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申請解除高消費限制措施?

2020-09-29     你不知道的法律知識

原標題: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申請解除高消費限制措施?

公司成為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往往會被限制高消費,對於需要經常需要出差的商業人士來說,失去乘坐飛機、高鐵的自由,基本上寸步難行,給個人的生活和工作帶來諸多限制。

2019年12月16日,最高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指出「執行工作對各方當事人影響重大,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也要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嚴格規範公正保障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要堅持比例原則,找准雙方利益平衡點,避免過度執行」,給不少被限制高消費的法定代表人帶來一線希望。

經過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張律師發現,不少法院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作出裁定,解除對當事人的高消費限制措施。我們來分析(2020)贛01執異11號案例——

案情概要:上海某公司股東為江西某公司,持有100%股權。胡某為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費,遂提出執行異議。

一、請求事項:

請求解除對異議人所採取的限制消費及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等強制措施。

二、事實和理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17條第(1)項規定: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以因私消費為由提出以個人財產從事消費行為,經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上海某公司在本案中僅僅是因為提供擔保而成為被告及被執行人,異議人雖為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並非公司的股東,不是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對公司擔保債務的行為不知情,更未參與。

三、提供的證據:

1.異議人提供其借記卡帳戶歷史明細清單一份,為證明其與上海某公司無資金往來;

2.上海某公司股東江西某公司於2020年1月18日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江西某公司為上海某公司100%股權控股股東,異議人僅僅是掛名股東,不參與公司的日常管理與經營決策,對公司在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擔保債務不知情且未參與;

3.異議人於2020年1月18日作出的承諾書一份,承諾在解除限制消費措施後,只以個人財產進行消費,不實施影響上海某公司履行債務的行為,否則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四、法院認為: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17條:「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幾類情形。人民法院在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有關人員申請解除或暫時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1)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以因私消費為由提出以個人財產從事消費行為,經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上述人員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並按要求作出書面承諾;提供虛假證據或者違反承諾從事消費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對其採取的限制消費措施,同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從重處理,並對其再次申請不予批准。」

異議人胡某作為被執行人上海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因私消費為由提出以個人財產從事消費行為,並提供借記卡帳戶歷史明細清單、股東江西某公司出具的證明來證明其與上海某公司無資金往來,並向本院作出承諾,符合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本院對其解除上海某公司限制消費措施申請予以支持。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yuZb2XQBURTf-Dn53TD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