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某村村民張某某在2003年8月向該村村委會提出宅基地申,經村委會調查核實後,同意了於某某的申請,同年12月該村村委會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提交了張某的宅基地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任何後報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了該處宅基地的使用權,並核發了宅基地使用證。
2004年3月份,本村村民薛某擅自搶占該處宅基地,並在該處宅基地,並打好地基,運來了磚、砂、石等建築用料準備建房,張某得知後,與薛某發生爭執,後經村委會調解未果,於是張某認為薛某侵占了其合法權益,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權並清除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
當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到庭參加了訴訟,一個未到場答辯,經合法傳喚也未到庭應訴。
當地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0條、《民法通則》第134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土地管理法》第12條14條的之規定,判決被告薛某於本判決書生效後七日內清除在原告張某宅基地使用範圍內的一切附屬物,並恢復土地原狀。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審理宅基地侵權糾紛,被告不到庭可否缺席判決?判決是我國《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是指在某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情況下,受訴人民法院經過開庭審理後,依法對案件所作出的判決。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缺席審判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在本案中,原告的宅基地申請符合申請程序,並核發了《集體土地使用證》,依法獲得了該宗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被告在原告取得合法手續後,擅自占用其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應將其在原告宅基地上的障礙物予以清除,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支持,的過程中,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對該案的判決是正確的。
二、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審批過程中應盡的職責,
用四年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國土資源部印發了《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中提出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鄉鎮國土資源所要做到「三到場」:
1、受理宅基地申請後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利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
2、宅基地依法批准後,要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3、村民住宅建成後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積要求使用土地;
宅基地審批過程中的「三到場」要求是確保宅基地合法取得及使用的重要保障,在本案中,宅基地符合宅基地審批過程的法定要求,薛某擅自畢竟在張某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的行為,已構成了對張某宅基地使用權的侵害,故法院對本案的認定及處理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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