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宅基地是性質極為特殊的土地,從已購房農民視角來看,宅基地是「宅」「家」與「鄉土符號」三位一體的結合體。已購房農民宅基地的居住功能嚴重弱化,但作為「鄉土情結」的象徵功能出現反差性放大。此種意義上,宅基地作為「鄉土符號」的性質更為重要,這與現代體制下集體土地性質相分歧,並成為已購房農民宅基地極不願退出的深層阻因之一。在新時代背景下,應該提升城鎮已購房農民住房保障能力,合理揚棄鄉土慣習,增強現代場域吸引力,並在宅基地退出中積極維護其「家園意識」,利用新的理念載體維護其「家」的傳承的符號功能,採取柔性的退出策略和差異化鄉村發展機制,以充分利用退出宅基地,積極促進宅基地「三權分置」與鄉村振興。
引言
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宅基地的退出勢在必行。[1]宅地基「三權分置」為宅基地退出提供了制度支撐,尤其是「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的提出,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農村居民宅基地退出的顧慮,促進宅基地在鄉村振興戰略中主動發力,同時也積極維護了農民的利益。但在宅基地的退出過程中,因退出制度不健全[2]、風險無保障[3]、補償不到位[4]等問題較為突出,導致宅基地退出緩慢,農村資源閒置浪費,加深了農村「衰落」。其中以已購房農民宅基地表現最為突出。已購房農民宅基地退出與一般農村居民宅基地退出不同,其在城鎮已經購置了住房,農村原有宅基地基本處於閒置狀態,最具有退出的價值和條件。但因多種原因,退出難以順利進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村落振興的進程。
現存阻因多屬於制度性、物質性、經濟性等直接原因,研究中關注較多。部分研究者從文化性的角度提出了已購房農民宅基地不願退出的原因。如龔宏齡分析了宅基地的「在外遊子寄託鄉愁的情感功能」,並指出在只擁有一處宅基地的進城農戶中,這一功能對是否願意退出有顯著影響,貿然退出可能引起社會不安定;[3]黃健元、梁皓等提出「農戶鄉土偏好」和「鄉土情結」的阻滯影響,認為「鄉土情結會導致進城農戶即使能在城市獲得穩定的收入和保障,也不願意放棄農村的宅基地,阻滯了宅基地退出政策的實施」[2];鄧春磊等人對蘇南地區的研究表明,可支配收入較高的農戶是否選擇退出宅基地,「更多地考慮鄉土情結」,而非收入結構。[5]此外,兩個針對河南地區已購房農民的研究同樣說明了這一原因。梁修群等提出了「影響進城購房農民農村老家宅基地退出主要受葉落歸根傳統思想觀念、生活沒保障和宅基地認知度三大困擾」,採取何種退出安置模式極為重要;[6]田建強、張美莎把「祖宅」觀影響城鎮購房農民宅基地退出列為次重要的原因。[7]
以上觀點儘管針對的地域不同,研究對象也有差異,但均提出了一個宅基地退出中相對於經濟補償、實物置換、市場流通等關注點顯得微不足道的問題,即鄉土慣習的影響。實際上,這種「微不足道」只是從影響面上來判讀的,但就其影響深度與解決難度來看,反而是一個重要問題。本文從已購房農民的視角出發,透視鄉土情結在宅基地退出中的影響,以尋求更為合理的宅基地退出策略和「資格權」保障途徑。
一、宅、家及鄉土符號:「三位一體」的已購房農民宅基地觀
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滿足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成員的生活需要和從事家庭副業生產的需要,而分配給其家庭使用的住宅用地及附屬用地」[8]。宅基地產權歸集體所有,農戶享有用益物權,並無償享有長期使用權。[9]農村宅基地是為以戶為單位的共同或單獨生活戶、共同事業戶保障生產生活之需而提供的必要資料。從法理角度上來說,當農民不具有生產或生活之需後,具備宅基地退出的基本條件,可以退讓宅基地的使用權。已購房農民就屬於這類情形。但基於宅基地「無償長期使用權」,強制退出顯然有悖於法律原則,宅基地退出必須要遵循農民的意願。在「可以退」與「願意退」之間,「擔心失去生活保障及補償過低」[10]成為農民宅基地退出的主要阻因。但是否在加大補償力度的情況下可以提升退出意願?
為了確切分析這一問題,筆者於2018年9-10月在河南省隨機選取了十個地區(分別為:鄭州市、許昌市、駐馬店市、信陽市、商丘市、周口市、新鄉市、安陽市、漯河市、靈寶市)的已購房農民,就閒置宅基地退出意願進行訪問調查,共發放問卷480份,有效問卷466份。統計表明,在城鎮已經購買了住房的農民,表示願意退出宅基地的只有19.2%的比例,59.6%的人表示看情況而定,通過多元Logistic分析,「看情況」主要受年齡、現居住情況和補償力度的影響。35歲及以下的受訪者退出意願高於35歲以上各年齡段,宅基地偶爾居住的受訪者退出意願高於無人居住者和長期居住者,在加大補償力度的情況下,退出意願隨之提升。以上結果與多數研究結論趨於一致,但值得深思的是,有21.2%的人即使在加大補償力度的情況下,仍然明確表示不願意退出宅基地,屬於宅基地「極不願退出者」。那麼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其堅決不願退出宅基地?本文通過整理這部分被訪者對開放性問題「在城鎮已購房農民宅基地退出問題上,您有哪些想法?」的回答發現,極不願退出者普遍有著獨特的宅基地觀,影響了其退出意願。
(一)宅基地是「宅」
宅基地是指用於建設居所的土地,其主要功能在於滿足人的居住需求。但要使宅基地實現居住的功能,則必須在其之上修建住房,住房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宅」。但顯而易見的是,沒有宅基地則無法修建住房,沒有住房的宅基地也無法實現其居住功能。「宅基地」在日常語義上是指用於建設住宅的土地與其上所修建住宅的合稱。從調查與訪談的情況來看,已購房農民基本上將兩者作為同一事物看待,甚至更偏向於住房而非宅基地。宅基地的退出原則上是退出土地,但實際上是退出了在其上所修建的住房的使用權和居住權,意味著失去了居所。因此,在他們的認識中,宅基地並非指建設住宅的用地,而是指其上所修建的住宅,宅基地等同於住宅。如河南省信陽市淮濱縣趙集鎮DY村被訪者提到「希望能夠置換在農村的房屋。如果對農村進行開發,那麼本人希望能夠在退出宅基地後置換農村的房屋」,許昌市陳曹鄉XJZ村被訪者說:「俺是在城裡買了房,但那(指農村的宅基地———筆者注)還是俺的宅,現在也不缺啥錢,俺是不想退。」從中可以看出,被訪者將宅基地基本等同於農村的房屋,把宅基地當作了住房。
(二)宅基地意味著「家」
中國人對家的觀念十分濃厚,「家園意識是農業社會的主導意識」[11]43。家在人們的觀念中,既是實體,又是理念。從實體方面來說,家是人們出生與成長的地方,也是祖輩們長期生活的地方,長期生活使得家與一定的地域及實物緊密關聯在一起。從理念的角度來說,家代表了各種親情關係和家族傳承,是圍繞著血親關係而形成的血緣共同體。因此,家的內涵既是抽象的,又是具體的;家的外延既包括自家居所、血緣親情,也包括居所所在的地域、村落以及姓氏族群、同鄉鄰里等。實體居所是家的物質形態,但在家的理念中,實體居所往往被賦予了家的精神寄託,兩者緊密結合。不論是在農村還是城市,沒有自己的居所則沒有家的歸屬感。河南省漯河市CZ村被訪者認為「宅基地是老一輩留下來的,那是我的根」;河南省信陽市新縣被訪者也認為宅基地是「土生土長的地方,那是根,不僅僅是一處宅基地」;漯河市CZ村被訪者還提到「有宅基地的話,可以每年都回家看看,住一段時間……畢竟農村有本家親戚」,這些都表達了血親關係意義上家的重要性。可見,在農民的觀念中,宅基地本身就是家,理念中的家與居所實體不可分離。
(三)宅基地是一種「鄉土符號」
「符號」既是一種標識,也是意義的載體和象徵物。「鄉土符號」是鄉土慣習的標識和代表,是長期在鄉土社會中生活而形成的與鄉土場域相關聯的生活模式最具代表性的象徵性表達。鄉土慣習基於鄉土場域而產生。而在所有的鄉土場域中,宅基地是最為重要的場域之一。宅基地與居住者關係最為密切,圍繞這一場域形成了居住者的鄉土性生活習慣,同時也作為鄉土習俗與農村傳統的基點,共同構建了農村居民整體的鄉土慣習與文化模式。與鄉土習俗及其傳統性等社會化慣習所不同的是,作為生活習慣的鄉土慣習,往往與個體生活有關,因此可以超越場域的限制而得以延續,在心理上形成一種「鄉土情結」。已購房農民的「鄉土情結」依附於宅基地,並不斷地將宅基地符號化,使宅基地最終演化為寄託「鄉土情結」的「鄉土符號」。如河南省信陽市淮濱縣趙集鎮DY村被訪者說「本人不願意退出宅基地,因為家中長輩包括自己都希望在年老時,回到自己出生的地方」;漯河市陳莊村徐某表示「以後老了,干不動了,就回家養老」;信陽市新縣被訪者覺得「打拚了大半輩子將兒女養大後,我們這一輩人最終還是要回到那個土生土長的地方」;河南省靈寶市一女性被訪者則呼籲「人都是念舊的,都希望年老可以回歸故里,宅基地所占地若政府要用,可以給予一定補償,但希望可以批其他地方給居民,讓其老時,可以回歸家園。」「回歸」成為一個談不完的話題。鄉土慣習對已購房農民生活方式的影響十分深遠。在未「回歸」之前,宅基地將一直作為「鄉愁」的符號存在。
二、宅基地符號性建構的基礎、背景與依據
宅基地演變為「鄉土符號」並非農村宅基地的普遍特徵,而是由已購房農民跨域生活引起的。從深層次上來看,已購房農民宅基地的符號性是宅基地功能、制度及產權等多維變遷的結果,根本上根植於傳統的農耕文明,集中體現在已購房農民宅基地的退出中,以「鄉土符號」為最終表達形式。
(一)功能變遷:宅基地符號性建構的物質性基礎
土地是自然資源的一種,但在漫長的農耕文明濡染下,其性質發生了明顯的變化。農民的土地觀基本分為耕種土地觀和非耕種土地觀。[12]70「在農村,土地是農民的安身立命之本,是農民就業、生活、發展、養老等權利的保障。」[13]146耕種的土地是農民的一切,農民對土地的絕對依賴不僅形成了以農耕為中心的行動模式,而且也導致了農民深刻的戀土情結。「幾千年來,土地始終是農民的命根子,它既是財富的象徵,又是農民的生產資料與生活保障。農民的戀土情結根深蒂固。」[14]140農民的生產生活均圍繞土地而展開,土地是其社會關係建構的核心。土地對於農民不單純是生產性資源,在土地耕種過程中所建立的生活模式、建構的社會關係以及由此形成的情感與價值關懷等,都凝結在土地之中,土地對於農民來說還是一種文化性資源。在非耕種土地上這種特徵表現得更為突出。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非耕種土地應當為農用地之外的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宅基地是農民最為重要的非耕種土地。宅基地主要用於居住,同時也是一個生產活動的場所,「宅基地兼具農民家庭經濟及農民生活方式的雙重功能」[15]。因此,在非耕種土地觀上,土地既具有資源性特徵,又具有文化性特徵,兩者同等重要。但對於已購房農民來說,宅基地的居住功能、經濟功能基本喪失,而作為農民生活方式的功能則並未隨之滅失,符號性由此產生。農民的生活方式實際上是圍繞著耕種土地而形成的行動模式,是鄉土性的生活方式。宅基地作為日常生活與行動的載體,自然成為鄉土生活方式的載體。「小小的農家院,承載著農民以生活為主的生產、生活、生態、經濟、社會、文化等多種功能,記錄著農民的甜酸苦辣和中國的歷史文化。」[16]6已購房農民的工作重心、生活場域發生轉移,宅基地的生產、生活、生態、經濟等功能嚴重弱化,社會、文化功能仍然存續,宅基地隨之符號化,功能發生重大變遷。
(二)制度變遷:宅基地符號性建構的歷史性背景
我國宅基地制度歷史悠久。根據史料記載,井田制時代的「五畝之宅」是我國較早的宅基地制度,秦漢時期以功勞分配的田宅、均田制中的園宅等都是古代典型的宅基地制度。但這些制度的建立其目的在於方便計算並徵收賦稅,並不是為了劃定宅基地的歸屬權。[17]從歷史演變來看,宅基地是自然獲得之物。尤其是在農耕文明興起的過程中,隨著耕作土地的增加,以採集-狩獵為主的不定居生活方式不能滿足新的生產方式的需要,定居成為必要。選擇靠近耕作土地的地方居住,是極為自然的選擇。在農耕文明的早期,土地為無主不動產,占有者擁有土地的所有權,就近所獲得的居住地,同樣歸土地耕種者所有,這奠定了宅基地隨耕種土地自然獲得方式的基礎。在漫長的農業社會中,土地以私有為主,沿襲了宅基地自然獲得的方式。儘管有井田、占田、均田等我國歷史上為數不多的土地公有的制度,在限制土地獲得權限的同時,宅基地的獲得方式也變為官方分配,但存在時間並不長,沒有根本上改變先占先得、開荒取得、繼承取得等自然獲得的方式。
土地私有的狀態一直延續到新民主主義革命的結束。1947年9月,中國共產黨在河北省平山縣西柏坡舉行全國土地會議,通過了《中國土地法大綱》,廢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實現了耕者有其田的目標,但同時也確立了土地歸農民私有的基本土地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於195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基本承襲了《中國土地法大綱》的主旨,徹底廢除了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現農民的土地所有制。1951年9月,中共中央討論通過了《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決定進行農業合作化的社會主義改造。1956年底,經過三階段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參加合作社的農戶占全國農戶的96.3%,基本完成了社會主義改造。1956年6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規定入社的農民必須將私有的土地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至此,包括宅基地在內,土地的集體所有權最終確立。但長期以來,我國土地集體所有權主體虛化,宅基地產權歸屬極為模糊,尤其是在宅基地歸屬權的認識上,農民擁有宅基地歸屬權的觀念並沒有完全扭轉。
(三)產權變遷:宅基地符號性建構的現實性依據
顯然,農民對宅基地的認識與當前土地制度規定存在著一定的衝突。在農民的視角中,占有宅基地是以耕種土地為生的農民理所當然所擁有的居住權利,農民享有產權。農民從一出生,即與土地終身綁定,不論是擁有耕種的土地還是獲得宅基地,都是天賦性的自然權利的表現,是農民應有的權利之一。農民世代均沿襲了以出生為獲得耕種和居住土地權利的傳統,使得農民在天賦權利之外同時又擁有了慣習的支撐。對於農民個體而言,宣示耕種土地和宅基地的產權,其理由十分充分。但是從國家和社會的視角來看,土地是自然資源的一種,是經濟生產的要素,充分、合理、集約地利用土地,是保障民生的重要機制。系統規劃和利用土地包括宅基地,能夠在最大程度上發揮土地的利用效率,提升國家的綜合經濟實力,促進社會的整體進步與發展。只有土地歸國家和集體所有,才能保證土地的宏觀效用和價值。
宅基地到底歸誰所有,這一問題的答案是十分肯定的。但對農民來說,由於自然天賦權利和傳統慣習的影響,對宅基地歸屬權的認識並不明確,導致農民個體與國家社會兩個層面的認識分歧。一項來自貴陽市花溪區的調查表明了宅基地「私有化」的趨向,85.16%的農戶認為宅基地所有權屬於農民自己;有4.52%的農戶認為是歸國家所有;有0.65%的農戶不知道宅基地的權屬情況;而只有9.67%的農戶認為宅基地的所有權是歸村集體所有,農戶擁有其使用權。[18]農民理念中傳統慣習占據了絕對的主導權,致使其在宅基地歸屬權認識上忽視了現代制度安排。「三權分置」是現代體制下宅基地產權進一步的細化和分離,進一步理順了國家與農民宅基地產權關係,具有政治和經濟雙重效應。但對於已購房農民宅基地而言,其文化屬性更為突出,而「三權分置」並不具有文化上的效應。極不願退出的現實狀況則表明,隨著三權的分離,已購房農民與宅基地的產權距離越遠,反而加深了已購房農民的「鄉愁」,促使宅基地的「鄉土符號」特性愈加深化。
三、宅基地退出中的鄉土慣習:形成機理與文化性影響
「鄉土符號」是鄉土慣習的表達符號,代表了已購房農民宅基地退出中複雜的傳統性、情感性、文化性因素。已購房農民宅基地退出中常見的鄉土慣習有祖宅(祖業)意識、家園(血親)意識、鄉土風俗(民俗)傳承等,可以分別稱之為「地權慣習」「家園慣習」「戀土慣習」。這些慣習根植於鄉土環境,在農村社會轉型及文化變遷中不斷沉濾,最終依附於宅基地,使宅基地演變為「鄉土符號」,成為宅基地退出中的深層阻因之一。
(一)鄉土慣習的形成機理
1. 鄉土傳承。
我國農耕歷史悠久,農耕文化豐富,在鄉土場域中形成了一整套系統的、成熟的鄉土文化模式,千百年來不斷傳承演變,根深蒂固。「傳統鄉土文化是農耕社會的原生態文化,是在相當長的歷史階段,農民群體在世代相傳的過程中,所形成的特定區域共同文化的積澱。」[19]28鄉土慣習是傳統鄉土文化在農民行為上的映射,是鄉土文化的一部分,依靠世代傳承得以延續並系統化、結構化。在鄉村環境中,鄉土慣習是農民行為的基本準則,全面、深刻且自發地影響著行動者的各種行為,具有強烈的自我維護特性,在特定的場域中發揮著特定的作用,是鄉土境遇下不可或缺的行為模式。
2. 慣習沉濾。
隨著社會轉型的持續深化,城鎮化與城鄉一體化快速推進,鄉土文化的封閉性受到衝擊。一方面,現代文化、城市文化通過現代通訊、傳媒進入鄉村,對原有鄉土文化不斷滲透;另一方面,農村剩餘勞動力進入城市,接觸並學習現代城市文化,隨後帶回農村,傳遞並影響他人行為。在這「一推一拉」的文化傳播過程中,鄉土文化固有的系統性被打破,甚至出現「危機性變遷」[20]。但從農村文化變遷的普遍特徵來看,根植於鄉土環境的內核文化並沒有發生根本性改變,其中包括家園意識、血親意識、祖業意識和傳統習俗等。因此,轉型中的鄉土文化變遷並不是「滅失性」變遷,而是一個「沉濾」的過程。沉濾的結果是,鄉土文化中的內核性文化得以凸顯。在已購房農民身上,沉濾後的鄉土內核文化尤其突出。
3. 中軸化。
對於已購房農民來說,其在城市有相對穩定和可靠的工作,城市生活是其主要生活方式,在城市中生活的時間遠大於在農村生活的時間,不可避免地要接受並融入城市文化和現代文化。但長期在農村鄉土環境中形成的行為模式和文化價值觀在短期內較難完全剝離,或者對部分人來說不願意剝離,由此形成了已購房農民的「鄉土情結」。在關於農民工「市民化」的諸多研究中,清楚地表明了這一特徵,甚至有研究者指出,「抹去農民的鄉土情結有時候比其他市民化進城時碰到的困難更大」[21]49。鄉土情結可以有很多載體,但土地是最為根本的依託。隨著土地流轉的普及化,已購房農民基本不再耕種土地,留在鄉村的宅基地成為農村生活的最後寄託,不僅是家園故土的象徵,而且也是其他很多複雜的鄉土情結寄託的總和性載體。因此,宅基地不單純是一塊土地,同時也是鄉土文化的符號,是已購房農民鄉土慣習的中軸。
經過以上三個階段的演變,已購房農民的鄉土慣習得到極大簡化,以「鄉愁」為核心主題,最終依附於宅基地,使留存在農村的宅基地成為聚合鄉土慣習的「鄉土符號」,並產生遠遠大於資源性的文化性影響。
(二)鄉土慣習在已購房農民宅基地退出中的文化性影響
1.「地權慣習」重塑土地依賴性,危及退出合理性。
「地權慣習」主要表現為「祖宅」或「祖業」意識,其意為宅基地是農民的固有之物,擁有宅基地是農民的自然權利。在漫長的傳統農耕社會中,宅基地作為農民的居所地,是農民的天賦利益,是因農民身份而產生的福利,為農民所專有。即使在歷史上土地為少數人集中所有的分配體制下,仍然要為農民留出一份專屬的宅基地,以致於宅基地成為世代相傳的「祖業」。這種與農民身份緊密相連的宅基地獲得權在「三權分置」體制中以「農戶資格權」的形態被制度化,是對農民權利的維護。基於天賦權利設置「資格權」,遵循了農民的地權邏輯,其合法性不言而喻。但恰恰是「資格權」的制度化使得已購房農民的農民身份與土地再次捆綁,農民不失去其身份則宅基地可以永不退出,即使閒置荒廢也是「祖業」的一部分,其未來價值也有極大不確定性預期[22],因而不願退出。基於「地權慣習」保留宅基地,儘管具有合法性基礎,但並不符合宅基地因喪失居住功能而可以退出的合理性,由此增大了退出難度。
2.「家園慣習」強化宅基地符號性,引致退出牴觸性。
「家園慣習」是農民對家園故土的眷戀,主要體現在老一代農民身上。相對而言,新生代農民的鄉土觀念較為淡薄。從自然演進的發展方式上來看,因「家園慣習」所導致的宅基地退出困境完全可以通過「代際更替」或「家庭生命周期」[23]解決,但這無疑將延滯城鎮化總體進程。宅基地「三權分置」中「資格權」的設置,充分考慮了宅基地退出者對再次擁有農村居所和基於身份而享有宅基地獲得權的現實訴求,為退出後再次想獲得農村宅基地提供了政策保障,積極促進閒置宅基地的退出。但從極不願退出者的「家園慣習」來看,作為「鄉土符號」的宅基地不具有替代性,某種意義上,已購房農民所眷戀的是與過往生活記憶相關聯的宅基地,並非僅僅具有居住功能的宅基地,再次獲得的宅基地則不具有「符號」意義。「家園慣習」一定程度上強化了宅基地的符號性,進而引致退出的牴觸。
3.「戀土慣習」維護鄉土延續性,帶來退出不舍性。
「戀土慣習」是農民鄉土生活模式的集中表達,主要表現為個人生活方式和社會交往方式。「戀土慣習」根源於鄉土場域。城鎮已購房農民有長期農村生活的經歷,鄉土慣習深入其心,甚至形成了鄉土性文化信仰,短期內難以通過場域轉化發生改變。已購房農民生活場域主要在城市,但從調查來看,少數已購房農民在新場域中培育的新慣習並未占據主導地位,鄉土慣習得以延續,從而引起宅基地退出的不舍情結。在他們的理念中,宅基地是其「土生土長的地方」「那是根」,甚至認為老了必須要回到出生的地方,不願意捨棄作為根的宅基地。從「戀土慣習」角度來看,不舍情結具有合理性,但對宅基地的退出卻不具有積極意義。儘管不舍情結是少數已購房農民的心理表現,但無疑是極不願退出的最深層的阻因之一。
四、基於文化意義的已購房農民宅基地退出策略
鄉土文化是中國文化的根基,鄉土環境塑造的鄉土慣習還將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存續,並主導鄉村及與鄉村有關聯的主體的社會生活。立足鄉土文化審視已購房農民宅基地退出問題,既是科學性的要求,也是鄉村振興必然面臨的考量。從農民宅基地觀出發,採取柔性的宅基地退出策略,更符合當前的實際,也能最大程度上夯實鄉村振興的基礎。
(一)解決「宅」的難題,提供充分的保障
宅基地的本質功能在於居住。不論是對已購住房還是未購住房者來說,宅基地退出中能有效解決退出前後居住保障是首要問題。宅基地退出前,良好的住房保障能夠極大提升退出的積極性,增加退出的底氣;宅基地退出後,需要相關有效的住房保障跟進措施,真正實現安居目的。從訪談的情況來看,即使在城鎮已購買了住房,但能否有可持續的居住保障仍然是影響農民退出宅基地的顧慮之一。解決「宅」的困擾,應多方面著手,也應不斷探尋「三權分置」的應有功能。如積極發展農業產業,提升農民收入,降低住房在經濟支出中的比例,實現住房的經濟保障,減少宅基地退出前後的經濟擔憂;大力發展農村社區建設,提升社區承載能力,降低宅基地退出前後獲取新住宅的交易費用,提高退出積極性。另外,積極發揮宅基地「三權分置」的產權功能,探索「三權」入市的可能性,使「三權」逐漸轉化為一種實權而為農民所用。
(二)維護「家」的傳承,發展新的理念載體
「宅」是「家」的物質載體,同時也是「家」的一部分。宅基地的退出是「地」的退出,但也是「宅」的滅失,在某種程度上同樣意味著「家」的滅失。採取新的方式延續、保留或者保存這部分滅失的「家」,使其在「地」滅失之後,「宅」能夠繼續存現,「家能夠完整延存」,維護原居住者的「鄉土依戀」,能有效降低宅基地退出的不舍情結。對已購房農民來說,宅基地上的「家」是一種「鄉土符號」,居住功能極度弱化,基本上以理念性的家而呈現,對「家」的鄉土性依戀多為心理上的反應。為此,可在宅基地退出前建立宅基地及其上建築物詳細圖影檔案資料,以紀念冊的形式彌補「家」的心理缺位,實現家的傳承;充分利用「網際網路+」技術建立三維虛擬宅基地,體驗更真實的家園感受;以「虛擬社區」替代鄉村社區,維持原有親情鄰里的持續互動關係等,延續鄉土之家的心理體驗。
(三)合理揚棄鄉土慣習,強化現代場域吸引力
從微觀層面上來看,現代社會轉型最終體現為社會個體行動方式的轉型,即行為方式、生活方式以及整體生活形態等「慣習」的現代化轉變。慣習轉變必然以場域轉變為前提,只有現代性的生活場域才能塑造現代性的生活慣習。同樣,一種慣習脫離原有的生活場域,最終要發生新的改變。在現代轉型的大背景下,這種改變不可避免。對於以城市生活為主體的已購房農民來說,長期建立在鄉土社會中的鄉土慣習發生現代性轉變是必然的經歷。其轉變的程度主要取決於兩個因素,一是鄉土慣習的張力,二是現代場域的吸引力。因此,通過各種媒介傳播現代性行動方式,合理引導鄉土慣習的揚棄,弱化其張力;提升城市社會中農民的市民化待遇,降低城市生活難度,強化現代場域的吸引力,能在最大程度上促進宅基地退出意願的改善。
(四)重視「鄉土文化」保護,區別化推進鄉村改革
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傳承發展提升農村優秀傳統文化,要「劃定鄉村建設的歷史文化保護線,保護好文物古蹟、傳統村落、民族村寨、傳統建築、農業遺蹟、灌溉工程遺產」。同時在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方面指出,「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前提下,允許縣級政府通過村土地利用規劃,調整優化村莊用地布局,有效利用農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設用地」。這兩條指示給出了農村宅基地宏觀調整的基本方針,即鄉土文化保護和村莊用地規劃同時推進。在村落範圍內,宅基地的個別退出不具有經濟性意義。在已購房農民宅基地退出過程中,需要結合「鄉土文化」發展狀況確定退出強度,從村莊規劃的高度區別對待宅基地退出。宅基地退出並非最終目的,鄉村振興發展才是根本任務。根據鄉村產業狀況和社區建設情況,因勢利導地利用已購房農民退出的宅基地,區別化地推動鄉村改革、振興,才能謀求更好的鄉村發展。
作者簡介: 漆彥忠(1979-),男,許昌學院講師,中原農村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
基金: 河南省科技廳軟科學項目「河南省城鎮購房農民農村宅基地退出機制研究」(172400410393);河南省科技廳軟科學項目「規模農業經營中民間有效投資融入的供給反應機制研究」(182400410215); 許昌學院科研基金重點項目「要素重配視角下民間資本農業投資的強化機制研究」(2018ZD011);
來源:長白學刊2020年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