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找法網
一般來說男女雙方在結婚之間都應當坦誠相待,但是往往男女一方存在一些難言之隱,直到結婚之後才說出來。特別是男女一方個人債務都問題。
一、婚前隱瞞債務是詐騙嗎
婚前隱瞞債務是不是詐騙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分析,一般來說婚前隱瞞債務並不屬於詐騙行為,因為婚前債務屬於個人債務
對於債務,如果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夫妻雙方應該共同償還。有的男方在婚前欠了很多債務,但是並未告知女方。婚姻關係並非是免責條件,如果因為有婚姻關係,就把詐騙犯罪的主體要求為非婚姻關係的雙方主體,顯然違背了刑法關於詐騙罪為一般主體的規定。隱瞞婚前債務算不算騙婚,如果對方是用於結婚準備的,是屬於共同債務;
但如果僅僅是用於本人,是屬於個人債務。婚姻詐騙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並構成犯罪的行為。從刑法條文本身的規定看,沒有將婚姻關係規定為詐騙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條件。也就是說作為婚姻關係中的雙方當事人並非排除在詐騙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之外。從騙取的財產的所有權上看,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係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係成立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二、隱瞞婚前債務算不算騙婚
這是不屬於騙婚。如果對方是用於結婚準備的,是屬於共同債務;但如果僅僅是用於某一方本人,是屬於某一方個人債務。
騙婚的認定
婚姻詐騙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並構成犯罪的行為。詐騙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從刑法條文本身的規定看,沒有將婚姻關係規定為詐騙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條件。
也就是說作為婚姻關係中的雙方當事人並非排除在詐騙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之外。我國刑法對犯罪主體的規定包含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及特殊主體身份,比如職務犯罪中的犯罪主體規定等等。
在詐騙犯罪中,將詐騙犯罪的主體進行限制沒有法律依據。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夫妻或近親屬間的故意傷害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也不乏其例,只是在處理上考慮雙方的特殊關係,與在社會上作案予以區別對待。婚姻關係並非是免責條件,如果因為有婚姻關係,就把詐騙犯罪的主體要求為非婚姻關係的雙方主體,顯然違背了刑法關於詐騙罪為一般主體的規定。那麼,如何準確把握處理以婚姻騙財的案件,區別不道德婚姻還是詐騙犯罪,小編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識和判斷。
第一,從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上看,以婚騙財的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產生在婚姻關係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錢財的犯罪故意是認定婚姻詐騙犯罪的重要構成要件。
第二,在客觀行為上,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後,行為人將財物用於個人揮霍。為了掩蓋詐騙事實,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為人有時也會將騙取的錢財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錢財在實質上仍被行為人個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從騙取的財產的所有權上看,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係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係成立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第四,案發後,參考被害人的態度,司法機關可以考慮是否有追訴犯罪的必要,以達到法制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三、詐騙罪都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婚前隱瞞債務是不是詐騙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分析,一般來說婚前隱瞞債務並不屬於詐騙行為,因為婚前債務屬於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