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參保職工遇工傷,能否要求單位支付所有待遇?

2019-11-07     靈壽普法

來源:大律師網

導讀: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是指單位員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對於單位員工所受到的工傷,用人單位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並支付賠償、補助費用。但是,在用人單位已經為員工依法參保的情況下,員工能否要求用人單位為其支付除賠償金、補助金之外的所有待遇呢?

【案情介紹】

王某華系某物業公司職工,2009年4月22日22時30分,王某華下班後騎電動車回家途中,被一小型越野客車撞傷。經醫療機構診斷王某華的傷情為:多發骨折、腦震盪、多處軟組織傷。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華負事故次要責任。2010年8月13日,當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王某華受傷為工傷。2010年11月8日,當地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王某華屬6級傷殘。2011年8月2日,王某華因要求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果,向市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後,王某華不服,訴至市中區法院。

法院在案件審判過程中查明,物業公司在王某華受傷前已經為王某華辦理參加了工傷保險。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支付王某華2009年5月至2010年4月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7381.56元、2010年11月至2011年8月期間的傷殘津貼9060.51元;駁回王某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小編評析】

在本案例中,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治療工傷所需費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能力鑑定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等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因為物業公司已經為王某華辦理參加了工傷保險,故對於王某華所主張的工傷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能力鑑定費、檢查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用,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物業公司其實無需再另行支付。所以在案情中的法院判決里,法官駁回了王某華所要求的支付工傷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能力鑑定費、檢查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用的請求。但是對於王某華所主張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傷殘津貼,這些不違反相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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