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杭法院判了!男子給情人發紅包,超30萬!妻子打官司追討!
近日,餘杭法院受理了一起案件。
張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對夫妻,
前陣子,張先生的支付寶、微信里
卻出現多次轉帳,
數額多為「1314」、
「3344」、「520」等
具有特定含義的數字,
金額累計超過三十萬。
然而收款對象卻不是妻子李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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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發現丈夫瞞著自己,
與某王姓女子結識,此後兩人
一直保持婚外不正當關係。
李女士這一情況後訴至餘杭法院,
要求王女士全數返還張先生所贈金額,
最後法院的判決大快人心......
法院經審理後查明,在張先生與王女士保持婚外不正當關係期間,屢次通過微信轉帳(含紅包)、支付寶轉帳等方式向王女士贈與財產。此間李女士一直對此不知情。
庭審中,雙方對於往來款項金額等事實並無異議,但王女士辯稱她所收到的款項並非張先生與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張先生的個人財產。由於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故法院認定張先生贈與王女士的錢款來源系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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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夫妻雙方負有互相忠誠、互相尊重的義務。」的規定以及第十七條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法院認定,張先生未經李女士同意,擅自將多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資金贈送給王女士,損害了李女士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和處分權。該贈與行為還違反了婚姻法關於夫妻之間負有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義務的規定,有違公序良俗原則和婚姻倫理道德,具有不正當性。故法院判令張先生贈與王女士的行為無效,王女士應全數返還獲贈財產。
法院提醒,婚姻關係具有法律效力,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發生婚外不正當關係的,有違夫妻忠實義務和公序良俗原則。夫妻雙方對於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協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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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連結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調,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通訊員:余法
編輯:天天怡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mohf6nABiuFnsJQV2MZ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