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家族企業》雜誌(ID:jiazuqiyezazhi)
作者:司徒達賢
談起家族治理,多聚焦於制度面,但這不表示制度以外的事不重要。如果家人間視彼此為寇讎,法律還能維持「家族企業」永續經營嗎?如果希望家族企業永續經營,除了要慎選及培訓未來接班人之外,還必須進行制度化的家族治理,並進而以家族治理為基礎,落實良好的公司治理。
這個道理以及相關做法,大家已逐漸了解並接受。然而,我們通常談的家族企業治理,雖然比較聚焦於制度面,例如:家族憲法的制定、家族控股公司設計、股權分配方法,以及家族成員的權利義務等。
但這並不表示制度面以外的事不重要,或者以為只要制度設計得完備,幾百年後,家族成員必然會持續和睦團結,奮發向上。
所謂制度面的做法,包括運用家族控股公司或股權信託,將家族所擁有的股權穩定結合(簡稱「綁在一起」),不允許個別家族成員將自己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出售給外人,更不可用這些股權來結合外人,爭取自己在企業中的利益或權益。這是家族治理或維持家族長期凝聚的關鍵機制之一。
為了徹底落實「綁」的效果,有些家族會考慮運用複雜的法律框架、信託、契約等,迫使未來的家族成員,永遠無法因為意見或理念不合而分家。然而,我認為,綁得太緊其實沒有必要。家族成員之間感情若已決裂,不僅不願意利用「讓家族控股公司買回股權的機制來退出家族企業,甚至不顧長輩辛苦創業的艱辛,結合外人來「斗垮」自己的兄弟。這些情況若普遍出現,表示這樣的企業其實也沒有必要藉助家族的主導,而達到永續經營的目的。
也就是說,除了制度之外,家族成員的倫理修養、人格特質,以及彼此間的親情、尊重,也是家族企業永續經營不可或缺的因素。
如果大部分的家族成員都短視近利、缺乏理想,對創業長輩的理念與期待毫不感念,甚至為了爭權奪利,互相視為寇讎,再多的制度與法律規範都無法發生效用。在這種情況下,兄弟分家、將企業出售變現,或將股權全數捐為公益,可能是更好的方法。
這在觀念上與婚姻制度十分相似。兩人共組家庭,雙方的權利義務,當然需要法律或某種形式的契約來保障與規範,這些都是期望婚姻關係能長期穩定持續的機制。但如果婚後發現彼此個性實在不合,無法長期共處,最終的解決辦法就是分手。如果婚前以許多嚴格的法律約定,來限制雙方自願分手的選擇自由,勉強將一對怨偶長期綁在一起,其實只是徒然增加雙方的痛苦而已。
古聖名言:「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顯然也適用於家族企業治理和家族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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