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一車主做這件事賠償了12萬餘元,值嗎?

2020-01-07     青海法制報

(記者 雷潔)嫌20元停車費太貴,車主拒付,與停車場保安起了爭執,繼而雙方撕扯起來,保安不慎受傷。去年9月18日,此案經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審理後,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宣判後,車主不服提起上訴。11月25日,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網絡圖片)

案起緣由

拒交停車費引發事端

王剛是青海凌達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保安,日常的工作是負責公司停車場的出入車輛管理。2019年1月26日上午,劉宇到朋友家做客,將車停到了王剛負責管理的停車場。當日16時許,劉宇離開朋友家,駕車行至小區門口時,停車收費系統顯示需交費20元。「才停了大半天,就要收20元,怎麼這麼貴?」劉宇認為停車場的收費不合理,拒交停車費,並要求王剛把停車杆升起來為其放行。「不交錢就不能走。」王剛告訴劉宇停車費是按照公司所在小區物業規定收取的。一個要走,一個不放,劉宇和王剛吵了起來。雙方越吵越凶,僵持不下,王剛將保安隊長叫到崗亭里幫忙解決。一看對方找來了幫手,劉宇不甘示弱從車上下來衝進崗亭與保安隊長撕扯起來。王剛見狀,隨手拿起崗亭外撐遮陽傘的鋼管欲嚇唬嚇唬劉宇,並一把從後面拽住劉宇的衣服領子,劉宇與他推搡起來。其間,王剛不慎摔倒致左腳踝受傷。事情發生後,王剛被送往青海省第五人民醫院診治,醫生診斷是左側脛腓粉碎性骨折,之後,他在醫院住院治療。經青海崑崙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王剛的傷情是左側脛腓骨骨折,構成九級傷殘。

王剛認為自己的傷殘是劉宇造成的,他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遂將劉宇起訴至城東區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其賠償醫療費67748.51元、傷殘賠償金116676元、誤工費26877元、護理費2601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220元、營養費9000元、交通費1000元、後續治療費15000元、鑑定費4823元、精神損失費5000元,共計275354.51元。

對簿公堂

是否承擔侵權責任

法庭上,原告王剛訴稱,其身為停車場的保安,監督每一輛出入車輛,並按照要求收取停車費是職責所在。「事發當日,被告劉宇拒交停車費並要求我放行,我向他解釋是按照規定收費,但他仍執意拒交,並將車故意停放在小區出入口,影響其它車輛正常出入。在我進一步勸阻時他還出手傷人,致使我摔倒在地造成身體受傷,於2019年1月26日至3月13日,在省第五醫院住院治療。劉宇的行為侵犯了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王剛為支持自己的訴稱,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證據:住院病歷資料,證明其傷情為左側經腓粉碎性骨折的事實,還有醫療發票、鑑定意見書、鑑定費發票等。

被告劉宇辯稱:「首先,王剛負責管理的停車場的收費過高,存在不合理現象。其次,案發當日我和保安隊長發生爭執時,王剛從外面拿起一根鋼管威脅我,我當時沒有故意推搡他,是他自己不小心磕到停車場崗亭旁的石墩導致骨折的。他的傷殘不是我直接導致的,他也沒有證據直接證明他受傷是我所致,我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同時,王剛本就患有Ⅱ型糖尿病以及骨質疏鬆疾病,他的傷殘鑑定意見評定為工傷是不合法的。他提出的精神損失賠償、對血糖控制以及骨質疏鬆治療產生的相關費用,與此次侵權案沒有關係,交通費也未提供相關證據,總之,王剛要求的賠償不合理。」

被告劉宇為支持自己的訴稱,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有:監控視頻資料,證明原告在爭執過程中的態度惡劣,應負主要責任,但因監控設備安裝位置在一個死角,無法證明原告摔倒情形。小區業主提供的視頻資料,證明案發時原告先拿起撐遮陽傘的鋼管挑起事端。警方的筆錄,證明案發時原告召集了保安隊長及其他保安,同時證實是原告先拿起鋼管威脅劉宇,劉宇在搶奪鋼管過程中,造成原告摔倒致傷的。停車費發票,證明停車場停車費過高的事實。

法槌落定

原被告各有一定責任

2019年8月29日,城東區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城東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不能正確處理停車費問題,與原告發生爭執,並與原告撕扯,導致原告摔倒受傷,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身體健康權,造成醫療費等經濟損失,對此,被告負有主要責任。原告手持鋼管對被告威脅,並在撕扯過程中摔倒受傷,原告亦有一定的過錯。原告主張醫療費、鑑定費等應予支持,但其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及殘疾賠償標準等不合理,應計算如下:九級傷殘賠償費110842元、誤工費8022元、護理費372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200和後續治療費12000元。原告主張的營養費、精神損失費,鑒於病情較輕達不到補償標準,交通費未提供證據,均不予採納。被告關於原告因患有Ⅱ型糖尿病以及骨質疏鬆疾病擴大醫療的辯解意見,無證據印證。關於原告以工傷鑑定不合法的辯解意見,因此鑑定與損傷結果並不矛盾,其辯解意見均不予採信。遂於9月18日,依法判處被告劉宇賠償原告王剛126217.51元,案件受理費2576元,由被告劉宇承擔。

一審判決後,被告劉宇不服向西寧市中院提起上訴。

2019年11月25日,西寧市中院經審理後依法判決:駁回上訴人劉宇的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vHRqgm8BMH2_cNUgoX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