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租賃房屋遇到拆遷,租客能否分得拆遷款?

2022-05-30     莊生一夢

原標題:案例分析:租賃房屋遇到拆遷,租客能否分得拆遷款?

《2021中國城市租住生活藍皮書》調查顯示75%以上的租客租房時長達3年,12%的租客租房時長超過10年,在這樣的情況下,租客和房東之間的關係會更非常緊密,以至於一些租客可能會出現一種錯覺,進而提出一些奇怪的要求。

張女士是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羅芳村人,家中房產不少,其中一棟6層自建房的某個單間於2016年出租給了金某,租金為1500元每月,租房期間雙方一直相安無事,誰知道2018年張女士這棟房子所在區域被開發商相中,需要進行拆遷,金某就開始耍起了無賴。

拆遷必然會給予拆遷款,或進行賠償相應的安置房,而租客就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拿到房東給予的相應補償以後搬出去,張女士就決定和金某解除合同,並且給予他一定損失,此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規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也就是說張女士是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走的,誰都不應該有怨言。

當時整棟樓的人也確實都陸陸續續搬走了,只有金某始終不願意搬,從通知下達以後的一年來,金某既不交租金、水電費,也不搬走,甚至把整棟樓的大門直接上鎖,用垃圾堵住樓道,導致明明是張女士家的房子,張女士卻沒有辦法上去。

金某為何這麼抗拒搬走?金某認為這棟房子他是租客,那麼拆遷了他也有份,張女士必須得分他一套70平米的安置房,張女士覺得這個要求十分離譜,於是拒絕了他,金某就開始破口大罵,說要砍張女士手腳、殺她全家,在樓道里寫紅色的大字威脅張女士。

張女士沒有妥協,金某就開始說要錢,從幾萬元要到50萬,一副潑皮無賴的樣子,張女士沒有辦法,只好把金某告上法庭,要求金某儘快搬出去,法院二審下來皆是張女士勝訴,勒令金某立即搬出去,但金某依然不搬,仍然認為房子有他的份。

金某為何這麼理直氣壯,依據是什麼?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租賃合同。

金某的理解是,自己租下張女士的房屋,就意味著自己和張女士的房子之間有租賃關係,如果自己不願意搬走,不肯以金錢結束租賃關係,張女士就要分自己一套安置房,讓自己繼續承租,所以他才會要求張女士給他一套安置房繼續住。

另外還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對於補償的規定,包括: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在金某眼裡,存在直接損失的其實只有租客個人,這些補償應該全部給他。

所以金某才會一會說要房子,一會又說要50萬元的補償,可是法院二次審判最終判決結果都是要求他立即搬出房子,金某又是「輸」在了哪裡?其實最主要是他忽略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施行的先後順序。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先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後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雖然說可以讓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但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排除了房屋承租人的主體地位,不再能和拆遷人直接產生聯繫。

這一點體現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這裡直接明確規定了補償的對象是「房屋所有權人」,什麼是「房屋所有權人」?

即對房子擁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的人,房屋所有權人在這些權益的基礎之上,可以設立用益物權,即將部分如占有、使用、受益的權利分離出來,給他人享有的同時,獲得利益,因此張女士是該棟房子的房屋所有權人,金某獲得的只是用益物權。

也就是說,金某隻能主張補償,而不能主張安置,且只能對張女士主張,不能對拆遷人主張,加上補償並不針對普通的私人租賃房屋,只針對商鋪和產房,因此金某能夠獲得的,只有多出的租金,或者張女士出於人道主義給予的一點補償,而非安置房和50萬元損失費。

所以可以很明確地說,租客是不能獲得房東拆遷款的,最終張女士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直接進行了騰房,這個教訓對於金某來說應該十分慘重,希望今後他能夠意識到,租的房子產生的利益只與房主有關,按鬧分配的時代從未存在,小範圍發生的情況也早就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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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24bddceee895ae452cc6fc686c77a7a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