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錯方可以在離婚時多分共同財產嗎?

2019-11-07     靈壽普法

來源:大律師網

導讀:當婚姻因為一方的過錯而走到盡頭時,往往需要對簿公堂來解決離婚後家庭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那麼在此時無過錯的一方時有可以多分一些財產呢?

【案情介紹】

李某(女)與鄭某(男)於2005年1月辦理結婚登記,2006年1月生下一女。2008年鄭某被派駐外地辦事處工作,之後,在當地與一女子同居。2009年起鄭某兩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均被判決不准離婚,但鄭某仍未對家庭儘自己的責任和義務。2011年4月,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與離婚,鄭某同意離婚。

【法院判決】

一、准予李某與鄭某離婚;

二、婚生女兒由李某撫養,鄭某自2011年10月起每月給付鄭某某撫養費4500元至鄭某某十八周歲時止;

三、婚後共同財產中:房屋一套(含家具、家用電器等)歸李某所有,該房屋的銀行貸款由李某償還。鄭某持有公司的內部股份歸鄭某所有;鄭某名下的因購買公司內部股份的貸款由自己承擔;

四、李某與鄭某各自的個人物品歸各自所有。

【小編解析】

關於是否存在婚姻過錯的認定。本案中李某主張鄭某在婚姻中存在過錯,與他人同居,為此提交了相關錄音證據,在該錄音中鄭某明確承認自己在外與其它異性發生男女關係並同居,經質證鄭某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由於鄭某違反了夫妻忠誠義務,且自2009年6月後未對雙方之女鄭某某履行撫養義務,鄭某某一直由李某獨立撫養,故應認定鄭某在婚姻中存在過錯,是導致雙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貫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雖然婚姻法中僅規定了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並未明確規定無過錯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適當多分,但《婚姻法》基本原則是保護弱者、保護婦女。本案中,如果僅從損害賠償的角度判決鄭某給付李某賠償金,不足以體現對鄭某對家庭不負責任以及婚外情不道德行為的譴責和懲罰,不能充分維護李某的合法權益。故本案綜合考慮李某作為女性,一直由其撫養孩子,其承擔了主要家庭義務,且李某在婚姻中系無過錯方等情況,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對其進行傾斜照顧,予以適當多分,將共有房屋判歸李某所有。

在撫養費數額的確定上,由於鄭某目前每月工資收入11100元,另有年終一次性兌現的獎金及公司內部股票分紅,總收入接近90萬元,收入水平較高,有能力給子女提供更好的教育和生活條件,故最終判決鄭某每月給付4500元撫養費。雖然撫養費數額較一般標準高,但該數額並未超出鄭某的負擔能力和法定撫養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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