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可以減刑嗎

2019-11-27     靈壽普法

來源:找法網

  挪用公款罪要是屬於特殊主體構成的犯罪,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一般只有國家工作人員才能作為此罪的犯罪主體。當然,在具體量刑處罰的時候,還要結合實際的犯罪情形才可以。那麼挪用公款罪可以減刑嗎?找法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挪用公款罪可以減刑嗎

  減刑只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說明減刑的適用對象,只有刑罰種類的限制,而沒有刑期長短和犯罪性質的限制。只要是被判處上述四種刑罰之一的犯罪分子,無論其犯罪行為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是重罪還是輕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備了法定的減刑條件,都可以減刑。因此,挪用公款罪是可以減刑的。

  刑法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挪用公款罪減刑條件

  (一)對象條件

  減刑只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說明減刑的適用對象,只有刑罰種類的限制,而沒有刑期長短和犯罪性質的限制。只要是被判處上述四種刑罰之一的犯罪分子,無論其犯罪行為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是重罪還是輕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備了法定的減刑條件,都可以減刑。

  (二)實質條件

  減刑的實質條件是指受刑人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減刑可以分為可以減刑與應當減刑兩種情況,前者是相對減刑,後者是絕對減刑。

  相對減刑的實質條件是指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認罪伏法;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

  立功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揭發、檢舉監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3)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4)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5)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跡的。

  絕對減刑的實質條件絕對減刑的實質條件是指在刑罰執行期間,受刑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現。

  根據刑法第78條的規定,重大立功表現主要是指: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三、減刑執行期間怎麼計算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關於減刑起始時間,法律及相關解釋規定:

  1、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1年半以上方可減刑;

  2、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10年,其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3、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假釋,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時間,應當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以上就是「挪用公款罪可以減刑嗎」的解答。對於因挪用公款罪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刑法》第78條規定的條件下,就可以進行減刑,但在減刑之後的實際執行刑期則不能少於對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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