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共有人去世怎麼辦

2019-11-30     靈壽普法

來源:找法網


  房屋共有是指某一房屋屬於兩個以上的主體所有,對此房屋共有人一方是不能夠單獨處理房屋的歸屬問題的,必須要通過另一方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如果房屋共有人去世的話則會產生繼承的問題。

  一、房產共有人去世怎麼辦

  需要辦理繼承,有繼承人和房主,辦理新房產證,確定產權後,有這兩人把房子簽字過戶給他人。只要有共有人姓名標註,住房權益他就有份額,沒有約定多少,就是默認他和房主各50%。

  先看死者有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有的話,按照遺囑執行,如果沒有,就帶死亡證明到公證處公證。房產的一半屬於去世一方的遺產,該遺產屬於其法定繼承人的,產權不全屬於共有人。

  首先需要明確兩個共有人之間是什麼關係的,如果是夫妻關係的可以直接繼承,憑死亡證、結婚證、戶口薄、房產證到當地國土房管局辦理。如果不是直系親屬或者夫妻關係的,需要已經死亡的產權人的按次序為配偶或者父母或者子女繼承。

  召集所有第一序列繼承人一起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選取一位繼承人繼承,其他人簽署放棄協議,得到公證書,有被選取者和房產證登記人一起到房管,辦理繼承過戶。

  然後就可以賣掉住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

  【共有關係不明對共有關係性質推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條

  【按份共有人份額不明的確定原則】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二、房屋按份共有的分割方式

  房屋按份共有,並不是把共有房屋分割成若干份,各享有一份所有權,而是各所有權人按照所有權份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房屋按份共有人享有的權利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占有權既是指有實際占有、支配房屋的權利,還包括以所有權人的名義進行房屋所有權登記。使用權是指房屋共有人有權按自己應占份額、依房屋用途實際使用房屋。收益權是指房屋共有人有按自己所占份額分享利用房屋所得利益的權利,如房屋出租的租金,由按份共有人按所有權份額分享。處分權是指房屋按份共有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依法轉讓自己的所有權份額。按份共有人轉讓自己的所有權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按份共有人應盡的義務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按照所有權份額承擔對共有房屋進行管理、修繕等支出的費用;二是行使所有權時不得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按份共有人在使用和處分房屋時,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處理,意見不一致時,依占房屋份額過半數的共有人的意見作出決定。各個共有人不得各行其是。在按占房屋所有權過半數的共有人的意見做出決定時,不得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部分共有人行使權利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失時,應當賠償損失。按份共有人在轉讓其房屋所有權份額時,不通知其他共有人,不保證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的,其轉讓行為無效。

  按份共有的房屋可因部分共有人的要求進行分割,分割的方式有四種,共有人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選擇。

  1、直接分割房屋

  形成房屋的區分所有。能夠區分成彼此獨立使用的房屋,按份共有人可對房屋按份額直接進行分割。如一棟三層樓的房屋,為三個所有人等份共有,就可以各分得一層房屋的所有權。但由於整個房屋是連在一起的,有些屬於無法分割的部分,仍為各所有人共同所有,因而形成房屋的區分所有。

  2、房屋作價補償

  即房屋由按份共有人中的一人獨有,其他共有人的所有權份額折成價款,由獨自取得所有權的人補償。

  3、分割作價結合

  這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對房屋進行直接分割時,由於房屋結構的原因,各按份共有人無法按各自擁有的所有權份額比例分配,對部分所有權份額作價補償。如甲、乙按3:2的比例擁有一棟兩層樓的房屋,該房屋如分割成各占一層時,則乙占了甲的所有權份額,此時,就應作價由乙補償甲的所有權份額。二是三個以上的人按份共有房屋時,房屋由兩個以上的共有人補償其他共有人所占份額的價款後,再按比例分割房屋。如甲、乙、丙、丁共有一棟房屋,房屋作價由甲、乙所有,甲、乙在補償丙、丁應占部分的所有權份額後,再按比例分割房屋。

  4、房屋變價分割

  房屋按份共有人都不願取得房屋所有權時,可把房屋出售,賣得的價款由共有人按所有權份額進行分配。

  三、房屋共同共有分割

  房屋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所有人對於房屋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共同共有是不確定所有權份額的共有。房屋共同共有區別於房屋按份共有,具有以下兩個顯著特點:

  (1)房屋的所有權不劃分所有權份額,各所有權人享有平等的權利。這裡必須注意,平等的權利不等於平等的份額,共同共有是沒有份額區分的。

  (2)除依法律規定和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對房屋的共有關係不能終止,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出現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事由,導致產生共同共有的共同關係歸於消滅時,共有人才能分割共有房屋。

  (一)共有所有權

  共同共有的房屋是基於共同勞動或共同生活而產生的。在實際生活中,最常見的房屋共同共有有夫妻共有房屋所有權和家庭共有房屋所有權兩種。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除夫妻有特別約定的外,夫妻雙方在婚後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因而,夫妻婚後興建、購買、受贈或者繼承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共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有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在婚姻關係消滅(離婚或一方死亡),或者雙方有特別約定時,才能確定份額,進行分割。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房屋是家庭活動的必要場所。家庭共有房屋是家庭成員集體勞動興建或通過接受贈與等方式獲得的。家庭共有房屋在分家之前不得分割。

  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對房屋享有平等的權利,對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權的行使,應由全體共有人協商一致,不能協商一致的,按多數共有人的意見辦理,不允許個別共有人獨享房屋所有權。對於共同共有房屋的處分,尤其必須全體共有人意思表示一致,個別共有人處分共有房屋的行為無效。

  (二)房屋分割

  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必須對共同共有的房屋進行分割。分割時,應先確定各共有人的所有權份額,使共同共有轉變為按份共有,然後按按份共有的方式進行分割。確定各所有人的份額,應本著協商一致的原則,各所有人均應本著團結和睦、互助互讓的精神進行協商,以求達成一致的意見。若法律對此有特殊規定的,應依照法律的規定。如《婚姻法》規定,夫妻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照顧女方和小孩的利益。對於當事人無法協商一致,法律也無特別規定的,一般應當確定相等的所有權份額。

  對於共有房屋,無法確定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時,如果一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另一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即使主體共同共有的人是少數,也應該視作共同共有。

  從上述文章我們可以得知,房產共有人去世的話需要辦理繼承手續,一般來說房產共有為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因此按照法定繼承亦或是遺囑繼承來繼承。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SaLvW4BMH2_cNUgA-u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