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來,海東市市場監管部門共受理消費者投訴1079起,挽回經濟損失574.36萬元,查處各類經濟違法案件769件,案值178.5萬元,收繳罰沒款226.64萬元。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前夕,海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科,公布了2019年全市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涉及衣食住行等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的虛假宣傳、強制消費、欺詐消費者等內容。通過案例實錄,打擊不法商家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到活動中來,敢於揭露、舉報不法商家,做好消費維權工作,打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衣:「李鬼扮李逵」原是山寨貨
【案件回放】2019年7月1日,海東市樂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電話舉報依法對位於碾伯鎮古城大街45號的樂都區滔博運動服飾專賣店進行檢查。執法人員在現場發現涉嫌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耐克(NIKE)運動鞋28雙、運動短袖7件、運動外套1件、運動褲3條。
隨後,執法人員通過微信與耐克體育(中國)有限公司的鑑定人員進行溝通後,初步認定為涉嫌假冒商品,依法扣押了假冒商品,開具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及清單,並對現場進行了拍照取證。2019年7月2日,執法人員依法委託耐克體育(中國)有限公司對扣押的物品進行鑑定,於2019年7月5日收到耐克體育(中國)有限公司鑑定證明,鑑定結果為假冒耐克創新有限公司註冊商標的產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背了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及公認的商業道德,不僅損害了競爭對手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同時也損害了商標註冊權益人的合法權益。
【處理依據及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到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做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沒收侵權商品:運動鞋28雙;運動短袖7件;運動褲3條;運動外套1件;3、罰款3萬元。
【案例評析】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國際知名品牌商標註冊專用權案。被侵權商品市場占有率大,知名度高,個別經營者為了賺取利潤,知法犯法,鋌而走險,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這些品牌都是經國家商標局核准的註冊商標,具有排他性權利,任何人未經許可銷售註冊商標的商品,均為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理應受到行政處罰。
食:劣質種子致農民經濟受損
【案件回放】2019年4月4日,海東市樂都區消費者協會接到壽樂鎮李家台村民趙以福等6戶村民的投訴,稱他們於2018年9月中旬從上李家村民馬長斌家中,以2.6元每斤和3.2元每斤不等的價格購進蒜種8200斤(160袋),共種植蒜苗8畝,蒜苗種子價款22904元。種植後,發現別人家的蒜苗出苗率高、長勢好,而他們6家的蒜苗發黃、出苗率低,根部壞死,懷疑種子質量有問題。
接到投訴後,樂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立即與樂都區農業局種子專家取得聯繫,並馬上到村民的田間地頭實地進行查看,經現場核查情況屬實。對經營者馬長斌調查時,馬長斌稱其銷售的蒜苗種子是一位外地銷售者給他購進的南方蒜苗種子,他自己也不知道是何原因導致出苗率低、根部壞死的現象。現場農業專家解釋,可能是南方的蒜苗種子不適應北方種植,由於氣候差異導致了出苗率低、根部壞死的現象。
【處理依據及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因此,生產廠家和經銷商應負全部責任,依法賠償消費者損失。2019年4月4日,經樂都區消費者協會調解,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協議:1、由經營者以種子總價款(22904元)90%補償給6戶農民,共計20613元。2、由於經營者家庭困難,資金緊張,限期2019年4月13日前履行。
【案例評析】這是一起因產品質量引起的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時,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住:物業違規收費業主集體投訴
【案情回放】2019年12月21日,海東市平安區先河東苑小區全體業主委派3位代表,拿著印有216名消費者手印的投訴書,到海東市市場監管局消保科投訴先河東苑小區全體業主的煩心事:海東市晟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違規收取電費、停車費。
接到投訴後,海東市市場監管局高度重視,先後兩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和部署這次群體投訴工作,並派消保科、價格監督監察科第一時間進行調查工作。經查:海東市晟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違反海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規範海東市平安區、樂都區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東發改價格(2019)401號文件規定,在《購房合同》規定小區綠地率、小區內非市政道路、規劃車位、車庫等於2020年12月31日投入使用的前提下,違反合同規定於2019年10月開始每月違規收取全體業主停車費150元至200元;2018年以來,在未經公示的情況下,以水費4元每噸、電費0.50元每度違規收取,共計11842.5元。
【處理依據及內容】經執法人員多次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即開發商對小區3、6號樓東側二期開發用地進行改造設定車位36個,以此滿足小區業主停車問題;對於違規收取的水電費、停車費共計11842.5元全部退還住戶或者抵交2020年水電費、停車費;從2020年1月開始,海東市晟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收取水電費、停車費必須嚴格執行海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規範海東市平安區、樂都區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東發改價格(2019)401號文件規定,收費項目公開,收費標準公開,收取的費用必須嚴格公示。
【案例評析】海東市晟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違反了《關於規範海東市平安區、樂都區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東發改價格(2019)401號文件規定,違反合同規定違規收取全體業主停車費和違規收取水費的行為,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行:購買質損車遭拒賠
【案情回放】2019年4月10日,海東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消費者協會接到一起消費者投訴,投訴人稱,在民和天傑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購買車輛時,銷售人員沒有將銷售給自己的車輛為質損車輛的真實信息事先告知,並以此為由與當事人協商賠償未果,於是向民和縣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經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2019年4月19日民和縣消費者協會下達了終止調解通知書。投訴人又於2019年5月6日向海東市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經調解雙方仍未就賠償達成協議,2019年5月20日海東市消費者協會下達了終止調解通知書,結束調解,建議投訴人到法院進行起訴。對於該案當事人涉及的行政違法行為移交海東市市場監督管理調查處理。
【處理依據及內容】2019年5月20日,根據投訴人的陳述,民和縣市監局對當事人涉嫌銷售質損車輛未事先告知投訴人一事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查明,2018年9月26日,投訴人向當事人訂購了一輛一汽馬自達牌轎車,預付定金5000元,之後又於2018年10月3日交付購車押金2萬元。2018年10月12日投訴人向當事人支付了總計16.08萬元車價款(其中,支付現金5.08萬元,包括預付定金及押金,貸款11萬元),另外交納了金融服務費2000元、GPS費用1500元、公正抵押費800元、續保押金1000元之後購得了這輛轎車。當時,當事人未將該車輛是質損車的真實情況告知投訴人,在使用期間,投訴人分別於2019年1月22日和2019年4月7日在西寧市一汽馬自達4S店做了2次汽車保養之後發現,售後服務結算清單均顯示其購買的這輛轎車為質損車輛,事後投訴人與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公司聯繫確認該車為質損車輛,並提供了質損車報告單。
海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6500元,罰款人民幣3.9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當事人天傑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銷售質損車輛未作真實、全面說明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和「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6500元,罰款3.9萬元的行政處罰。這是海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汽車消費領域查處的全省首例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違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