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居住在幸福鄰里小區
26棟的240戶住戶
突然接到了法院的通知,
得知自己成為了
一起案件的被告,
所有人都覺得非常委屈,
有一種「人在家中坐
禍從天上來的感覺。」
這起案件,
確實是一起
「禍從天上來」的案件。
事情發生在2019年7月份,潘女士在小區單元樓下,被巴掌大從天而降的一塊瓷磚砸中頭部,據潘女士的女兒反映,當時母親的腦漿都被砸出來了。隨後潘女士立刻被送入醫院救治,醫生介紹,潘女士的頭骨粉碎性骨折,腦組織損傷嚴重,右側肢體功能障礙,大腦功能區受影響。
從瓷磚的顏色來看,砸中潘女士的瓷磚並不是樓層外牆的瓷磚。傷者家屬判斷,有可能是樓房過道或者是住戶家中的瓷磚。因為小區單元樓內沒有安裝監控,所以一切只是猜測。物管和民警對26棟的住戶進行了走訪調查... ...
(左)嘉賓:北京大成(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和浩軍
(右)主持人:胡世欣
昨晚22:00來到《新聞聯合播》演播室的嘉賓北京大成(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和浩軍與主持人一起討論這個事件。
節目組打算把原告還有被告的雙方,都請到演播室和我們一起來說說這事,但是潘女士的家人說,他們全家人都承受了很大的心理壓力,起訴鄰居也實屬是無奈之舉,所以不願再多說了。
幸福鄰里小區26棟的住戶張先生,願意與本欄目現場來進行連線,談談他們自己的想法。
Q
問題:張先生你好,你們是什麼時候收到的法院通知簡訊或者法院相關文書的?您本人接到通知的時候是什麼樣的心情?
A
張先生:「4月4號清明節的時候收到的法院通知,收到簡訊的時候我就覺得怎麼會有這種事情落到我頭上,太冤枉了!覺得天都是灰色的。」
Q
問題:我們的記者在你們小區調查時發現,很多住戶有自己的擔心,您本人有沒有一些擔心呢?
A
張先生:「擔心肯定是有的,長這麼大從來沒有收到過這種通知,莫名其妙就背了一個官司在身上,說沒有擔心那是假的。我擔心以後是不是對我的徵信、工作、生活上會有什麼其他方面的影響。」
Q
問題:就您而言,知道自己成為被告以後,有沒有去和潘女士的家人進行一定的溝通?
A
張先生:「沒有去跟她家溝通,首先我連她家人是誰,住在哪?住在幾零幾號?我都不知道,怎麼去跟她家溝通?而且她家人的面我可能都沒有見過,因為從來沒有過什麼交集。」
請問和律師,
張先生說了他們的擔憂
大家都非常理解,
我們最怕的就是惹上官司,
但是潘女士一家
確實也很無奈。
Q
問題:潘女士一家把240戶鄰居和兩家物管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的做法,有依據嗎?
A
和律師:「侵權責任法在87條有一個規定,當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是建築物上有物品墜落的時候,如果造成他人傷害的,如果能找到,確定這個具體的侵權人,毋庸置疑肯定,是由這個具體的這個行為人來承擔責任。
如果無法確定具體加害人時,在這個建築物裡面居住,有可能造成加害的這些樓房使用人,除非他能證明自己沒有加害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者準確的表述應該是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所以從我們記者所調查的這個事實來看,我認為原告的這個起訴是有相應的法律依據的。
我們也注意到,她的家人也把物管公司告到法院,從所呈現的案件事實來看,我暫時看不到物業公司在這個事情當中有過錯,他的過錯和這個損害結果之間也看不出有因果關係,首先他看不出有過錯,即使你有過錯以後也要和這個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所以他把物業公司告上去,我暫時覺得應該說是證據還不是太充分。」
我們的觀眾,
還有包括
牽涉其中的240戶住戶
都想問一個直接的問題。
Q
問題:240戶住戶都要承擔責任嗎?
A
和律師:「法律規定的是過錯推定責任,承擔的賠償的責任是一種按份責任,就是總的損失金額由所有人平均來分攤,除非被告能反證自己沒有責任。
有一個前提是要有可能加害的人,舉個例子,既然是高空拋擲物,我認為低層的1樓、2樓,是不是可以排除。高層建築如果拋擲的時候是從窗戶拋擲,還是從樓道中拋擲都需要鑑定調查清楚,如果是從窗戶中拋擲的,住在樓房背面的住戶是不是也可以排除。
如果有間房子至始至終無都人居住,能證明房子是空的,進去以後這個房子一看,明顯是閒置了很長的時間,也是可以達到證人證明的標準。
裡面有個細節講到是裝修瓷磚,我覺得應該先去考慮裝修的這些人才是可能的加害人。」
Q
問題:張先生你們家能不能提供證據證明,這個事情是和你們沒有關係?其他住戶是否正在尋找證據,證明自己不在場。
A
張先生:「其他人我不知道,得問問其他鄰居,因為那天7月31號是星期三,我當時人在上班,單位已經給我倒出了當天的打卡記錄,公司已經給我開了一個在崗證明。我老婆也是,她們單位已經給她開了在崗證明,其他家的我就不知道了。」
嘉賓:北京大成(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和浩軍
Q
問題:是不是找不到證據就只能認栽了?這事兒就跟自己有關係了?
A
和律師:「證據還存在一個問題,就是當時即使我有這種情況,但是我沒法保存證據也無法提供,客觀是這種情況,但是無法證明,所以以我的經驗來講,它對被告住戶的這個舉證責任要求是非常苛刻的。
這個案子我覺得核心不是大家去紛紛去舉證,說那個事情跟我無關這一問題,現在,我們基本上有個判斷實際上已經有點強人所難了,我覺得現在,應該是儘量縮小加害人的範圍,而不是去擴大這個範圍以後讓大家來自證清白。」
我們也不能非常確定
可以把範圍
直接縮小到一定的程度,
這或許還有待
有關部門繼續調查。
Q
問題:張先生剛才和律師也解釋了,潘女士一家提起的訴訟是有法可依,且法律裡面明確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時候,有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你們能夠理解嗎?
A
張先生:「我不理解,我太不理解了。這對我來說根本就不公平,我也是受害者。我人在家中坐,鍋從天上來。當時他們調查了嗎,他們取證了嗎,他們逐一排查了嗎,現在讓我出這個錢去補償他,憑什麼?
而且就算我不理解有用嗎,如果到時候法官判下來,說是讓我承擔這部分補償責任。我不承擔,那我不成老賴了嗎,我不上徵信黑名單了,我以後還怎麼生活,怎麼去別的地方。」
Q
問題:住戶採訪時也說了,包括張先生都提到,擔心自己因為這件事情而留下案底,影響到孩子升學、就業等等一系列的問題,您怎麼看待大家的擔心?
A
和律師:「可能大家對案底這個定義理解有偏差,我們說的案底,可能指刑事案件,比如說我有犯罪記錄這種叫案底。
如果在一個民事爭議當中,我只要參與過一個民事爭議這個叫案底,我覺得這種觀念的話肯定是非常過時的。
發生民事爭議,實際的本質是你為權利而鬥爭,對你將來的任何生活,除非遇到一種情況,我承擔了民事責任,但是不履行,就把這行為稱之為老賴。
這種情況下,你承擔的是失信責任,如果履行了法律義務和責任,僅僅只是個民事糾紛,對將來的生活沒有任何影響,有顧慮可以理解,但是也沒有必要有這方面的擔心。」
Q
問題:很多住戶都說這個事情警方調查了,應該根據警方的調查結果來確定誰的責任,可是潘女士一家之所以要提起訴訟,就是因為警方和物管沒有提供有用的證據,您覺得警方調查這樣的案子有沒有難點?如果有,難點在哪?
A
和律師:「警方調查這種案子肯定是有難點的,因為這種案子的特點就是找不到具體的加害人,如果能找到具體加害人今天所有的前提都不存在。
警方調查的難點無非就在於證據,剛才我說過,證據一定要確實充分,你不能說是推測,大概、可能、也許 ,所以這就非常困難了。」
Q
問題:如果潘女士起訴鄰居的這個民事案件在審理的過程當中,或者已經判決了,警方的調查結果才出來,這又該怎麼辦?住戶們還得承擔相關的責任嗎?
A
和律師:「如果法院的判決出來後,警方的結果也出來,這個時候的判決,如果他的民事訴訟的程序還沒有終結,民事訴訟程序包括一審、二審,包括再審的監督一個改錯程序,如果這個程序沒有完成,而且也沒有履行完畢的話,這種情況下可以用警方的調查結論,提起再審或者是二審,法院是會改判的。因為它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了,如果你的民事程序已經完成或者結束,在結束以後我才發現,這個時候法律規定的救濟手段已經不能再使用了,可以向所謂具體加害人,被害人向他行使求償權。
而且我認為這個案子,如果是像現在潘女士重傷的情況下,已經構成刑事犯罪。」
Q
問題:物管的責任會不會更大一些?
A
和律師:「物管公司對高空拋擲物怎麼來防止?第一個,當時那個地方是不是應該有攝像頭。我指的是應該有,但是如果原來就沒有,那我不能說是苛求物管公司,你怎麼沒有預測到在那裡安置一個攝像頭。
有攝像頭,是不是因為維護的原因,沒有把那個拍下來,如果拍下來了,但是沒拍到物管公司也沒有什麼責任。
1945年在美國有一個非常類似的案子,當時慶祝二戰勝利,一個人從飯店樓下走過的時候,有把椅子從樓上一個房間裡面丟下,正好砸到一位女性,人當場就倒地昏迷。
後來這位女士就把這個飯店告上了法庭,認為要承擔責任,法官認為這肯定是客人丟的。但是,是哪個客人丟的,從哪個窗口丟出來的不知道。要飯店來承擔責任,是不是飯店要派一個保安24小時在每個房間裡面蹲守,這是苛責,所以最後法院判決,不讓飯店來承擔責任。
歷史上的案件和這個非常類似,我覺得物業公司首先應該放一放,如果有充足的證據再說,但是現在不要一到小區出了事情,一定就是物業公司問題。」
Q
問題:張先生,您希望這個事情有一個什麼樣的結果?
A
張先生:「因為我們住的這個屬於政府的一個保障房,它是公租房。在政府租給我們之後,我們之間存在著一個管理者,就是物業公司,我們現在希望物業公司牽頭,警方介入來和大家看能不能調解,如果說是他家同意撤訴的話,我相信我們這些住戶還是會在自己能力範圍內給他家一定的幫助。住在這裡的都是一些低收入的人群,要一個人去請一個律師也不太現實。」
張先生覺得這麼做
確實對大家不太公平,
大家心理也會感到不滿,
因為,
小區里的高空墜物時有發生,
所有住戶都是潛在的受害者,
潘女士也是受害者和受害家庭,
大家都感覺非常無辜。
Q
問題:在法與情之間到底該如何來平衡?住戶們認為的不公平您怎麼看?
A
和律師:「它不是一個非黑即白的問題,大家在這個事情上認識不一樣的原因是因為角度不一樣,我們首先在受害人潘女士的角度來考慮,假如說現在沒有人來承擔責任,警方又找不到兇手,對潘女士的人身損害和對她家庭造成的損害,就是一句話自認倒霉。問題出在哪裡?實際上在於我們的利益保護,利益權衡在哪裡。
潘女士也表達了,她並不是說是要把這240戶住戶都認為大家就是兇手,你們就是加害人。她只是認為不公平,需要一個公平需要得到一個賠償,即使現在不用去追究使用人責任,也可以通過商業保險或者社會福利來得到補償,因為受害人現在關注的實際上是賠償問題。
如果在一個理性的社會或者是一個正常社會,救濟途徑是多樣的,多元化的,可能這樣才是大家能夠理解,能夠真正看得到拿得到的一些公平。」
潘女士家並不富裕,
家人們之所以頂著壓力
起訴鄰居
也是為了解決醫療費的問題。
Q
問題:如果判決下來之後,該承擔責任的住戶或者物管不願意來承擔責任,潘女士又該怎麼辦?
A
現在已有明文規定,剛才我們所說的探討一切,其實是一些法理之外的一些原則和精神,既然法律有明文規定了,我覺得,第一點我們還是要尊重法院的判決,如果你不履行法院的判決,就是我說的你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院第一可以強制執行,第二你會被列為失信人員名單。
隨著城市的發展,
城市高空墜物
是一個難解的老問題了,
它甚至造成
人員傷亡的情況。
一旦發生事故
總是很難找到,
那個亂丟東西的人。
現在省外
有一些小區已經安裝了,
對著天空方向的攝像頭。
Q
問題:對著高層建築物安裝攝像頭,以防止高空拋物事件的發生,有的住戶滿意,有的住戶認為侵犯隱私。您怎麼看這些?這樣的做法,值不值得借鑑?
A
和律師:「這類案例就全國各地來說是4個字:「層出不窮」。如果說攝像頭的角度向上拍不到住戶的生活,我覺得住戶其實是可以接受的,這也是一個技術上來解決的思路。
但是如果它向上以後,已經拍到了住戶的隱私,我覺得這不可取,有了攝像頭以後它只是在技術上有更好的手段和可能,同時也取決於警方在世間調查中,對事情投入警力的多寡。
我覺得現在也得不出結論,這個是我窮盡了所有的技術偵查手段以後確實找不到證據,還是去走了一圈以後,隨便查了一下,沒找到這是有很大區別。
所以我覺得並不是說安裝了攝像頭以後,就萬事大吉。攝像頭也會損壞,所以不能把希望單一的寄托在攝像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