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滯納金每天收嗎?

2019-07-22     HXJCHD

用信用卡借款應急,每個月有固定的還款期限和需還款的金額,逾期還款,需要繳納滯納金,逾期超過一定的次數會影響相關的信用和存在不良的信用記錄,還是應及時還款,信用卡滯納金是什麼?怎麼計算?下面就和寬明律所事務所一起來了解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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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卡滯納金每天收嗎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滯納金,對於持卡人違約逾期未還款的行為,發卡機構應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是否收取違約金以及相關收取方式和標準。發卡機構對向持卡人收取的違約金和年費、取現手續費、貨幣兌換費等服務費用不得計收利息。

二、法律依據

信用卡滯納金條款的法律依據是《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的第22條, 即發卡銀行對貸記卡持卡人未償還最低還款額的行為, 應當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 收取滯納金。從邏輯上說, 每一法律規範是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兩個部分構成。可見, 該法律規範的行為模式是未償還最低還款額的行為, 法律後果是應當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 顯然, 該法律後果就是違反發卡行和持卡人間信用卡領用合同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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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卡滯納金的增殖機制

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發卡銀行對貸記卡持卡人未償還最低還款額的行為,應當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可見,信用卡滯納金的計算基準是最低還款額。最低還款額是指發卡行規定的持卡人應該償還的最低金額,包括累計未還消費交易本金、取現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費用、利息、超過信用額度的欠款金額,以及以前月份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總和。

運用公式表示就是:最低還款額=(信用額度內)消費款的10%+100%提現金額+100%前期最低還款額應還未還部分+100%超過信用額度消費款+100%費用和利息+分期還款本期應還部分(分為有息及無息兩種)。其中「費用」包括信用卡滯納金和超限費,信用卡超限費是指當持卡人累計未還用款金額超過發卡銀行為其核定的信用額度時,按規定應向發卡銀行支付的費用。另外,由於信用卡的記帳日和還款日均是以月為單位,所以信用卡滯納金也是按月計收。從信用卡滯納金的計收公式,我們可以看出其具有自我增殖的功能,即其計算基準逐月提高。對於這一點,前述三個案例無疑是其最好的腳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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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對於信用卡的違約金並不應該如此無限制的計收,而是有期次或數額限制的。例如,我國台灣地區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的違約金限三期收取,即「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150元(新台幣),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3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收逾期手續費600元」;滙豐銀行信用卡的違約金也是最多收取三期,即「以當期帳單累積金額中之消費金額及預借現金金額扣除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止已償付之帳款後之金額,按2.5%計算。惟持卡人違反前開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之約定連續三期(含)以上者,其應付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美國對於信用卡延遲費的收取沒有期次限制,而是定額的,即大多數主要的發卡行收取的延遲費從15美元到39美元,在2005年,信用卡延遲費平均收取37美元實際上,這也是合同法理論中違約責任的可預見性規則的運用。

對於大陸地區發卡行之所以不將滯納金改為違約金的原因,筆者將「不憚以最壞的惡意來揣測」。固然,目前中國的信用狀況不盡如人意,而「無論在法的基本原則上還是在法的實際運用中,均有一個明顯的傾向,即,與基於國家機關主導權的刑罰或行政手段相比,基於私人主導的可利用的其他強制性手段被嚴重忽視」。因而,對於信用不彰的持卡人運用行政法上滯納金的「督促履行」功能實現債務的履行,而試圖擺脫合同法私人實施不力的狀況,似乎是值得寬宥的。但是,即便是行政法上滯納金的運用也是要考慮必要性原則,而不是僅僅採用其「驢打滾」式的自我增殖功能,對持卡人的財富進行明火執仗的搶掠。所以,信用卡滯納金存在的唯一解釋就是:發卡行試圖利用行政法上滯納金的「督促履行」功能牟取暴利,而不願意在違約金的名義下去踐行最基本的

以上就是今天的內容,每個案子都有特殊性,並不能絕對概括。如果您有自己的特殊情況想要諮詢的,請諮詢西安寬明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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