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有遺產繼承權、孩子打賞充值可退款,民法典對兒童權益的保護

2020-10-14     你不知道的法律知識

原標題:胎兒有遺產繼承權、孩子打賞充值可退款,民法典對兒童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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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權利

一、胎兒有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

民法典第十六條 【胎兒利益的特殊保護】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從出生到墳墓,民法典為人的權利保駕護航。物權、合同、婚姻、收養、繼承、侵權等等,都有法律可循。權利和義務,你看不見它,但它始終圍繞著我們的生活,讓我們生而自由,但無往不在枷鎖之中。

胎兒是民法典中特殊的一分子,因為胎兒尚未出生,就已經享有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但前提條件是,胎兒分娩後為活胎,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本來能夠享有的利益,也就不復存在。

02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 「熊孩子」網絡直播打賞、遊戲充值,父母可主張返還

民法典第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第二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1)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參與網絡遊戲充值、網絡直播打賞等行為屬於無效民事行為,因此所花費的支出,應該予以退還

(2) 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台過程中,通過充值、「打賞」等方式支出的款項如果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則該付款行為屬於效力待定的行為,需要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才能發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認,則該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新聞報道指出,騰訊遊戲公司發現,很多成年人借未成年人名義惡意申訴退款,這薅羊毛的思路挺新奇啊,網絡服務提供者也難免被「白嫖」。

張律師認為,網絡用戶在消費過程中,應遵循民法誠實守信的原則,人無信則不立,莫為了貪小便宜吃大虧。

03

撫養權

三、婚姻家庭中,父母對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係】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1. 子女,不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繼子女

非婚生子女,一般指未婚同居所生育的子女、婚外情生育子女、婚姻無效或被撤銷情形中父母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2.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監護人,不因離婚而改變。

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3. 撫養權和撫養費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注意,離婚糾紛中,子女自主選擇的年齡,不再是現行司法解釋規定的10周歲,而降至8周歲。首先是因為前文提到的,8周歲的未成年人,從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成長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其次,8周歲的子女已經上小學,能夠獨立自主表達自己的所思所想,故應尊重孩子自己的選擇。

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收入的50%。無收入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人,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 父母對子女享有探望權

如果離婚後,父母一方有權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協助義務。權利和義務,是對等共生的。一方的權利,即另一方的義務。探望權的權利主體是父母,而不是子女。司法實踐中,有子女起訴父母,要求父母探望自己,但都被法院駁回,這就是混淆了探望權的權利主體。

探望權的行使,也要以子女的利益為中心,比如頻繁或者其他不適當的探望,可能影響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的,另一方有權要求中止探望。權利不是無邊界的。

04

教育機構教育管理職責

四、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對未成年人未盡到教育、管理的職責,應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OCI2JnUBd8y1i3sJCQks.html