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走私廢物罪案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以走私廢物罪判處奔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5萬元的一審判決。
2018年3月12日,奔某與當某(另處)駕駛一艘裝運固體廢物(塑料)89.34噸的外籍貨船自湄公河國際水道逆流而上入境中國。當日20時許,在瀾滄江流域旱泉灘河段進行裝卸。因形跡可疑,有群眾向勐臘縣公安局關累邊防派出所民警反映稱,有人在勐臘縣曼崗村委會三國交界處走私。民警隨即趕往現場,並在貨船上查獲走私入境的塑料顆粒、塑料片等物。隨後,民警將船上船員奔某等人帶至派出所審查。
經稱量,警方查獲的貨物重89.34噸。後相關部門從隨機取樣的8份檢材中,均檢出屬於我國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
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奔某犯走私廢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查獲的固體廢物89.34噸依法沒收。
一審後,奔某以船和物品均不是自己的不構成犯罪為由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奔某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偷運入境的行為,構成走私廢物罪,應依法懲處。奔某駕駛船隻,未向海關辦理任何相關手續將裝載廢塑料、橡膠片等貨物偷運入境被現場查獲,奔某偷運的貨物屬我國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一旦流入境內,將對我國的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刑律,依律應當予以處罰。近日,二審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本報訊 記者 宋如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