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徐州居民馬某騎電動車
與姚某飼養的一隻大狗相撞,
致馬某多處骨折、損傷。
馬某一紙訴狀,將姚某起訴至法院,
要求賠償。
電動車主要求狗的主人賠7萬
2018年10月,馬某騎電動車通過徐州經開區大廟街道後姚村北側某米廠門口時,與姚某飼養的一隻大狗相撞。事故致馬某多處骨折、損傷。馬某住院後,姚某消失不見,不願賠償醫療費。
馬某出院後,一紙訴狀將姚某起訴至江蘇省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姚某給付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7萬元。
庭審過程中,姚某辯稱:
狗所在的區域為米廠,是被告的私人場地範圍,不屬於公共區域;
原告馬某騎行至米廠內,撞到伏臥在地的狗身上,而非狗撞到原告,並非動物致人損害;
原告馬某違反交通行駛路線,騎行速度過快且逆行,導致自身受傷,原告本身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法院判被告賠償4萬元
馬某向法院提供了事發時監控視頻。視頻顯示,其由南向北行駛經過該米廠門口,狗所處的位置為米廠大門外的空地,且大門並未關閉,狗並未被圈養或有繩子系住。因此法院認定,狗最初伏臥的地點、原告與狗相撞的地點均發生在公共區域。
法院表示,飼養動物致人損害以「咬傷」「抓傷」為通常情形,但不局限於此。本案即為原告在騎行過程中,因受到驚嚇,導致與犬只相撞倒地摔傷,且並非犬只靜止時原告主動撞上,而是犬只(體型較大)在活動中與原告相撞,故本案亦應認定為動物致人損害。
法院還認為,本案中,被告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實原告存在挑逗犬只、投食、進入禁區等行為,被告亦未採取設置警示標牌、系住犬只等防範措施,從視頻可以看出,原告騎電動車系正常行駛,故不應因此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
最終,徐州經開區法院判決被告姚某賠償原告馬某各項損失共計4萬元。
判決後,被告姚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近日,徐州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動物飼養人應盡到相應責任與義務
徐州經開區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助理陳青提醒,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養寵物狗已成為平常事。然而寵物狗範圍由最初的小型犬逐步泛化,一些大型犬、烈性犬也被當做寵物狗飼養,加上一些不文明的養犬行為,引發了越來越多的寵物狗傷人事件。
飼養動物無可厚非,但是飼養者及管理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合理飼養與管理,盡到相應責任與義務,保障其他公民的健康與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秩序。只有動物飼養人在自己得到快樂的同時,不給他人或者社會帶來煩惱和危險,才能創造文明、安全、衛生的人居環境,確保人與動物和諧共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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