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走私犯罪特點及防範

2020-07-17   中國海關雜誌

原標題:跨境電商走私犯罪特點及防範

伴隨著國家的政策鼓勵和國際貿易的日益深入,跨境電商行業近年來發展迅猛,但隨之而來的跨境電商走私犯罪案件也不斷出現,跨境電商經營中的走私犯罪風險不容忽視。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貿易方式簡介

從廣義上講,只要是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達成交易,都可以稱之為跨境電商。海關監管和緝私角度說的跨境電商進口,通常指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即中國境內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商第三方平台經營者自境外購買商品,並通過「網購保稅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或「直購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610)運遞進境的消費行為。

而本文所說的跨境電商,也僅指通過海關「網購保稅進口」或「直購進口」方式進口商品的行為。與一般貿易等其他的進口方式相比,跨境電商進口有其獨特的政策和模式。在海關層面,其最大的特點可以概括為「兩優勢」「一限制」和「一要求」。

兩優勢

根據國家跨境電商進口相關規定,進口人選擇跨境電商方式進口商品具有多方面的政策優勢,其中最突出的是兩點:

01

監管條件方面

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按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監管,不執行有關商品首次進口許可批件、註冊或備案要求。

02

稅收政策方面

進口商品在單次和個人年度限值之內,可享受更低的稅率。根據目前的規定,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單次交易在人民幣5000元以內,並在個人年度交易限值人民幣26000元以內的,關稅稅率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徵收。以普通消費品13%的增值稅計算,大部分跨境電商進口商品的稅率為9.1%;通過一般貿易進口的商品,其「關稅+增值稅+消費稅」的綜合稅率則動輒超過20%。

一限制

所謂「一限制」,是指國家對於享受上述便利和優惠的範圍做出了明確的限制,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境內購買人必須是消費者而非商家,購買的商品僅限個人自用,不得再次銷售。

一要求

為了實現商品僅限於零售進口(即B2C)這一限制,在商品進口時,海關提出了一項嚴格的要求:企業應當向海關傳輸交易、支付、物流「三單」信息,經比對「三單」一致,海關方可放行。

跨境電商走私犯罪特點

「刷單」為走私主要手法

2018年4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廣州志都公司走私案」,被稱為「跨境電商刷單走私第一案」。判決書顯示,該公司對外承攬一般貿易的進口貨物,再以跨境電商貿易形式偽報為個人海外購進口商品,逃避繳納或少繳稅款。為符合「三單一致」的要求,該公司通過非法途徑收購他人身份信息,並用多種方式製作虛假「三單」。

其具體做法是:

通過非法途徑收購他人身份資料

開發正路貨網,申請成為跨境電商平台,

製作 虛假個人訂單信息

通過非法獲取的快遞單,與個人訂單結合,

生成 虛假的物流信息

利用北京某公司結合上述虛假信息,

製作 虛假支付信息

將虛假「三單」推送給海關

法院認定,該公司用上述方式走私進口貨物1.9萬票,偷逃稅款共計人民幣200餘萬元,最終,該公司和8名被告人被處以不同刑罰。

價格問題存在潛在風險

在其他的貿易渠道走私普通貨物案件中,低報價格是最主要的走私方式。目前在跨境電商領域,低報價格走私的案件並不多見,但風險依然不容忽視。依據相關規定,跨境電商企業向海關申報的應當是包括了商品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的商品實際交易價格,如果申報價格故意低於實際交易價格,即為低報價格走私。

作為跨境電商企業,尤其應當注意的是,「備案價格」不等於「實際交易價格」。在「推單」等模式下,存在一種情況,即公司在商品進口前向海關進行商品備案,此時提交了「備案價格」。而在之後實際的商品銷售中,由於商品交易價格處于波動狀態,可能因為折扣促銷,實際交易價格比備案價格低,或者因為漲價而高於備案價格,但是公司統一按照備案價格向海關申報。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交易價格比申報價格高的部分,很可能被認定為走私。即使企業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操作簡便,並非偷逃稅款,也可能會被海關認定為存在「放任」的故意。

犯罪主體涉及上下游多環節

在普通的貿易渠道走私案件中,犯罪主體相對比較單一,通常只有貨主以及提供通關服務的代理公司。而與傳統的一般貿易相比,跨境電商貿易行業鏈條較長,參與者比較多,包括第三方運營平台、物流公司、支付公司、軟體開發者、多個層級的供應鏈公司等。除了電商公司,其他環節的參與者也可能構成走私犯罪的主體。 例如,前文提到的「廣州志都公司走私案」,被判決的被告人就包括貨主王某、負責境外攬貨的梁某某、負責通關的志都公司、負責開發跨境電商平台的程某某等多個主體。

在另一起「悅華公司走私普通貨物案」中,廣東速騰物流有限公司因提供空白快遞單及開放快遞派送平台,被悅華公司利用製作虛假的物流單。因此,速騰公司被法院認定,為走私活動提供幫助,其行為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公司及主要負責人均被判處了刑罰。《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根據相關規定及辦案實踐,此處的通謀,僅需達到「明知」即可。

如今跨境電商行業市場競爭激烈,有的公司為了留住客戶,明知客戶存在走私情況,仍然向其提供相關服務。例如,有的物流公司提供「空單投遞」,被用於製作虛假的物流單;有的軟體公司,為客戶開發可以導入他人身份信息以生成虛假訂單的軟體系統;有的電商平台開放埠,允許客戶導入在其他平台的銷售數據,即使知道有客戶用該埠從事「刷單」走私行為;甚至有電商平台提供所謂的特種物流服務,協助客戶將跨境電商貨物集中運出保稅區。雖然這些公司、平台並非走私行為的直接實施者,向客戶收取的也只是正常的服務費用,沒有得到額外利益,但因其既存在明知,又有幫助行為,仍然可能被認定為走私的共犯。

跨境電商經營中的走私風險防範

01

不存在二次銷售,

如實申報價格是底線

作為跨境電商經營者,應確保銷售對象是購買後自用的消費者,而非進行二次銷售的商家;同時,向海關申報的價格應是商品實際交易價格,價格必須真實、完整。

02

企業經營,合規先行

跨境電商企業經營風險眾多,稍有不慎就可能構成違規甚至走私。因此,跨境電商企業應加強內控和合規體系建設,注重貿易流程和模式的設計;應當牢記合規優先,不要貪圖一時方便或利潤。如果企業自身沒有專業人員、力量,可以考慮聘請外部專業團隊協助進行風險審查、控制和處理。

03

上下游環節參與者應警惕風險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4號(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要求,平台企業、支付企業、物流企業等應當在海關辦理註冊登記,首次把上述企業納入了海關管理相對人的範疇。在跨境電商進口中,保證申報信息的真實,不再只是貨物和報關代理公司的事。在保證「三單」真實方面,上下游環節的企業會承擔更多的責任和義務,同時也意味著會面臨更大的法律風險,應當予以更多的警惕和注意。

文 | 史東海 龔卓 池金女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

文章來源於《中國海關》雜誌6月刊

編輯:常相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