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文化不除,金融業將到處是「坑」

2019-08-05     中國發展50人智庫

要加大對那些股市黑嘴、黑會計師、黑估值師甚至黑監管人員法律懲處力度,剷除「坑」行為的存在土壤和空間。

近一個時期以來,金融業可謂是「雷」聲滾滾,不是一些所謂的金融機構龐氏騙局玩不下去了,就是一些金融機構遭遇五花八門的欺詐,再或者是某些金融機構的左道旁門經營手法被人詬病。總之不是「坑」別人就是被別人「坑」。

千「坑」百孔,五花八門

這些現象在P2P領域存在,近一年多時間P2P有問題平台數量已在4位數,有人說名單比衛生捲紙都長。

在銀行領域存在,如2017年民生銀行北京航天橋支行賣假理財產品,涉案金額約16.5億元,涉及客戶150餘人。而若不是監管檢查發現,浙商銀行西安分行和上海分行可能始終都未知道自家銀行在中國建設銀行重慶市分行購買的兩期乾元保本型理財產品居然是假理財產品。還有近日媒體報道嘉興銀行遭遇供應鏈金融「連環雷」:1.2億應收帳款根本「不存在」。

在基金領域存在,今年上半年以來,基金業協會已經公布了4批失聯私募的名單,失聯數量共計268家,較去年上半年的163家增加了64.42%,背後是大量「明股實債」。

在股票市場存在,一年多來股票市場可謂是「雷」聲不絕,從業績雷、商譽雷再到造假雷,上市公司前赴後繼地刷新著自己的無節操。而「造雷」背後大股東魅影樂此不疲。典型的如康美藥業(600518),4月30日該公司一口氣發布了2018年報、2019年一季報、2018年度財報非標審計意見等20多份公告。而其中一份標題為《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尤其令人咂舌,康美藥業表示經自查後,決定對2017年財報進行重述:其中,2017年財報中的貨幣資金多計299.44億元,營業收入多計88.98億元,營業成本多計76.62億元,另外未分配利潤、經營性現金流等8項財務指標出現重大差錯。

在信託領域亦不時有不能兌付案件發生。可以說在整個金融行業到處是「坑」,說白了,挖「坑」的就是想騙,就是不講信用,就是要不當獲得他方資金或攫取他人的財富。「坑」在中文裡是既可做動詞又可做名詞,做動詞時最直接的含義就是要加害、不利於他人,做名詞時則可理解為陷阱、騙局。

而挖「坑」的手法可以是多種多樣的: 編造財務數據、誇大產品收益、杜撰虛假包裝、虛構業務交易、絞盡腦汁設局等等,因此也就出現了銀行賣的可能不是銀行真的產品、銀行買的也不是真的金融機構產品的荒唐現象,而通過信貸、融資、發債、上市等形式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投資者資金現象更是俯拾皆是,舉不勝舉。

「坑」文化何以形成?

之所以如此,有監管體系不完善的原因,有對種種「坑」人現象打擊不力、不及時的原因,有金融機構自身風險防範系統脆弱的原因,也有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基礎薄弱及約束乏力的原因。而其中的一個很重要的方面是「坑文化」仍大有市場,「圍獵」金融機構、不講誠信的圈錢成了司空見慣之事,整個社會對「坑文化」並未形成老鼠過街人人喊打的氛圍,反倒有機構、有人在利益的誘惑下願意參與其中、為虎作倀。而這種現象的流行,無論對社會的健康發展,還是對金融機構、投資者正當利益的保護都是有害無益的。這種貽害社會的文化不清除、不得到抑制,可以說中國金融業將遍地是「坑」,最後整個行業發展將舉步維艱。

中國金融活動的「坑」可以是一家掘造,也可以是與他方共謀、設局、下套,目的都是要不當占用他人的資財。從量上分析,中國金融業的「坑」不僅表現為數量越來越多,而且「坑」的規模也越來越大,並且早已呈現出由單一領域向多領域擴散的趨勢。在中國推進經濟更大範圍開放及致力實現高質量增長的今天,儘快抑制並逐步除掉這一頑疾無疑已成為不能再迴避的問題。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專門印發《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要求要開展全覆蓋、標準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深入開展失信聯合懲戒;充分發揮「網際網路+」、大數據對信用監管的支撐作用,實現信用監管數據可比對、過程可追溯、問題可監測;切實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場主體權益保護力度。其中就包含了要對「坑」文化予以清除的寓意。

任何國家信用體系建設都非一蹴而就

必須承認,任何國家的信用體系建設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尤其在中國這樣的人口數量巨大、全社會法治水平參差不齊、經濟轉型阻力較大的國家,要做到這一點更需要一個較長時間過程。然而,對金融活動中那些以「坑」為企圖、以不當占用他方資財為目的、擾亂金融秩序的現象卻不應有絲毫的容忍和姑息,一定要全方位地展開防範和打擊部署,並且要持之以恆地長期堅持下去。

首先,從法律上要致力剷除「坑」文化、「坑」現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空間。不客氣地講,中國目前對在金融活動中蓄意設「坑」的行為在懲處上仍然失之過寬,始終存在著金融監管的灰色地帶,在監管部門及司法部門間尚未建立高效的協同配合懲治機制,在制度和市場上始終會存在可被人利用的可乘之機。

因此,必須從根本上可抑制「坑」文化、「坑」現象產生的法律完善上著手,加大對「坑」行為的懲治力度,加快對這種行為的懲治速度,對挖「坑」者,要有必須填「坑」的剛性約束,挖「坑」者必須對因「坑」而對社會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承擔一切責任,不能讓坑人一次、富足三代的現象反覆在中國出現,其中包括要建立嚴密的對為逃脫債務責任提前轉移財產行為實行法律追討的制度;對有坑人記錄的機構和主腦人必須有限制其經濟活動領域的控制系統。

同時,要加大對那些股市黑嘴、黑會計師、黑估值師甚至黑監管人員法律懲處力度,剷除「坑」行為的存在土壤和空間。如對康美藥業「300億說沒就沒」的2017年年報涉嫌未勤勉盡責而接受立案調查的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當時出具的是「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下方還附帶著公司負責人、會計負責人的聲明,稱保證年報中的財務報告真實、準確、完整。

良藥到、疾病除,信息暢、「坑」填平

經驗證明,任何「坑」都會存在有形狀態,總會有信息的表現和傳播形式,這需要各方面監管機構履責到位,高度協同配合,需要合法經營的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及時、清晰,那些企圖挖「坑」的機構和人必然很快會原形畢露甚至無所遁形,金融活動中的「坑」也會日益減少。

為此,儘快在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及其他市場監管機構間建立多維的信息交流機制就顯得尤為必要,要通過這種合作及時發現反常金融現象和線索,防範「坑」的形成和擴大;對一些跨區域組織資金、超核准範圍開展業務、超出一定範圍回報吸納資金,或者打著金融旗號但卻無行政法律許可的行為都要有風險觸發反應系統。同時要致力通過大數據、區塊鏈技術的應用,積極構建能敏感探「坑」並及時預警的全天候信息系統,以求防患於未然,把問題解決於萌芽狀態之中。而在政府部門間健全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認定機制、深入開展失信聯合懲戒協作現已提上日程,這需要儘快清晰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認定機制的標準和流程,防止懲處標準不一致、懲處方向相悖的情形出現。

如日前上市公司聖萊達發布了收到退稅的公告。公告指出,全資子公司寧波聖萊達文化投資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寧波市慈城稅務所退回的25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款。公告顯示,2018年5月10日,聖萊達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公司2015年度虛構影視版權轉讓業務,虛增2015年度收入和利潤1000萬元。在公司被認定財務造假後,聖萊達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對上述會計差錯進行了更正。財務更正之後,企業便向當地稅務申請要求退稅並得到滿足。很明顯,在政府不同部門間對聖萊達財務造假性質的認定上已出現分歧。

為避免出現魚龍混雜、良莠不分現象,各類金融機構必須嚴格履行專業受託之責,通過內部制衡嚴格防止本身成為風險傳遞、風險放大的中介,成為挖「坑」、設局者的通道或平台。社會必須要有對履責不當、履責不實金融機構予以追究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的約束機制,金融機構不能一句買者自負就把責任輕易推掉。

金融活動的「坑」絕大部分是有意為之,有的也會因金融機構為應對危機自救而被動產生。這種「坑」一旦出現,常常是金融機構爆發危機的信號。去年11月2日央行正式公布《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8)》,其中公布了首次央行金融機構評級結果。按照評級結果,約一成銀行評級結果處於8至10級,風險偏大。而這些處於高風險等級的金融機構會否因流動性風險而成為金融活動的「坑」將始終存在問號。

最後,中國金融活動處處有「坑」的原因之一還同金融供給水平不高、供給範圍相對狹窄、投資者金融資源配置渠道有限有關,投資者存在著金融業與國家信用相連的幻覺,缺乏高回報背後肯定隱藏高風險的常識,因此常常會自覺不自覺地墜入他人布下的陷阱。為此,需要相當廣泛地、堅持不懈地向社會傳播兩種理念:一、金融信用不等於國家信用,二、高回報後面肯定是高風險。只有投資者真正清醒了,挖「坑」、設局者才會逐漸失去用「武」之地。


本文源自:《中國經濟周刊》2019年第14期

作者:關浣非

原標題:「坑」文化不除,金融業將到處是「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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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phF0YWwBUcHTFCnfEYSQ.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