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律師網
導讀:一般來說,在房屋買賣交易中,房屋過完戶之後,房款就應交清。可是如果被買賣房屋屬於正在還貸款的房屋,雙方約定先支付部分價款,待過戶之後支付剩餘價款,可是買方在支付部分價款之後,賣方以尚未還清貸款為由遲遲不過戶,這種情況下買方應該如何維權?如果在就此事上訴法院之後,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但是只做了應將房屋過戶給買方的判決,而此時因為房屋所有人已經變更為買方,合同中的剩餘款項和賣方原先應該還清的房屋貸款又應該如何處理呢?
【案情介紹】
2005年10月,張先生(甲方)與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簡稱某公司-乙方)、趙先生(丙方)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三方在合同中約定:丙方購買甲方位於該市某區某小區的房屋一套,房屋價格為32萬元;在簽訂本合同時,丙方交付甲方定金和支付乙方代理費,並於簽訂買賣產權轉移登記書或置換過戶更名時將剩餘房款一次性支付給甲方;丙方自行承擔該房產過戶費、手續費(貸款費用)等。
2005年10月趙先生入住涉案房屋,並於2005年10月底,向張先生支付了部分購房款。但張先生所賣的房屋還有部分貸款沒有償還,至2009年時,該房屋還未過戶。於是,趙先生將張先生告上法庭。經法庭審理之後,張先生將涉案房屋的產權過戶至趙先生名下。可是,該案並沒有解決趙先生所應付的購房款問題。於是,張先生將趙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趙先生支付購房餘款及房屋使用費等費用,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小編評析】
凡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結合上述的案情介紹我們可以,在上述案件中張先生與趙先生、某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系三方真實意思表示,三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張先生對於趙先生應支付剩餘購房款的訴訟請求,因已有生效判決確認,涉案合同應繼續履行,而趙先生已取得涉案房屋的產權證,故其應依約支付相應購房價款。至於趙先生為解除涉案房屋抵押而支付的銀行貸款,因《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並無明確約定銀行貸款應歸哪方承擔,所以根據交易習慣,涉案房屋上的銀行抵押貸款應由出賣人張先生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