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法律意識的增加,不少老年人在晚年會對自己的財產進行預先分配,但是宥於子女多,擔心分配不均會影響子女間的親情關係,甚至直接影響子女們履行贍養義務的積極性,因此,選擇了使用遺囑的方式來對自己去世後的財產進行合理分割。
但寫遺囑可不是件簡單的事,不少老人因為寫遺囑,不但夙願未達成,還讓子女們走上了法庭,打起了官司。
那麼,如何才能用好遺囑這件法律工具呢?
遺囑範文
立遺囑人:xxx;
性別:x;
民族:x;
出生日期:x年x月x日;
家庭住址:xxxxx;
身份證號:xxxxxxxxxxx。
遺囑執行人姓名:xxx,
性別:x,
家庭住址:xxxxx;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
由於擔心本人去世之後,家屬子女因遺產繼承問題發生爭執,故本人特請XXX作為見證人,本人於x年x月x日在x市x區立下本遺囑,對本人所擁有的財產作出如下處理:
一、財產情況
本人名下目前共擁有房產【 】處,其具體情況如下:
(1)位於xx市xx區xx路xx號xx室的房產1處,房產證號:xx,內部裝修及物品情 況:xxxxxxxx;
(2)位於_xx市xx區xx路xx號 xx室的房產1處,房產證號:xx,內部裝修及物品情況:xxxxxxx。
二、財產繼承
本人去世之後,上述所列舉的房屋由xxx個人繼承(性別:x;出生日期: x年x月x日;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與本人關係:xxx)。如繼承人繼承遺產時 有配偶的,繼承人所繼承房屋與其配偶無關,為繼承人的個人財產。
本人去世之後,本遺囑前述列明的xxx作為執行人,代為執行本遺囑。執行人出於誠實、信用、勤勉義務執行本遺囑且經繼承人同意所所發生的一切合理費用均由繼承人承擔。 本遺囑一式x份,一份交xxx,一份交xxx。
本人在此明確,訂立本遺囑期間本人神智清醒且就訂立該遺囑未受到任何脅迫、欺詐,上述遺囑為本人自願作出,是本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示。本人其他親屬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對繼承人繼承本人所有的上述房屋進行干涉。
見證人(簽字):xxx
立遺囑人(簽字):xxx
日期:x年x月x日
01
下面這些法律條文需要注意:
《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繼承法》第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02
具體而言,繼承法對遺囑繼承有如下法律規定:
1.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公證遺囑有效。
2.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的自書遺囑,無非法內容的,有效。
3.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由其中一人代書,證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的代書遺囑,內容和見證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的錄音遺囑,內容和見證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的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6.無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囑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7.遺囑中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內容無效。
8.立有數份遺囑,而內容有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有效。
9.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10.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