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上修建的住宅,是否可以抵押,有什麼法律依據呢?

2020-07-07     毛驢講三農

原標題:農村宅基地上修建的住宅,是否可以抵押,有什麼法律依據呢?

某村村民張某靠養豬賺了一些錢,於是花了20多萬元在農村宅基地上翻建了一棟住宅,最近由於養殖行情見好想擴大養殖規模,於是向當地信用社申請貸款,按照信用社的貸款程序需要提供擔保,張某提出用自己的農村住宅抵押借款,有信用社個人員說:「農村宅基地不得抵押,現在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與土地不可能分離,抵押無效,」我感覺很困惑,不明白為什麼剛剛建設的住宅卻不能用作抵押呢?

法律解析:

本案中,從法律解釋的角度來看,項目的別墅屬於其個人私有財產,允許自由轉讓,可以作為抵押物的標的,但是照相關法律規定:「宅基地的使用權卻不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轉讓,」這樣就產生了一個矛盾,既如果住宅購買人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那麼住宅和住宅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權就屬於不同的人,因此,如果在實現抵押權時,要保持房地所有人的統一,唯一的辦法就是將抵押的住宅賣給集體經濟組織符合要求的成員。

法條連結:

我國《物權法》第184條規定:「 禁止抵押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我國《擔保法》第37條也規定:「 不得設定抵押的財產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法律之所以做出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的規定,目的在於保護農民基本的生存權利,農村宅基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住所,如果用作抵押,一旦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就會導致農民居無住所帶來嚴重的社會問題,同時還有可能造成違反法律一戶一宅的規定,造成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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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w-AKXMBnkjnB-0zZXD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