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代理機構代理採購某一辦公設備招標項目,經過資格審查和符合性檢查後,所有投標人都順利進入了評標環節,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分。評分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所有投標人(8家)的投標產品都是某個品牌的產品,存在不同投標人在一個採購項目中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情況。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當時提醒評標專家可能存在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的情況,要仔細審查投標人的投標文件。
評標委員會於是對所有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仔細比對鑑別,發現除了招標文件要求的內容外,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沒有明顯的雷同或者錯誤相同或者混雜等情況,保證金的提交未發現異常。評標現場無法確定投標人之間是否串通投標,根據相關規定和招標文件的規定,評標委員會繼續評標。經過評分,A投標人綜合得分最高,排名第一。但按照相關規定,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按一家投標人計算,如果推薦中標候選人,卻只能推薦A公司一家。招標文件明確規定推薦三家中標候選人,評標結果只能推薦一家,無法達到招標文件的要求。
該項目通過資格和符合性審查的有8家投標人,按照相關規定,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按一家投標人計算,實際上只有一家投標人,那麼投標人不足三家,招標失敗。評標專家認為本項目應廢標,重新採購。
此時,採購人代表有不同意見,認為如果認定投標人不足三家,按照規定是不能開標的,而不是到評標將要結束了,推薦中標候選人時再認定投標人不足三家。現在進入評分環節的投標人有8家,不是一家,可以推薦一家中標候選人,A公司應當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評標專家經過討論,認為推薦一家中標候選人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不接受採購人代表的意見。
針對所有投標人都投標一個品牌產品的問題,評標專家從招標文件的招標貨物要求(採購需求)進行了分析,發現只有投標產品的品牌才能完全達到和滿足招標貨物要求中的多項要求,因此,所有投標人都選擇這個品牌的產品來投標就不足為奇了。
問題引出
一、所有投標人的投標產品都是同一品牌,投標人之間就是串通投標嗎?
二、招標文件條款不合理該如何處理?
三、採購各方當事人該吸取哪些教訓?
專家點評
一、投標產品均為同一品牌不一定是串通投標
所有投標人的投標產品都是同一品牌,是值得注意的串通投標的線索和表面現象,但不能想當然認為就是串通投標或者以此來認定投標人就一定是串通投標。
根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了7種屬於惡意串通情形和《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三十七條規定了6種情形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
本案例中,經過評標委員會現場仔細比對和鑑別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未發現串通投標或者視為串通投標的情形,無法在現場認定投標人之間存在串通投標。事實上,評標專家對招標文件的招標貨物要求進行評審後,發現是由於招標要求指向了一個品牌的產品,投標人研究招標要求後,都使用同一品牌產品投標,並非投標人之間事先串通投標所致。
二、招標文件條款不合理應修改後重新招標
評標專家對招標文件進行審查後發現招標的貨物要求中有多項要求只有投標產品的品牌才能完全達到和滿足。87號令第四十三條規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採購項目,投標截止後投標人不足3家或者通過資格審查或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不足3家的,除採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處理: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或者招標程序不符合規定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改正後依法重新招標。
本案例中,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的條款,導致所有投標人都提供相同品牌產品參加投標,依法計算後,投標人不足三家,採購人應修改招標文件後重新招標。
三、採購各方當事人應當吸取的教訓
1、採購人應當對採購標的的市場技術或者服務水平、供應等情況進行市場調查,根據調查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採購需求。不要把某個潛在投標人按照自己將投標的品牌產品向採購人提供的技術參數和要求直接作為採購需求,而不進行任何市場調查。如此確定採購需求,往往中了某個潛在投標人控標的坑,導致廢標,造成浪費。採購人還可以通過專家對採購需求的論證或者徵求相關供應商的意見來確定採購需求,避免採購需求指向單一品牌。
2、採購代理機構對採購人提供的採購需求要進行必要的分析,不能只是複製粘貼了事,避免採購需求指向單一品牌,否則將前功盡棄。
3、潛在投標人對於只有某個單一品牌才能滿足的採購需求,要依法提出質疑。有些潛在投標人明知採購需求有問題卻不提出質疑,認為自己也可以在市場上找到滿足採購需求的產品參加投標,對自己投標沒有影響,心存僥倖。提出質疑還怕影響了與採購人和代理機構的關係,面子上不好。但受制於87號令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能滿足採購需求的投標產品不一定就是投標有效的,也可能是無效的或者不計算為投標人的。潛在投標人帶著僥倖心理投標是不應該的,最後可能反受其害。
法規連結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惡意串通,對供應商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供應商直接或者間接從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並修改其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二)供應商按照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三)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四)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五)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
(六)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
(七)供應商與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其投標無效: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或者聯繫人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帳戶轉出。
第四十三條 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採購項目,投標截止後投標人不足3家或者通過資格審查或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不足3家的,除採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或者招標程序不符合規定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改正後依法重新招標;
(二)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程序符合規定,需要採用其他採購方式採購的,採購人應當依法報財政部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