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出300萬借貸的「連環陷阱」——2013年11月,劉某先利用從成都一家小貸公司貸來的300萬元借給某房地產公司韓某,再以透露該房地產公司轉讓內幕等威逼以300萬元入股並占股15%。
在韓某還清借款300萬及60萬利息後,劉某又提出以400萬元結算15%的股份。韓某支付100萬元後,其以餘款未了結,又將開發商900多萬的商鋪從抵押變為實質買賣。
如此一來,他就以貸款的300萬,在不到3年時間裡,從開發商手裡拿走了400多萬元現金和價值900多萬元的商鋪。
4月8日,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區分局通報稱,該局偵辦的以劉某為首的犯罪團伙案,仁壽縣人民法院一審已經宣判:主犯劉某獲刑12年6個月,並處罰金8萬元。
劉某指認現場
借出300萬 「賺回」房產項目15%股份
4月8日,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區分局介紹,2013年11月,韓某在視高開發的房產項目因資金緊缺,步履維艱。劉某知道後主動提出借款300萬元入股該項目,韓某認為這筆錢可以盤活項目便欣然同意。
不料,3個月後,在明知韓某已將借款全部用於項目建設,無錢歸還的情況下,劉某向韓某「建議」:要麼立馬歸還300萬借款,要麼同意其以300萬入股項目並占股15%。
韓某明白,第二點「建議」絕不能答應。為達到目的,劉某打電話「約」韓某見面,並威脅如果不來就讓其工地停工,韓某被迫赴約。
誰知剛見面,劉某就是一頓謾罵,甩茶杯、扇耳光,再次威脅韓某不馬上還錢就讓其工地停工。韓某被迫簽訂劉某占項目15%股份並由其歸還劉某借款300萬元的所謂協議。
2014年8月,韓某還清劉某借款300萬元及利息60萬元。
後經辦案民警查證,原來劉某借給韓某的300萬也是劉某借的。2013年11月,劉某在成都一小額貸款公司貸款300萬元,然後轉借給韓某。
15%股份又變百萬現金和商鋪
一分錢沒花,白占了15%的股份不說,劉某接下來的操作,更讓這15%的股份「物超所值」。
2015年7月,劉某提出由韓某支付其400萬元了結其占股一事,韓某迫於壓力答應在2016年1月前付清此款項。支付100萬後,韓某無錢繼續支付剩餘的300萬元。
2016年4月,在劉某主導下,雙方簽訂所謂的「欠款支付協議」,約定還款期限及利息,並用項目1900餘平方米的商鋪作抵押。
然而,劉某並不滿足抵押,要求以其女兒名義與韓某項目售樓部簽訂商鋪買賣合同,將1900餘平方米商鋪從抵押變為實質買賣。經物價部門鑑定,以上商鋪總價值936萬餘元,劉某僅憑此項就獲利數百萬元。
劉某何以有如此大能耐?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區分局介紹,出生於1968年的劉某隻有小學文化,1998年曾因故意殺人罪獲刑6年。在當地社會上,算是一個比較「有名」的人。
2015年5月,劉某酒後帶著高某等2人到仁壽縣文宮鎮一洗浴店洗澡,見女服務員有幾分姿色,便要求其一起洗浴並提供不雅服務。女服務員不同意,劉某對其動手動腳。
在遭到女服務員強烈反抗後,劉某藉故與洗浴店老闆大吵大鬧。隨後,劉某電話邀約李某、葉某等4人幫忙。李某、葉某等4人手持鋼管和木棒駕車到達店內,在追攆老闆未果後又返回洗浴店。為發泄心中不滿,劉某讓身邊小弟將店內電視機、風扇等物品砸爛。
一審獲刑12年6個月
掌握犯罪線索後,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區公安機關迅速成立工作專班,開展案件偵辦工作。為保障案件順利偵破,對主犯劉某採取異地羈押方式,先後羈押在多地看守所。
最終,犯罪嫌疑人劉某、李某、葉某等5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經仁壽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劉某犯敲詐勒索、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處罰金8萬元;李某、葉某等4人犯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1年3個月不等;責令劉某退賠韓某被勒索財物360萬元。
4月8日,紅星新聞記者從眉山中院了解到,目前,該案正在二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