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競爭性切磋與競爭性談判

2019-09-05   火標網全國招投標

在招標這個大環境中,有四種主流採購模式,分別是:單一來源、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與競爭性磋商。公開招標應該是大家最了解的方式,單一來源採購可能是大家最羨慕的方式,這兩種方式很常見,也很好理解,讓人比較懵圈的應該是另外兩種。

「競爭性談判」與「競爭性磋商」這「兩兄弟」從名字上來看就非常相似,在日常的工作中也常常容易混淆。然而,「外在」雖是兩者的相同之處,「內核」卻是兩者的不同之處。競爭性談判與競爭性磋商既有聯繫也有區別。

那麼,首先這兩者的前提通常都是甲方邀請你來的,不像「公開招標」,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自己去。

其次從概念上來區分二者,怕是很多人都「難識真面目」。

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是指採購人、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通過組建競爭性磋商小組(以下簡稱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磋商,供應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應文件和報價,採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後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採購方式。

磋商主要是對價格的商定,需要多輪報價,要和公司決策人提前制定你們能接受的最低價格並保持磋商時與公司決策人保持通訊暢通,能隨時調整報價,防止突髮狀況建議帶上單位公章。多熟悉磋商文件,在磋商委員會詢問項目具體細節時,不會手足無措,能夠對答如流,增加印象分。

而競爭性談判是指採購人或代理機構通過與多家供應商(不少於3家)進行談判,最後從中確定中標供應商的一種採購方式。

競爭性談判由於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靈活性的特點,經常被各集中採購機構在日常工作中運用。《政府採購法》第38條給出了競爭性談判的一個操作程序,但相對比較籠統,對一些具體細節如何操作沒有明確,因此,各集中採購機構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有很大的差異。筆者根據自己對理論的探索和工作經驗的積累,參考公開招標的一些程序和方法,結合工作實際,總結出競爭性談判採購操作上的一些細節程序。

二者在適用範圍以及條件上也是有一定的區別的。

競爭性磋商的適用範圍:

(1)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2)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3)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經批准採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

(4)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採購工程。

競爭性談判的適用範圍:

(1)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2)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因藝術品採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4)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5)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