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學會一個小妙招的壹讀君 | 寧七
今天,一段父女黃碼闖卡被攔後襲警的視頻上了微博熱搜。
視頻顯示,6月21日,丹東一名女子與其父親駕車外出看病,因健康碼顯示為黃碼被攔,當事女子稱自己持有48小時核酸陰性證明和社區證明,但父親沒有開證明,警察表示不許通行。在交涉過程中女子被推搡倒地,其父親上前擊打了民警面部。
22日下午,遼寧省丹東市公安局振興分局針對此事件發布警情通報。通報中稱,一經街邊境派出所依法展開調查,該女子因阻礙執行職務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其父親因涉嫌襲警罪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這個視頻在熱搜上火了之後,整個「70歲生病老父親一巴掌襲警過程」被一遍一遍拆解和回放。被人打了一巴掌,被打者可能因為對方力氣過大站不穩倒地,也可能是出於「自我保護」的考慮。
如果不幸被人扇了一巴掌,可能有人會想著「以彼之道還施彼身」,不然咽不下這口氣。但其實「扇回去」並不是一個很明智的做法,建議潛心學習這位警察的操作。
被扇巴掌,建議先倒地
扇巴掌,是用張開的手掌拍打TA人臉部的一種動作。
要實施這個動作,總共分成三步:把手舉起來、張開手掌、用肩關節或手肘關節帶動手掌拍打對方的臉。
在手逐漸接近對方臉部時,手臂揮動的力度越大、手掌與對方臉部之間的夾角越大,這個巴掌對對方造成的傷害值也就越大。
視頻里這位中年男性擊打警察面部時,手掌與臉部的夾角看上去應該是銳角,手臂揮舞相對有力量,如果真的打上了,至少能產生讓對方臉部疼痛的傷害值。
但扇耳光的傷害性不止於皮肉,還有「心理打擊」。俗話說「打人不打臉」,在不少文化環境中,臉是「面子」是「尊嚴」,打臉就是把對方的面子和尊嚴按在地上摩擦。而且相比給一拳、踹一腳這種暴力行為,「扇」這一攻擊方式更會讓人感受到尊嚴掃地。
傷害性不大,侮辱性極強
綜上,扇巴掌是一種雙重打擊身心健康的暴力行為。在如此重擊之下,一個站不穩就摔倒在地是合情合理的。
摔倒完,然後呢?
不要還手!不要還手!不要還手!
因為一旦還手,事態有可能升級為「鬥毆」。
這時可能就會有人問了,對方打我我還手,這難道不算正當防衛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了「正當防衛」的情形: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的本質在於制止不法侵害,保護法律所要保障之利益。正當防衛行為的認定,需要滿足許多條件,其中最重要的兩個要素是:
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不是尚未開始,或者已經停止的;
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超過限度的防衛或可能承擔刑事責任,但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所以,當對方打了你一巴掌之後停手,沒有失控繼續毆打,這時你還手打回去,很難構成「正當防衛」情形,反倒可能把事態推向「互毆」。
互相鬥毆,指的是雙方都出於侵害對方的意圖而相互攻擊,而且雙方對參與鬥毆可能出現的傷害結果都有預見。
法諺講「鬥毆無防衛」,說的是任何一方的鬥毆行為都不是在制止不法侵害,不屬於正當防衛。而且互毆是需要付出法律代價的: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而且如果一方將另一方打成輕傷以上,則涉嫌構成刑法中的「故意傷害罪」。
所以,被扇巴掌之後,最好的正當防衛不是打回去,「以暴制暴」從不是最好的謀劃。真的很建議你隨著這個巴掌的角度和力度,將身體調整到最合理的姿勢然後「徐徐倒地」,這樣既能保護自己不陷入事態升級的窘境,又能善用法律武器出了這口惡氣:
隱忍不發,應錄盡錄
網傳視頻中,能清晰地聽到警察被一巴掌打倒在地後,特意關心了一句「錄了沒」,這是最值得一提的,因為他懂得留存視聽資料作為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對於「證據」的相關規定,證據包括:
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
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對於「證據」 的相關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其中兩部法律都認可的視聽資料就包括了視頻,律師提示到法庭對於視聽資料會嚴格辨別真偽,當事人出示的錄音、錄像證據必須是:
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其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能非法取得;
對方當事人沒有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
所以,在事件現場由第三人拍攝的視頻,如果被證明是連貫的、未經剪輯篡改的,那就是合法又有效的證據了。
如果這位警察後續還有去醫院驗傷出具傷情鑑定的行動,那就真真是自我防衛的標杆操作流程。
該說不說,常和法律打交道的人,真的是太懂得如何「避險」了。
參考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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