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身期仆工」現象與中世紀晚期家庭關係的變化有什麼聯繫?

2024-01-12     阿斗愛

原標題:「立身期仆工」現象與中世紀晚期家庭關係的變化有什麼聯繫?

在社會轉型時期,英國的家庭發生了一些顯著的變化,家庭結構由複雜轉向簡單,家庭關係也逐漸發生改變。立身期仆工作為中世紀晚期以來英國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的一個產物,推動了英國家庭結構的重構與社會的轉型。

西歐的家庭模式

家庭並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社會的發展、歷史的進步,家庭也開始由大而複雜轉向小而簡單。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西歐社會的家庭從古代複雜的父系擴展型家庭,逐漸轉變成一屋兩代人至多三代人的核心家庭。

法國社會學家勒·萊普將家庭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是父權制家庭,是遊牧社會家庭的特點,它至少由父系家庭中所有男性成員所組成,著重強調家長的權威與家庭的和諧穩定。

第三種家庭是不穩定家庭,即核心家庭,它由婚姻的締結而形。核心家庭由夫婦和他們的未婚子女所組成,子女一旦能夠自立就離開父母,家庭的控制力極小。」除此以外,學界其他學者將西歐家庭存在的類型分為核心家庭、根式家庭、復合家庭和擴大家庭。

根式家庭是由父母和繼承財產的已婚子女及其子孫所組成的家庭。復合家庭父母和所有已婚子女及其後代所組成的家庭。

擴大家庭既包括雖不同住、但關係親密的親屬,又包括同住且有血緣關係的龐大家庭。家庭變化是生產方式變革以及社會關係變革所產生的結果,這意味著家庭的變化一定是伴隨著社會生產力的變革。

中世紀早期以前,社會生產力低,生產技術落後,社會經濟的發展主要靠集體勞動,集體勞動則需要龐大的勞動力。

到了中世紀晚期,隨著生產力的提高,經濟的飛速發展,家庭結構也開始趨向於核心家庭,而在一些偏遠落後的地區,勞動生產率依然沒有提高多少,所以勞動者的數量決定了生產規模以及家庭的經濟狀況。

近代早期以前法國盛行的家庭類型主要是包括遠親的復合家庭,這種復合家庭在法國南部和中部的某些鄉村地區占據主要地位,並且這並非僅僅是三代之家的問題,幾個兄弟經常同住於一起。

高比例的復合家庭也出現在利穆贊地區,在那裡的許多共同體中,40%以上的家庭都是非核心的。有人曾這樣描述過利穆贊地區的復合式農民家庭:「四代同堂,無條件的實行族內婚姻,財產不進行分割。我看到有的人家像寄宿學校一樣住著一百多口人」。

除了生產力低的原因以外,一些經濟較為發達但封建觀念濃厚的地區,例如法國的北部、德意志的西部和庇里牛斯山區等地方,只要不是因為經濟問題養活不起孩子,他們就會依照封建時代的傳統選擇讓孩子們一直留在家裡,以此來保證充足的勞動力,因此,這些地區的復合家庭或者根式家庭長期存在。

英國早在中世紀晚期就盛行核心家庭,與西歐其他國家不同,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立身期仆工的普遍存在。首先,核心家庭促進了立身期仆工的發展。傳統的核心家庭由丈夫、妻子和孩子組成,有的還會包括僕人。正如提到的立身期仆工發展的原因一樣,無論是出於經濟困難,還是出於為子女安排好人生道路的原因,歸根結底在於核心家庭的影響。

出於經濟的原因,父母便會早早把孩子送出去做立身期仆工,這樣飯桌上就會少一個人吃飯,以此減輕整個家庭的生存壓力。除此以外,由於當時繼承制度的影響,非繼承人無法獲得土地,從而無法結婚生子。

父母為了孩子考慮,便在他們很小的時候送到其他較為富裕的家庭,充當學徒或者僕人。這樣不僅有助於解決眼前的溫飽問題,還能使子女學習一定的生產生活技術,成年後可以自立門戶,結婚成家。

其次,立身期仆工習俗也促進了核心家庭的發展。在中世紀晚期的西歐,除了英國以外,據米歇爾·密特朗所言:「在義大利的北部和中部,以及法國西部等地,農村地區也存在許多單身男女僕人」,但遠不如英國普遍。

在工業革命之前的幾個世紀,英國14-29歲的立身期仆工占當時英國人口比例一直高達30%-40%。如此高的比例,成為邁進英國核心家庭形成的重要推手。

這種年輕人一結婚就在自己的新家庭中生活,與父母分居的習慣就是被人稱為「新居制」的家庭生活原則。同樣,英國父母也很少傾向於把婚後的孩子留在家裡,大多數都是要求他們結婚後必須搬離原生家庭。

這一習俗與傳統家庭模式大為不同。傳統家庭制度是在沒有明確規定的條件下,子女不會離開父母的家庭,因為傳統的習俗要求孩子們儘量和父母住在一起,即使已經結婚。

但在英國,已婚人士的父母與他們同住是一件很少被接受的事情,在這樣的居住環境中,父母的身份反而轉變成了「房客」,而不是家庭成員了。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變化以及立身期仆工的不斷發展,英國的社會風俗也悄無聲息地發生了一系列變化,婚姻觀念也隨之改變。

首先,婚姻擇偶權的改變。中世紀晚期以前,大多數婚姻都是由父母包辦,子女只能被動接受,尤其是貴族家庭。貴族家庭的婚姻幾乎充滿了政治經濟利益,子女的婚姻被看作是一個家庭社會地位進一步上升的墊腳石,是家族擴大社會關係網絡的階梯。

而在中下層的社會中,子女的擇偶權也被父母牢牢把控,子女的婚姻被認為是家庭財產更新的絕佳時機,也是家庭地位有所提高的機會,所以父母會包辦子女婚姻,為子女選擇對家庭最有利益的結婚對象。

在這一方面,最早的記錄之一是關於15世紀左右的帕斯頓家族的相關信件,其中的一些信件反映出了父母對子女婚姻的包辦。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立身期仆工隊伍的壯大,父母對子女婚姻的支配力開始變得薄弱。

在帕斯頓家族的信件中記述了這樣一件事情:帕斯頓家族的一位小姐,芳心暗許自家的一名管家,遭到家裡的各種反對,儘管家庭對其各種規勸和打壓,這位小姐不為所動,至死不渝,終於得到了父母的諒解,與心上人雙宿雙飛。

除此以外,他們在外出做立身期仆工時也積攢了一定的嫁妝或者結婚的資本,不再需要依靠父母,經濟的獨立也為婚姻的自由提供了堅實的經濟基礎。

雖然歐洲的婚姻模式是由早婚向晚婚轉變,但是結婚年齡也並不是持續增長,也是有所波動的,但總體上來講,較中世紀早期而言,結婚年齡還是不斷增長的。

哈捷諾在研究歐洲家庭時提出「歐洲婚姻模式」,他認為至近代早期,西北歐的家庭呈現以下幾個特點:首先是男女晚婚,男子結婚的年齡大約在30歲左右,女性結婚的年齡往往會超過25歲。

雖然他並不認同中世紀時期的英國符合「歐洲婚姻模式」,但理察則提到中古世紀晚期以來的英國也符合「歐洲婚姻模式」。中世紀晚期的英國社會中大量傭工、學徒以及零工的存在證實了當時英國社會晚婚、不婚現象的普遍性。

例如莎士比亞的《羅密歐與朱麗葉》,女主人公大約十二三歲就戀愛結婚了。但由於社會經濟的變化,婚姻年齡一直持續在變。但總體而言,英國的婚姻模式有一個較為明顯的轉變,即由早婚向晚婚開始轉變。這一轉折點在於11-13世紀整個英國社會經濟的變化,而在這些變化當中,立身期仆工的發展與婚姻模式的轉變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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