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9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上海市嘉定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宗斌受賄案,對被告人宗斌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3個月,並處罰金70萬元;受賄所得財物及其收益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23年,宗斌利用擔任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副主任、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上海市奉賢區綠化和市容管理局局長、中共上海市奉賢區四團鎮黨委書記、上海海港綜合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主任、上海海港綜合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副書記、上海市嘉定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及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承攬工程、拆遷平地、行政許可、資金結算、人員招錄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後收受他人給予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08萬餘元。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宗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綜合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等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