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文件偽造材料,一定是虛假應標嗎?

2019-11-15   火標網全國招投標

虛假文件?

某代理機構受委託就某貨物項目進行公開招標,招標文件規定:「供應商須提供投標產品的《壽命檢驗報告》。」經綜合評審後,A公司為第一中標候選人,B公司為第二中標候選人。

  2016年3月7日,代理機構向A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隨後,採購人對A公司投標文件進行檢查,發現其投標文件中,除投標產品《壽命檢驗報告》外,還有一份《防爆檢驗報告》,該材料不是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

  通過向檢驗部門核實,A公司這份《防爆檢驗報告》是偽造的。但為了儘快簽訂政府採購合同,採購人並未向監管部門舉報,而是要求A公司主動放棄中標,否則將追究虛假投標的法律責任。

  而據悉,A公司這份《防爆檢驗報告》和《壽命檢驗報告》是生產廠家C公司提供的。

  C公司解釋稱,其產品確實通過了相關測試,擁有真實的《壽命檢驗報告》和《防爆檢驗報告》,為證明產品優越性,才將項目並不需要的《防爆檢驗報告》也提供給了A公司。但由於工作人員失誤,提供給A公司的《防爆檢驗報告》是錯誤的,並且向A公司提供了真實的《防爆檢驗報告》。

  A公司發現其投標文件中的《防爆檢驗報告》確實是虛假材料後,於2016年4月15日與採購人簽訂了一份協議,主動放棄與採購人簽訂政府採購合同。採購人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順序,確定B公司為中標供應商。代理機構隨後發布了中標更正公告。2016年4月20日,採購人與B公司簽訂了政府採購合同,並進行了公告和備案。

  A公司得知採購人與B公司簽訂採購合同後,以「採購人未在規定時間內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為由向監管部門舉報。隨後,採購人以「A公司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為由向監管部門舉報。最後,監管部門對採購人和A公司均作出了處罰。

  問題引出

  1.供應商提供偽造材料非主觀故意,屬於虛假謀取中標嗎?

  2.案例中A公司主動放棄簽訂政采合同,合法嗎?

  3.採購人能拒絕A公司,而與B公司簽訂合同嗎?

  專家點評

提供偽造材料非主觀故意,能認定A公司是虛假應標嗎?

  虛假材料是指偽造、變造的有關材料。A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提供的《防爆檢驗報告》,經檢驗部門鑑定,是偽造的虛假材料。

  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應有明顯的主觀惡意。提供虛假材料是為謀取中標,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政府採購市場秩序。本案例中,《防爆檢驗報告》不是項目要求提供的材料,不是評審因素,沒有對應分值,因此《防爆檢驗報告》不會讓A公司獲得加分,對評審結果也不造成實質性影響。因此,A公司提供虛假《防爆檢驗報告》的動機,主觀方面不存在故意性。

  最後,C公司確實擁有真實的《防爆檢驗報告》,但由於C公司和A公司工作人員的共同失誤,導致A公司提交了虛假的《防爆檢驗報告》,這與純粹的「偽造、變造」還有一定區別。

  綜上所述,A公司不屬於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

  A公司主動放棄簽訂政采合同,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供應商放棄中標項目的,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進一步明確:供應商中標後無正當理由拒不簽訂採購合同的屬於違法行為。這裡的正當理由是指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供應商以其他理由拒絕與採購人簽訂合同的,均應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例中,雖然A公司不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意圖,但卻錯誤地以為提供了虛假材料,為避免受到處罰,「被迫」與採購人簽訂了放棄中標項目的協議,這不能認定為正當理由,因此A公司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採購人拒絕與A公司簽訂政采合同,合法嗎?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採購人與中標供應商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政府採購合同。《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採購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不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的屬於違法行為。《政府採購法》採取了很多措施保證評審結果符合採購需求。在採購文件、採購過程合法的前提下,應推定採購結果是公平公正的。與供應商相比,採購人處於強勢地位,法律作出上述規定,就是為防止採購人干擾採購活動。如果採購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確實發現了違法違規行為,可以提請監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本案例中,代理機構於2016年3月7日向A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截至2016年4月6日已屆滿三十日,採購人拒絕與A公司簽訂政府採購合同,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中標供應商拒絕與採購人簽訂合同的,採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成交供應商。本條款適用的情形是單方違法,即中標供應商拒絕與採購人簽訂合同的情形。而本案例中,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A公司主動放棄中標項目時止,A公司並未拒絕與採購人簽訂政府採購合同,而是採購人拒絕與A公司簽訂合同,採購人的行為已經違法。當A公司主動放棄中標項目時,採購人與A公司的行為均已違法,與本條款規定的情形並不相符。因此,採購人與第二中標候選人B公司簽訂合同的行為是違法的。

  實踐中如何避免類似情形發生?

  首先,供應商提高投標文件編制責任意識。投標文件代表了供應商的能力和水平,評審委員會通常情況下只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因此投標文件決定著供應商能否中標。供應商應認真審核投標文件,確保不出現錯誤。對生產廠家等其他單位提供的證明材料,應盡到必要的審核義務。例如,能通過電話或網絡查詢的檢驗報告,應進行查詢。

  第二,政采各方加強相關法律知識的學習。應深入研究立法本意,不能只理解法條表面意思。本案例中,A公司錯誤地認為自身投標文件存在問題,進而放棄了中標項目。採購人應提請監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卻錯誤地選擇了自行處理。如果採購人和A公司精通政府採購相關法律知識,本可以順利簽訂政府採購合同,但最後雙雙被處罰,著實可惜,這充分表明了加強政府採購法律知識學習的重要性。

  第三,監管部門加大法律宣傳力度。以《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為主,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為補充,內容相互聯繫、錯綜複雜,存在規定不一致的情況,因此監管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通過以案釋法等多種方式,對政府採購法律知識進行普法宣傳。

  法規連結

  《政府採購法》

  第四十六條 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採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採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採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

  (五)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的……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九條 中標或成交供應商拒絕與簽訂合同的,採購人可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成交供應商,也可重新開展政府採購活動。

  第七十二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二)中標或者成交後無正當理由拒不與採購人簽訂政府採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