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下午,新昌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胡某雲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中的20名被告人獲新昌縣法院一審判決,該案由檢察長楊琦承辦。新昌縣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與起訴書指控一致,並採納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以被告人胡某雲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聚眾鬥毆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並處罰金一百四十萬元。以被告人魏某桃、李某君等19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十五年不等的刑罰。
案情介紹
2005年,被告人胡某雲與他人合夥在原紹興市紹興縣(現柯橋區)柯橋街道某賓館內開設賭場,之後籠絡包括被告人魏某桃、魏某、張某甲、胡某、陳某甲、陸某、張某乙、賴某等多名四川省筠連縣筠連鎮、雙騰鎮(雙河)人,逐步建立起以胡某云為主的「雙河幫"。
2011年7月12日,陳某甲及老鄉丁某與雲南籍胡某春等人因瑣事發生爭執,經胡某雲安排,由魏某桃、魏某糾集十餘名筠連鎮、雙騰鎮人,與胡某春等人在柯橋街道某酒店門口持械聚眾鬥毆,致使雙方多人不同程度受傷。
過程中,因「雙河幫」人員眾多,氣勢兇猛,極大提升其知名度,樹立了非法權威。此後,該團伙逐漸發展成為以被告人胡某云為首,以被告人魏某桃、魏某、李某君為骨幹,以被告人潘某江、張某甲、陸某、張某乙、賴某、李某兵、張某丙、王某軍、謝某銀、劉某、李某、夏某軍等人為積極參加者,以被告人胡某、崔某偉、吳某健、張某彬及郭某、王某謙、穆某強、陳某乙、周某瓊、余某英、胡某瓊、尹某芳、王某亭、車某娟、劉某敏、曹某同、何某偉(均另案處理)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以被告人胡某云為首的「雙河幫」,組織結構緊密、層次分明。2011年至2019年,胡某雲及骨幹成員被告人魏某桃、魏某、李某君等人通過發放工資、支付生活費、擺平事端等方式籠絡、控制、管理組織人員,形成聽從組織指揮、有事隨叫隨到、出事由組織出面解決等不成文規矩。期間,組織成員依託「雙河幫」影響力,長期非法經營賭場、KTV、小區服務隊等行業,實施了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強迫交易、組織賣淫、開設賭場、賭博等大量違法犯罪活動,致使1人重傷、3人輕傷、17人輕微傷,造成直接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80餘萬元,對柯橋區的黃、賭等非法行業及建設工程領域實施非法控制,嚴重破壞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另查明,該組織通過承包土方工程收入人民幣1800餘萬元,經營KTV收入人民幣19600餘萬元。
該案涉及人員眾多,社會影響廣泛、危害嚴重,是一起典型涉黑案件,累計到案人員共計34人,其中涉黑人員33人,分案處理的被告人郭俊等13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將擇日宣判。
來源:新昌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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