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新型冠狀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
關於疫情防控期間車輛通行審批的通告
當前,疫情防控形勢依然嚴峻,在加強全市交通和人員管控的同時,為確保生產生活物資運輸和服務保障等工作開展,經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研究,相關車輛實行審批通行。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允許通行車輛
運輸防疫物資、生產資料、生活用品車輛,電力、通訊、供水等服務保障車輛及公務車輛。
二、通行車輛審批
由經營主體的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車輛通行審批。用車單位填寫《宣威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車輛通行審批表》,向行業主管部門提供需通行車輛行駛證、駕駛員身份證及駕駛證複印件,行業主管部門對需通行車輛真實性進行審核,填寫審批意見,加蓋印鑑後方可允許車輛通行。
三、有關事項
(一)行業主管部門要對通行車輛信息嚴格審核,必須做到「一車一審」,通行一次審批一次,未經審批車輛不得通卡。同時妥善保存審批表、駕乘人員身份材料,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每周四報指揮部防治工作組(衛健局801室)備案核查。
(二)通行車輛憑《審批表》或指揮部核發的車輛通行證通卡,要積極配合市級、鄉(鎮、街道)檢測點防疫檢測工作,做到隨車人員往來一致。要嚴格開展車輛消殺,隨車人員必須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三)各市級、鄉(鎮、街道)檢測點要對照審批表加強允許通行車輛的檢測,嚴格核對隨車人員身份信息和通行目的,做好隨車人員體徵檢測,發現有發熱、咳嗽、乏力等症狀的,要按照有關程序妥善處置。對不配合檢測工作、變更駕乘人員、無防護措施、運輸物資(通行情況)與審批內容不符的,一律不得放行。
(四)市外拉運物資進入宣威境內的,應在進入宣威市前由物資接收單位到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物資接收單位負責在卡口接應車輛,同時向檢測點工作人員出具審批表,檢測後體徵正常予以放行,車輛完成貨物卸載後立即駛離,超出審批時間的,按照相關隔離措施隔離。
(五)派出公務用車屬於公車平台的,由市接待辦審批;屬於派車單位的,由本單位審批。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疫情解除自行終止。
宣威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
2020年2月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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