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3月30日),保定市生態環境局對保定兆豐緣食品有限公司調查發現,保定兆豐緣食品有限公司場內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經啟動檢測為排放不達標車輛,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保定新聞廣播今日頭條移動機械未安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污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來源保定新聞廣播今日頭條)移動機械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 的規定,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對超標車輛進行維修,排放達標後在投入使用,杜絕使用超標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