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找法網
在現實生活中,買房時我們會交付一定的定金,定金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約定,預先付給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金額。那麼,處理定金問題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返還購房定金的情形有哪些
購房定金是指在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時,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規定由當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返還購房定金的情形有:
(一)基於法律上的規定:
1、交付定金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由開發商應當將定金返還購房者。
2、交付定金後開發商又拒絕出售房屋的,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並承擔自己的相關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交付定金後開發商不能開發或預售該商品房,導致購房合同無法簽訂,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定金問題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基於合同的約定:
如果購房者與開發商達成初步的購房意向,在簽訂認購書時雙方約定了符合某一條件時,開發商返還定金同時解除合同,或者開發商返還定金並繼續履行合同,可以依照合同的約定主張返還定金。比如雙方約定如果開發商不能在約定的時間內簽訂正式合同則雙倍返還定金作為賠償。
二、處理定金問題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如因開發商原因致雙方在認購書約定的時間內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例如開發商將約定房屋出售給第三方等,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
(二)如因購房者原因在認購書約定的時間內雙方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例如購房者放棄購買約定房屋等,購房者將損失定金。
(三)在認購書約定的時間內經購房者與開發商協商,雙方對《商品房買賣合同》具體條款無法達成一致的,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退還已交納的定金。
(四)如果開發商銷售未具備銷售條件的房屋,即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銷售不具備使用條件的現房,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並要求開發商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
三、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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