母親的腦漿都被砸出來了。隨後潘女士立刻被送入醫院救治,醫生介紹,潘女士的頭骨粉碎性骨折,腦組織損傷嚴重,右側肢體功能障礙,大腦功能區受影響。

從瓷磚的顏色來看,砸中潘女士的瓷磚並不是樓層外牆的瓷磚。傷者家屬判斷,有可能是樓房過道或者是住戶家中的瓷磚。因為小區單元樓內沒有安裝監控,所以一切只是猜測。物管和民警對26棟的住戶進行了走訪調查... ...


(左)嘉賓:北京大成(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和浩軍

(右)主持人:胡世欣


昨晚22:00來到《新聞聯合播》演播室的嘉賓北京大成(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和浩軍與主持人一起討論這個事件。


節目組打算把原告還有被告的雙方,都請到演播室和我們一起來說說這事,但是潘女士的家人說,他們全家人都承受了很大的心理壓力,起訴鄰居也實屬是無奈之舉,所以不願再多說了。


幸福鄰里小區26棟的住戶張先生,願意與本欄目現場來進行連線,談談他們自己的想法。

Q

問題:張先生你好,你們是什麼時候收到的法院通知簡訊或者法院相關文書的?您本人接到通知的時候是什麼樣的心情?

A

張先生:「4月4號清明節的時候收到的法院通知,收到簡訊的時候我就覺得怎麼會有這種事情落到我頭上,太冤枉了!覺得天都是灰色的。」


Q

問題:我們的記者在你們小區調查時發現,很多住戶有自己的擔心,您本人有沒有一些擔心呢?

A

張先生:「擔心肯定是有的,長這麼大從來沒有收到過這種通知,莫名其妙就背了一個官司在身上,說沒有擔心那是假的。我擔心以後是不是對我的徵信、工作、生活上會有什麼其他方面的影響。」

Q

問題:就您而言,知道自己成為被告以後,有沒有去和潘女士的家人進行一定的溝通?

A

張先生:「沒有去跟她家溝通,首先我連她家人是誰,住在哪?住在幾零幾號?我都不知道,怎麼去跟她家溝通?而且她家人的面我可能都沒有見過,因為從來沒有過什麼交集。」

請問和律師,

張先生說了他們的擔憂

大家都非常理解,

我們最怕的就是惹上官司,

但是潘女士一家

確實也很無奈。

Q

問題:潘女士一家把240戶鄰居和兩家物管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的做法,有依據嗎?

A

和律師:「侵權責任法在87條有一個規定,當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是建築物上有物品墜落的時候,如果造成他人傷害的,如果能找到,確定這個具體的侵權人,毋庸置疑肯定,是由這個具體的這個行為人來承擔責任。


如果無法確定具體加害人時,在這個建築物裡面居住,有可能造成加害的這些樓房使用人,除非他能證明自己沒有加害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者準確的表述應該是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所以從我們記者所調查的這個事實來看,我認為原告的這個起訴是有相應的法律依據的。


我們也注意到,她的家人也把物管公司告到法院,從所呈現的案件事實來看,我暫時看不到物業公司在這個事情當中有過錯,他的過錯和這個損害結果之間也看不出有因果關係,首先他看不出有過錯,即使你有過錯以後也要和這個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所以他把物業公司告上去,我暫時覺得應該說是證據還不是太充分。」

我們的觀眾,

還有包括

牽涉其中的240戶住戶

都想問一個直接的問題。

Q

問題:240戶住戶都要承擔責任嗎?

A

和律師:「法律規定的是過錯推定責任,承擔的賠償的責任是一種按份責任,就是總的損失金額由所有人平均來分攤,除非被告能反證自己沒有責任。


有一個前提是要有可能加害的人,舉個例子,既然是高空拋擲物,我認為低層的1樓、2樓,是不是可以排除。高層建築如果拋擲的時候是從窗戶拋擲,還是從樓道中拋擲都需要鑑定調查清楚,如果是從窗戶中拋擲的,住在樓房背面的住戶是不是也可以排除。


如果有間房子至始至終無都人居住,能證明房子是空的,進去以後這個房子一看,明顯是閒置了很長的時間,也是可以達到證人證明的標準。


裡面有個細節講到是裝修瓷磚,我覺得應該先去考慮裝修的這些人才是可能的加害人。」


Q

問題:張先生你們家能不能提供證據證明,這個事情是和你們沒有關係?其他住戶是否正在尋找證據,證明自己不在場。

A

張先生:「其他人我不知道,得問問其他鄰居,因為那天7月31號是星期三,我當時人在上班,單位已經給我倒出了當天的打卡記錄,公司已經給我開了一個在崗證明。我老婆也是,她們單位已經給她開了在崗證明,其他家的我就不知道了。」

嘉賓:北京大成(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和浩軍


Q

問題:是不是找不到證據就只能認栽了?這事兒就跟自己有關係了?

A

和律師:證據還存在一個問題,就是當時即使我有這種情況,但是我沒法保存證據也無法提供,客觀是這種情況,但是無法證明,所以以我的經驗來講,它對被告住戶的這個舉證責任要求是非常苛刻的。


這個案子我覺得核心不是大家去紛紛去舉證,說那個事情跟我無關這一問題,現在,我們基本上有個判斷實際上已經有點強人所難了,我覺得現在,應該是儘量縮小加害人的範圍而不是去擴大這個範圍以後讓大家來自證清白。

我們也不能非常確定

可以把範圍

直接縮小到一定的程度,

這或許還有待

有關部門繼續調查。

Q

問題:張先生剛才和律師也解釋了,潘女士一家提起的訴訟是有法可依,且法律裡面明確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時候,有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你們能夠理解嗎?

A

張先生:「我不理解,我太不理解了。這對我來說根本就不公平,我也是受害者。我人在家中坐,鍋從天上來。當時他們調查了嗎,他們取證了嗎,他們逐一排查了嗎,現在讓我出這個錢去補償他,憑什麼?


而且就算我不理解有用嗎,如果到時候法官判下來,說是讓我承擔這部分補償責任。我不承擔,那我不成老賴了嗎,我不上徵信黑名單了,我以後還怎麼生活,怎麼去別的地方。」

Q

問題:住戶採訪時也說了,包括張先生都提到,擔心自己因為這件事情而留下案底,影響到孩子升學、就業等等一系列的問題,您怎麼看待大家的擔心?

A

和律師:「可能大家對案底這個定義理解有偏差,我們說的案底,可能指刑事案件,比如說我有犯罪記錄這種叫案底。


如果在一個民事爭議當中,我只要參與過一個民事爭議這個叫案底,我覺得這種觀念的話肯定是非常過時的。


發生民事爭議,實際的本質是你為權利而鬥爭,對你將來的任何生活,除非遇到一種情況,我承擔了民事責任,但是不履行,就把這行為稱之為老賴。


這種情況下,你承擔的是失信責任,如果履行了法律義務和責任,僅僅只是個民事糾紛,對將來的生活沒有任何影響,有顧慮可以理解,但是也沒有必要有這方面的擔心。」

Q

問題:很多住戶都說這個事情警方調查了,應該根據警方的調查結果來確定誰的責任,可是潘女士一家之所以要提起訴訟,就是因為警方和物管沒有提供有用的證據,您覺得警方調查這樣的案子有沒有難點?如果有,難點在哪?

A

和律師:「警方調查這種案子肯定是有難點的,因為這種案子的特點就是找不到具體的加害人,如果能找到具體加害人今天所有的前提都不存在。


警方調查的難點無非就在於證據,剛才我說過,證據一定要確實充分,你不能說是推測,大概、可能、也許 ,所以這就非常困難了。」

Q

問題:如果潘女士起訴鄰居的這個民事案件在審理的過程當中,或者已經判決了,警方的調查結果才出來,這又該怎麼辦?住戶們還得承擔相關的責任嗎?

A

和律師:「如果法院的判決出來後,警方的結果也出來,這個時候的判決,如果他的民事訴訟的程序還沒有終結,民事訴訟程序包括一審、二審,包括再審的監督一個改錯程序,如果這個程序沒有完成,而且也沒有履行完畢的話,這種情況下可以用警方的調查結論,提起再審或者是二審,法院是會改判的。因為它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了,如果你的民事程序已經完成或者結束,在結束以後我才發現,這個時候法律規定的救濟手段已經不能再使用了,可以向所謂具體加害人,被害人向他行使求償權。


而且我認為這個案子,如果是像現在潘女士重傷的情況下,已經構成刑事犯罪。」

Q

問題:物管的責任會不會更大一些?

A

和律師:「物管公司對高空拋擲物怎麼來防止?第一個,當時那個地方是不是應該有攝像頭。我指的是應該有,但是如果原來就沒有,那我不能說是苛求物管公司,你怎麼沒有預測到在那裡安置一個攝像頭。


有攝像頭,是不是因為維護的原因,沒有把那個拍下來,如果拍下來了,但是沒拍到物管公司也沒有什麼責任。


1945年在美國有一個非常類似的案子,當時慶祝二戰勝利,一個人從飯店樓下走過的時候,有把椅子從樓上一個房間裡面丟下,正好砸到一位女性,人當場就倒地昏迷。


後來這位女士就把這個飯店告上了法庭,認為要承擔責任,法官認為這肯定是客人丟的。但是,是哪個客人丟的,從哪個窗口丟出來的不知道。要飯店來承擔責任,是不是飯店要派一個保安24小時在每個房間裡面蹲守,這是苛責,所以最後法院判決,不讓飯店來承擔責任。


歷史上的案件和這個非常類似,我覺得物業公司首先應該放一放,如果有充足的證據再說,但是現在不要一到小區出了事情,一定就是物業公司問題。」

Q

問題:張先生,您希望這個事情有一個什麼樣的結果?

A

張先生:「因為我們住的這個屬於政府的一個保障房,它是公租房。在政府租給我們之後,我們之間存在著一個管理者,就是物業公司,我們現在希望物業公司牽頭,警方介入來和大家看能不能調解,如果說是他家同意撤訴的話,我相信我們這些住戶還是會在自己能力範圍內給他家一定的幫助。住在這裡的都是一些低收入的人群,要一個人去請一個律師也不太現實。」

張先生覺得這麼做

確實對大家不太公平,

大家心理也會感到不滿,

因為,

小區里的高空墜物時有發生,

所有住戶都是潛在的受害者,

潘女士也是受害者和受害家庭,

大家都感覺非常無辜。

Q

問題:在法與情之間到底該如何來平衡?住戶們認為的不公平您怎麼看?

A

和律師:「它不是一個非黑即白的問題,大家在這個事情上認識不一樣的原因是因為角度不一樣,我們首先在受害人潘女士的角度來考慮,假如說現在沒有人來承擔責任,警方又找不到兇手,對潘女士的人身損害和對她家庭造成的損害,就是一句話自認倒霉。問題出在哪裡?實際上在於我們的利益保護,利益權衡在哪裡。


潘女士也表達了,她並不是說是要把這240戶住戶都認為大家就是兇手,你們就是加害人。她只是認為不公平,需要一個公平需要得到一個賠償,即使現在不用去追究使用人責任,也可以通過商業保險或者社會福利來得到補償,因為受害人現在關注的實際上是賠償問題。


如果在一個理性的社會或者是一個正常社會,救濟途徑是多樣的,多元化的,可能這樣才是大家能夠理解,能夠真正看得到拿得到的一些公平。」

潘女士家並不富裕,

家人們之所以頂著壓力

起訴鄰居

也是為了解決醫療費的問題。

Q

問題:如果判決下來之後,該承擔責任的住戶或者物管不願意來承擔責任,潘女士又該怎麼辦?

A

現在已有明文規定,剛才我們所說的探討一切,其實是一些法理之外的一些原則和精神,既然法律有明文規定了,我覺得,第一點我們還是要尊重法院的判決,如果你不履行法院的判決,就是我說的你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院第一可以強制執行,第二你會被列為失信人員名單。

隨著城市的發展,

城市高空墜物

是一個難解的老問題了,

它甚至造成

人員傷亡的情況。


一旦發生事故

總是很難找到,

那個亂丟東西的人。

現在省外

有一些小區已經安裝了,

對著天空方向的攝像頭。

Q

問題:對著高層建築物安裝攝像頭,以防止高空拋物事件的發生,有的住戶滿意,有的住戶認為侵犯隱私。您怎麼看這些?這樣的做法,值不值得借鑑?

A

和律師:「這類案例就全國各地來說是4個字:「層出不窮」。如果說攝像頭的角度向上拍不到住戶的生活,我覺得住戶其實是可以接受的,這也是一個技術上來解決的思路。


但是如果它向上以後,已經拍到了住戶的隱私,我覺得這不可取,有了攝像頭以後它只是在技術上有更好的手段和可能,同時也取決於警方在世間調查中,對事情投入警力的多寡。


我覺得現在也得不出結論,這個是我窮盡了所有的技術偵查手段以後確實找不到證據,還是去走了一圈以後,隨便查了一下,沒找到這是有很大區別。


所以我覺得並不是說安裝了攝像頭以後,就萬事大吉。攝像頭也會損壞,所以不能把希望單一的寄托在攝像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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