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贍養父母的5大準則,看看你的行為達標了沒

2019-10-14     你不知道的法律知識

大家都說養兒防老,而現在這個「兒」則是指的子女,無論女兒還是兒子都應該承擔起贍養父母的責任與義務。在實際中可能大家認為贍養父母是一件量力、隨意的事情,比如我們身邊的人,可能絕大多數都認為自己有很好的盡到贍養父母的義務了,但要是一一問他們各自從什麼時候開始贍養父母以及是如何贍養的,答案可能五花八門。

就拿贍養費來說,不少人認為子女有錢就多給一點,子女清貧就少給一點,上不封頂但下無界限的話,如何保證贍養費不會少得父母溫飽都成問題?關於贍養父母,根據法律規定,有以下5大準則,為人子女務必知曉!

1、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利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一般來說,無勞動能力一般是指父親達到60周歲,母親55周歲,也就是說父母達到合法退休年齡時,子女就必須要贍養了。但並不是說在父母達到退休年齡之前子女可以拒絕父母需要贍養的要求;生活困難的父母隨時有權要求成年且具有勞動能力的子女履行贍養義務。

2、根據《憲法》的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這裡是說成年子女,不分兒子女兒,也不分已婚未婚;甚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以及繼子女等,只要父母有撫養其成長,那麼在父母需要贍養時,就應該開始履行贍養的義務,直至父母去世。那些女兒出嫁後可以不贍養父母以及不繼承遺產的子女可以不贍養父母的「民間約定俗成」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

3、贍養不僅僅是「飯管飽衣管夠」的問題,贍養,物質只是一方面,精神情感方面也是不可忽略的。子女有任何虐待(不管言語還是行動上,比如言語辱罵、冷暴力、在有獨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限制人身自由等)父母的行為,都是沒有好好贍養父母,同時也是違法的。

4、以放棄繼承權來逃避贍養義務是不合法的,這在非獨生子女家庭比較常見,誰繼承誰贍養的做法其實是不被法律支持的,非獨生子女家庭父母的贍養費應該由所有子女均出,或者協商能者多出,但任何一個子女都不能以任何不贍養父母;有法定理由的除外,比如說子女自己沒有勞動能力,有智力障礙、重度殘疾、嚴重精神疾病等。

5、贍養費的金額並不是子女想給多少就給多少這麼簡單,往多了給可以,但下限還是有的,最低贍養費應由以下方面綜合定奪:基本生活費用、生病理療費用、生活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用、必要的生活娛樂費用以及保險金等。

父母養育子女成人,提供應有的教育環境;父母老了,我們贍養父母是理所應當的事情,不要企圖逃避贍養義務,人人都有老去的一天,人敬老,才是福。為人子女,以上準則大家看看自己達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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