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擅自篡改遺囑後,是否還享有繼承權?

2020-09-14     毛驢講三農

原標題:繼承人擅自篡改遺囑後,是否還享有繼承權?

案情介紹:

某村村民馬某有兩個兒子,大兒子馬大參軍期間考上軍校,畢業後分配到邊疆工作,小兒子馬小在家從事個體生意,由於馬某身體不好與小兒子馬小一起生活,馬大部隊離家太遠,對父親十分惦念,時常給父親寄錢,經常寫信或打電話問候。

隨著年齡的增長,馬某的病情逐漸加重,醫用支出越來越高,自己除了種地又沒有其他經濟收入,小兒子馬小對父親的態度越來越惡劣,小兒子還有好幾次以給父親看病等名義向哥哥要錢,哥哥寄來的錢,小兒子並沒有給父親看病所用。

馬某辛苦一生也並沒有多少財產,在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時,購買了一套住房,建築面積為60㎡,2003年,王某自感將不久於人世,便自書一封遺囑,明將來去世後,其房產由馬大繼承,但是後來這份遺囑不慎被小兒子馬小發現,小為了得到這套房產,將遺囑傳感,由於哥倆的名字只差一個字,馬小便將遺囑中的「大」字改為「小」字,遺囑的內容便成為房產有馬小繼承。

馬小自以為很聰明,但是在父親去世後,還是被哥哥馬大看出了破綻,王小賤篡改遺囑的事實敗露後,請求哥哥原諒,看在兄弟情分上原諒了他。

案情分析:

遺囑是公民處分個人財產的一種方式,合法有效的遺囑受法律保護;對保障遺囑內容的真實性,法律禁止偽造,篡改和銷毀遺囑。

我國《繼承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偽造遺囑是指以被繼承人的名義製作假遺囑;,偽造的遺囑不是被繼承人生前的意思表示,不能體現被繼承人生前的意願;篡改遺囑是指擅自改變被繼承人所立遺囑的內容,這種行為改變了被繼承人生前的意願,同樣違背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銷毀遺囑是指將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完全破壞,毀滅是一種完全否定被繼承人生前意願的行為。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偽造,篡改,銷毀遺囑必須情節嚴重的才喪失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規定的意見第14條規定:「真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犯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為行為情節嚴重。」

本案中,繼承人馬小篡改遺囑,侵害了另一位繼承人馬大的繼承權,違背了被繼承人馬某的生前意願,但是被侵犯人馬大並非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侵害行為也未造成被侵害人生活困難,所以,馬小篡改遺囑是事實,其行為應受到譴責,但馬小並不會喪失繼承權,對其父親遺留房產以外的其他遺產仍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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