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紀守法的壹讀君|敏敏 冰清
近日,一起訂婚強姦案將性同意這個話題又拉到了人們的視野中。
12月25日,山西大同陽高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強姦案,被告人席某某因犯強姦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這樁強姦案中的被告人和被害人關係有點特殊。兩人於2023年1月30日、經婚介所介紹認識,戀愛3個月後,於5月1日訂立婚約、舉行訂婚宴,並簽訂訂婚收彩禮協議。5月2日,按照當地風俗,女方舉行回門宴。
然而,5月2日下午,被告人不顧被害人反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被害人於當晚打電話報警。5月5日,席某某涉嫌強姦被警方從婚房帶走立案調查,後被刑拘,6月26日被起訴到陽高縣法院。12月25日,此案一審宣判後,男方當庭上訴。
這一案件也引起了不少網友的關注,如何判定是不是強姦?兩人關係破裂,給出去的彩禮又是否要歸還?
無論訂婚還是婚內,違背婦女意志就是強姦
根據刑法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本案中,從5月2日當天的電梯監控看,兩人相擁,關係較為親密。
那戀人之間的事,能算強姦嗎?
來源:@大風新聞
算!
刑法中對於強姦罪的定義,並未提及雙方得是什麼關係,重點是「違背婦女意志」的判定標準,這一標準不僅適用於陌生人做出的性侵行為,也適用於夫妻關係。如果丈夫違背妻子的意志,用暴力強行和妻子發生關係,也屬於強姦。就算平時如膠似漆,但只要當下妻子不願意,就算婚內強姦。
2013年,人民網發表了《聯合國報告指亞太地區暴力侵害女性行為普遍存在》的報道,表明在22.7%的強姦率中,包括8.1%的非伴侶間的強姦,19.4%的伴侶間的強姦,以及1.7%的針對男性強姦。
在取材於真實案例的BBC短劇《她說:女性人生瞬間》中,艾薇就經常遭受來自丈夫的強制性交要求,並伴隨著肢體暴力的傷害。她一次次被丈夫粗暴地拖進房間,完全感受不到性愛的甜蜜。
圖源:視頻截圖
那麼在司法實踐中,強姦罪判定的關鍵——「違背婦女意志」,是怎樣認定的呢?是不是只有明確的拒絕或做出反抗的行為才算呢?
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北京市律師協會婚姻家庭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張荊指出,可以根據明確拒絕及默示拒絕進行認定。明確的拒絕包括用語言表達「我不同意」,以及做出反抗的肢體動作,如推開對方。有時,婦女失去了反抗能力(比如被灌醉酒而失去意識),如果事先沒有徵得同意而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也屬於違背婦女意志。
因此,言語上的拒絕或做出抵抗的行為並不是判斷婦女是否具有反抗意志的唯一證據,只是充分證據。
違背婦女意志是構成強姦罪的客觀要件,這是否意味著強姦罪的認定只依據被害婦女的一面之詞?
《刑事訴訟法》第55條明確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以刑罰。
司法實踐中,對強姦罪的判定是根據事前、事中、事後全案過程的綜合分析做出的。事前,是看案件發生的背景,關注二人關係、會面情況、雙方性格等。事中,是看具體的過程,通過身體檢查、搜集在場物證、匯總各方陳述,判斷被害人是否意識清醒、有無暴力及威脅等。事後,是看被害人的反應和行為。
本案中,雖然被告人席某某的母親表示「從法官今天上午宣讀,總體我們聽下來全部採納的是女方說法」,以及「比如說女方問我兒子,我兒子說『訂婚是不可否認的事實』,人家說『強暴我閨女也是不可否認的事實』,當時我兒子就『嗯』了一句,就說我兒子承認了」等,但其實,法院除參考被害人陳述外,也掌握了女方母親的錄音、民警參與下的調解書等其他證據。
根據本案審判長的回覆,被告席某某不顧被害人反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係。事後,被害人情緒激動,實施了點火燒臥室柜子和客廳窗簾等行為,還逃出房間通過步梯下至13層呼喊「救命」,後被席某某強行拖拽回房內。經查,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對現場進行勘查,發現臥室的窗簾被拉下掉落,客廳的窗簾有被燒過的痕跡。小區監控錄像也顯示,被害人在逃出房間通過步梯下至13層後,又被席某某強行拖拽回案發現場14層房內。
法院依法給席某某定罪,並非網傳謠言,即只根據被告人的一句「嗯」就草率判定。
性同意,能撤銷嗎?
本案一出,也引來了不少謠言,認為女方是起初心甘情願,事情結束後反咬一口,是妥妥的「騙婚」「以告強姦進行敲詐」。後來,大同市陽高縣人民法院表示,經查證,這些傳言均系不實信息。
不過,這裡卻涉及了另一種情況:先前同意,後來反悔了,怎麼辦?即性同意能撤銷嗎?
首先,我們來看看性同意的含義。
性同意是所有參與者之間明確的、自願的性行為協議。張荊律師強調,性同意只有通過可以相互理解的言語或行為明確表示出來才是有效的,沉默或不反抗並不構成性同意。
真正的性同意被認為擁有五個特徵,可根據英文單詞的首字母概括為「FRIES」,恰好表示薯條的意思。
圖源:參考資料[1]
這五個特徵分別是自願(沒有受到壓迫、控制或被酒精等物品影響)、可撤銷的(性行為不是一旦同意就必須進行到底,即使在發生性行為的過程中也可以隨時不同意,這種撤銷不僅可以發生在性活動開始前,也可以是在過程中,只要你覺得不舒適想要停止,隨時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利)、知情(參與性活動的人完整了解事情的全貌)、熱情(而不能是勉強或猶豫)和具體(如同同意親吻和撫摸並不代表同意性行為)。
山西陽高縣人民法院審判長就該「訂婚強姦案」答記者問時指出:「飯後,席某某和被害人一同前往席某某位於陽高縣某小區某樓14層的房內......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發生性關係,遭到被害人拒絕......不顧被害人反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係。事後,被害人情緒激動,實施了點火燒臥室柜子和客廳窗簾等行為,還逃出房間通過步梯下至13層呼喊『救命』,後被席某某強行拖拽回房內。」
將被害人的態度和性同意中「具體」的標準比對便會發現,被害人從始至終並沒有給予席某某性同意。雖然被害人同席某某一同前往房內,但並不代表她同意發生性行為。因此,席某某和被害人強行發生性關係,就是強姦。
而「FRIES」的第二個字母「R」指reversible,即可逆、可撤銷。性行為不是一旦同意就必須進行到底。在性行為過程中的任何時刻,任何一方都有權利中止。
性同意的撤銷,有兩種常見的情況。
一種情況是性行為發生前同意,性行為發生時不同意。將女方明確表示不同意的時刻作為時間節點,此前已發生的性行為在法律上沒有追溯的效力。若男性明知女方不同意卻依然強制繼續發生性行為,則該時間節點後發生的性行為可被認定為強姦罪。
還有一種情形,是性行為發生時同意,性行為發生後不同意。比如在婚外情中,性行為發生時雙方你情我願,事情敗露後,可能會有一方表示自己是不同意的、被強迫的。以及在嫖娼行為中,雙方都同意發生性行為,但若事情結束後嫖客不支付嫖資,女方此時表示反悔、不願發生性行為。張荊律師指出,在這種情況下,男方的行為是無法認定為強姦罪的。
值得注意的是,性同意並不是在任何場景下都成立——並不是只要女方同意,男方就可以「為所欲為」。
首先是年齡限制。性同意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個人可自主決定發生性交行為的最低年齡,根據刑法規定,我國的性同意年齡為14周歲。只要與未滿該年齡的未成年人發生關係,無論對方是否表示同意,都屬於強姦。
其次,當某人喪失行為能力時(如具有肢體或精神上的缺陷),也不能給予性同意。受毒品、酒精或藥物的影響並無法辨識性行為的個人也無能力給予性同意。
最後,如果是受制於權威地位而被迫同意,也不是真正的性同意。在加拿大法律中,如果一方利用信任、權力和權威之便(比如職場中上下級)迫使另一方同意而發生性行為,仍屬於違反性同意的犯罪行為。
彩禮何去何從?
至此,本案中的性相關問題已經解釋清楚,那另一引發關注的「錢的問題」呢?
據大風新聞報道,二人在訂婚時,男方給了女孩一半彩禮10萬元(迎娶時付另一半)和一枚7.2克的金戒指。男方及男方父母共同在字據上摁了手印,承諾結婚一年後,在面積90多平方米的婚房房產證上加上女方名字。
兩位準新人的簽字摁手印簽訂的訂婚收彩禮協議顯示,如結婚前男方反悔,訂婚戒和10萬元彩禮款女方不予返還;如結婚前女方有反悔,訂婚戒和10萬元彩禮必須返還男方。
圖源:大風新聞
如今美好婚姻成了泡影,這彩禮又該何去何從呢?
張荊律師首先指出,本案的彩禮協議中提及,若女方反悔女方需返還錢,男方反悔男方會喪失錢。這種協議是與人身自由相關聯的。而限制人身自由的合同,因違反了公序良俗,破壞了社會公德,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該類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張荊律師認為,具有類似要求的彩禮協議應該謹慎使用,因為很可能被法律認定無效。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需要返還財禮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該案件中,因為雙方是基於人身關係的彩禮給付,並不是經濟合同關係,因此不適用經濟合同中的違約責任。「雖然男方對女方構成了強姦罪,但他已經因此受到了相應的刑事懲罰後果。因為兩人未確立婚姻關係,男方已經付了的彩禮也應當退回。」張荊律師解釋道。
參考資料
[1]Planned Parenthood. Sexual Consent [EB/OL]. [2021-07-21].
[2]黃俊菠,王詩雯,王嵐,王雙 王丹.(2023).「半推半就」強姦案件的困境與突破.法制博覽(14),46-48.
[3]山西陽高縣人民法院審判長就網傳「訂婚強姦案」答記者問
[4]第十一診室:真正的「性同意」有這5個特徵,無數男女卻對它存在誤解
[5]澎湃新聞:醉酒不是性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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