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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私自下載用人單位的涉密信息,用人單位該如何防範?
核心提示
員工私自下載用人單位的涉密信息,其行為已被用人單位安裝的計算機監控軟體記錄,該監控軟體記錄到的電子數據,經司法鑑定機構鑑定檢驗,可以用作判案的依據。
今天要給大家分享的是,用人單位安裝了計算機監控軟體,員工私自下載了用人單位的涉密信息,其行為已被該軟體記錄,該軟體記錄的電子數據經司法鑑定機構鑑定檢驗後作為定案的證據。最後法院認定:員工私自通過拷貝方式,獲取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屬於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1、案件經過
何某原系晟通科技公司員工,任職於人資部門。根據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的約定,何某承諾:任職期間和離職後,嚴格遵守保密規約,絕不泄露、竊取、打探保密信息;絕不擅自拷貝、攝錄、複印、列印、存留保密資料;絕不將含有保密內容的任何載體帶出工作場所。
晟通科技公司通過IP-guard監控軟體發現何某私自下載涉密信息後,向公安局報案。
2016年1月8日,湖南省鑒真司法鑑定中心接受公安機關的委託後,作出《電子數據檢驗報告書》證實:中心通過遠程訪問晟通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伺服器「IP-guardW3控制台」,調取了何某(工號130423)名下個人計算機的訪問、操作記錄,同時對這些記錄進行鑑定並提取、固定數據。
具體檢驗結論如下:1、7時52分02秒至8時11分06秒期間,插入了一個移動硬碟(序列號為D641-554A、廠商為Seagate)。。。。。7時52分14秒至8時9分13秒期間,將E盤下的「Fiona」文件夾中的23813個文件拷貝至接入的移動硬碟。
2016年7月8日,長沙市望城區公安局聘請湖南省科協司法鑑定中心進行商業秘密鑑定。該中心分析認為:屬於商業秘密。
2、法院認為
法院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條款等,何某負有保密義務,何某違反約定,私自通過拷貝方式,獲取原告商業秘密,屬於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只是非法獲取,而沒有使用、披露行為是否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本案中,當事人何某隻是通過自己的工作用計算機,私自下載了公司大量的保密文件,案件中並沒有證據證明何某將涉密信息進行使用或披露,但法院還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判詞中說是第三項有誤),判定何某的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並判決何某賠償原告公司10萬元。
商業秘密保護是一個重大而系統的事項,我們的課程即將在喜馬拉雅上線,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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