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為取保候審就沒事了」 檢察官:6次電話都不接?批捕!

2019-12-03     餘杭檢察

10月20日,被告人鄭某在駕駛小型轎車前往酒店時,與施某駕駛的警車追尾碰撞,造成雙方車損的交通事故。永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趕往現場,對其進行現場酒精呼氣檢測,其酒精含量高達141mg/100ml,屬於醉酒後駕駛機動車。

10月21日,鄭某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7日被依法取保候審。永康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鄭某的行為符合相對不起訴條件,但在審查起訴期間,多次通過電話聯繫鄭某本人及其親戚朋友傳喚鄭某到案,但鄭某一直拒不到案。11月20日永康市檢察院對鄭某作出逮捕決定,11月22日永康市公安局依法將鄭某逮捕歸案。

在訊問鄭某為何不到案的時候,鄭某辯解自己以為取保候審出來案件就結束沒事情了。在檢察機關多次訊問後,鄭某又狡辯電話壞了送去維修。鄭某以為自己拒不接聽電話,檢察機關就拿他沒辦法。經檢查鄭某的手機發現檢察機關6次通過電話聯繫他,他都拒接,又多次通過其表哥與他聯繫,均不到案。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鄭某的「小聰明」不僅沒幫他逃脫法律的制裁,反而讓他自己陷入牢獄之災。

永康市檢察院認為,鄭某無視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醉酒後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近日,永康市法院以鄭某犯危險駕駛罪,依法判處拘役一個半月,並處罰金3000元人民幣

檢察官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轉自浙江檢察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UzyLym4BMH2_cNUgWGb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