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劉茜)11月22日,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召開新聞發布會,決定從2020年1月1日起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由現行的全省統一1500元/月人,調整為1700元/月人;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暫不調整,繼續按15.2元/小時/人執行。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要求,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核批覆,並經青海省政府研究同意,決定從2020年1月1日起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此次省政府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是深入貫徹落實省委十三屆五次全會精神及《政府工作報告》相關要求,為民辦實事的重要舉措,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廣大低收入勞動者的親切關懷,對於體現社會公平和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
適用範圍
此次調整適用於青海省境內的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執行時間
此次調整從2020年1月1日起執行,原《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青政〔2017〕41號)同時廢止。
最低工資制度發展完善
我省1995年首次建立最低工資制度,同時確定各地區最低工資標準。此後,隨著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和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情況,我省分別於1999年、2004年、2006年、2008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4年和2017年先後9次提高了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水平不斷提高。此次是第10次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在原有的基礎上統一平均增加200元,增幅為13.3%。
關於此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統籌考慮
從時間間隔看,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114號)要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2年至少調整一次改為每2至3年至少調整一次」。據統計,全國大部分省、區、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平均間隔為2-3年,我省現行標準從2017年5月至今已執行兩年多。
從發展情況看,兩年來,全省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實際水平不斷提高,分別達到月人均6378元和7242元,年均增長13.5%;據省人社廳2019年對全省1400餘家企業,14.1萬餘名企業職工薪酬調查的情況來看,絕大多數用工單位的工資水平已遠遠超過現行最低工資標準,部分企業職工工資水平與全省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相當。同時,城鎮居民消費價格兩年增長1.7%和2.5%;全省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已經調整提高到了月人均580元,增長幅度達28.8%。與上述情況相比,我省現行最低工資標準明顯偏低,應隨著職工實際工資、消費價格、低保標準的變動而相應調整提高。
從橫向了解看,2018年,全國共有16個地區調整了最低工資標準,2019年,又有4個省份相繼調整提高了最低工資標準。目前,我省最低工資標準與其他省份第一檔標準(即省會城市標準)對比,略有差異,調整提高標準十分必要。
從調整幅度看,根據《最低工資規定》要求,統籌考慮標準調整提高與促進就業創業、減輕企業負擔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並參考周邊省區的做法,省人社廳按照全國統一的計算方法「比重法」進行了詳細測算。結合我省經濟運行和企業發展實際情況,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9年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有關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確定將全省月最低工資標準由現行的1500元/月人,統一調整提高到1700元/月人,增幅為13.3%。調整後,我省標準與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水平基本相當。
根據國家對我省小時最低工資計算標準的評估,認為我省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相對其月最低工資標準相對偏高」不宜再提高的建議,因此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暫不調整,繼續按照15.2元/小時人執行。
做好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相關工作
這次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有利於穩定就業崗位,有利於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有利於保護低收入者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全省各地區、各相關部門、單位和企業一定要將這項惠民政策宣傳好、落實好。各類用人單位要在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後10日內,將最低工資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最低工資標準正式執行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並予以處罰。
同時,廣大勞動者和失業人員要增強法律意識,維護自身權益。對於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行為,勞動者要通過工會或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自覺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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