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名商標被YG娛樂持有,一旦解約,權志龍&太陽恐將無法使用藝名

2019-12-12     商標設計

經小編確認,發現YG娛樂擁有BIGBANG核心成員G-DRAGON和太陽的商標權,因此兩人續約的可能性極大。

據專利廳12日消息,YG在BIGBANG出道(2006年)之前的2003年就已經獲得了""和"G-DRAGON"的商標權,雖然沒有取得接近固有名詞的「太陽」商標權,但YG在2015年獲得了「TAEYANG」和小分隊「GD X TAEYANG」商標權,同年還在美國註冊了「G-DRAGON」和「TAEYANG」商標權。

專利廳一位有關負責人表示:「通常商標權分為『A+B』時,只要使用A就視為侵犯商標權,因此如果未經商標權擁有者的允許或私人合同,僅『GD』都很難使用。」G-DRAGON和太陽出道後各自用藝名代替了本名權志龍和東永裴,這個藝名中包含的藝人身份也是絕對的。

某證券公司研究員表示:「BIGBANG全體成員轉到其他經紀公司幾乎是不可能的,G-DRAGON和太陽在續約失敗的情況下進行個人活動已成定局,從這方面來看,獲得商標權的YG似乎更有利於續約。」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L3ja-W4BMH2_cNUg-xB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