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2.5億存款,銀行是否有責?

2022-03-18     新京報貝殼財經

原標題:消失的2.5億存款,銀行是否有責?

財經原創出品

記者 程維妙

編輯 岳彩周

近日,中國工商銀行南寧分行(下稱「工行南寧分行」)逾2.5億元存款「不翼而飛」的話題衝上微博熱搜。3月18日,工行南寧分行在官微「廣西工行宣傳」發布公告回應稱,受害人為獲非法高息致資金損失,梁某(指梁建紅)系個人犯罪行為,將依法處理、絕不姑息,保障客戶合法權益。

「存在銀行的錢也會丟嗎?」「個人有這麼大的本事?」部分網友評論稱。貝財經記者據華夏時報報道及公開的裁判文書梳理了解到,此案中的「存款」準確來說是大額存單,工行南寧分行前高管梁某從2018年起,以「額外補貼利息」等為誘餌先後吸引28名儲戶買入大額存單,而後用假存單掉包,至2019年5月梁某助理向警方自首,他們掉包走的金額合計超2.5億元。梁某於2021年11月被判無期。

受害儲戶認為,梁某的行為是職務行為,銀行也應該承擔責任。不過梁某被判無期時的罪名為盜竊罪、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等,而非最初被拘留時的「職務侵占罪」(由南寧法院網的開庭記錄佐證)。

銀行在此事件中是否有責任?受訪律師對貝財經記者表示,從民事上講,銀行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至於儲戶是否能夠獲得賠償,要看具體的證據,以及法院判決。一位金融業人員提示,客戶購買銀行產品還要以合同為準,超出合同的部分不受保護,不要信、不要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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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前高管偽造大額存單

「掉包」2.5億資金

據華夏時報報道及多份公開裁判文書,可以梳理出上述大額存單被掉包事件的脈絡:2017年8月起,梁某擔任工行南寧分行金融業務部經理。2018年初,梁某因自身對外許諾高額利息,需要返還高額本金和利息等原因,產生了竊取客戶資金的想法,手段是偽造大額存單替換真實存單,再以代辦取款方式取走客戶現金。

據裁判文書披露,梁某以「為貸款企業做存款貢獻」為由,通過莫某等人找有閒置資金的客戶到工行辦理大額存款業務,承諾除給予正常的銀行大額存款利息外,再支付每個月4.5%左右的高額存款收益。

梁某等人還通過設置「額外要求」,獲取了客戶密碼和身份證等關鍵要素。他們提出除了銀行正常的辦理流程及規定外,還要滿足四點「額外要求」:一是大額存單的密碼必須設置成「企業方」指定的密碼;二是存單必須要在梁建紅和「企業方」、客戶方在場的情況下用信封封存,並且三方都在封口上簽字;三是存單到期後,必須要在三方見證下打開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業方」陪同取款;四是將存單封存後,客戶要將身份證交給梁建紅或「企業方」代表去核實客戶身份。

據裁判文書披露,而後證實,所謂「企業方」其實是梁某下屬時某假扮。

還讓受害儲戶沒有想到的是,錢款存入銀行進行存單封存時,梁某等人乘其不備調換成了事先偽造好的大額存單。然後讓人攜帶客戶身份證原件、被害人的真實存單到銀行櫃檯,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碼,通過代辦客戶取款的業務將被害人存單中的錢款取出,轉存至梁某控制的帳戶。

圖/南寧法院網披露的關於梁建紅案的開庭記錄

2019年5月,時某向警方自首,該事件才東窗事發。2019年6月,梁某被逮捕。經鑑定,通過上述方式,梁某等人竊取28人存單款共計2.53億元。

2021年11月,南寧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梁某因犯盜竊罪、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等,被判處無期徒刑;時某及另兩名案犯分獲七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責令各被告人退賠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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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是否有責?

目前事件的一個爭議點在於,受害儲戶認為,梁某的行為是職務行為,銀行也應該承擔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梁某於2019年被警方刑拘時,其罪名是涉嫌犯職務侵占罪,但在起訴階段罪名變更為盜竊罪、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等。「涉及到案件定性,法庭判決是很嚴謹的。」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律師曾傑對記者表示。

在3月18日的回應中,工行南寧分行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司法認定梁某屬個人犯罪行為,不屬於職務侵占行為;同時,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誘,通過非正規程序操作,導致資金損失。

這幾項罪名有何區別?尋真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德怡向記者介紹稱,如果定職務侵占罪,說明行為人是利用職務之便,涉嫌侵占本單位(銀行)的財產,而不是侵占客戶的財產;定盜竊罪或詐騙罪,說明行為人是盜竊或騙取的是公私財產,既有可能是盜竊銀行的資金,也有可能是盜竊客戶資金;定偽造金融票證罪,說明行為人採取了偽造、變造金融票據的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於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這幾個罪名性質不同,量刑上有差異。

「這個案件中,客戶的資金損失有三方面原因:一是銀行管理、制度出了漏洞;二是這個漏洞被犯罪分子利用;三是部分儲戶因高回報誘惑,防範不嚴,可謂多因一果。」王德怡進一步稱。在民事上,梁某的行為符合「表見代理」的特徵。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他表示,鑒於梁某的身份是銀行高管,且多筆交易均發生在銀行櫃檯,具體經手人員亦為銀行員工,相關的格式文本、印鑑均與銀行作業規定相符,這種情況下,客戶和銀行作為金融合同的雙方,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不宜對客戶課以過高注意義務。

王德怡認為,從民事上講,銀行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至於儲戶是否能夠獲得賠償,要看具體的證據,以及當地法院的司法處理態度。

此前南寧中院在判決書中稱,梁某原所屬單位(工行)是否退賠責任主體並不在本案審理範圍之內,本院不予評判。受訪律師均表示,現在刑事案件審結了,儲戶與銀行之間的民事糾紛還是有機會到法院通過訴訟裁決。

一位金融業人士分析稱,28位儲戶購買了2.5億元的大額存單,每位儲戶投資都在百萬甚至千萬級別,已經不是普通的存款客戶,可以比肩私人銀行客戶。貝財經記者從裁判文書中查閱到的一位儲戶投資本金,就達700萬元。

「私人銀行(高凈值)客戶投資的本金多,一般產品收益率也更高,儲戶可能混淆了。但應該注意,符合高門檻、高收益的銀行理財產品還是按合同為主,超出合同的部分不受保護,不要信、也不要簽。」該人士建議。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7bda8d38bf779767664b5bcf3e09f9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